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拟定工作逐步展开,网上交易征税势在必行。然而,对于电子商务中的B2B,B2C模式,其卖家均已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重点在于以中小卖家为主的C2C模式,其税收征管的实际操作面临诸多障碍。本文在审时度势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提出了对C2C网上交易征税的新思路,从而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展开提供参考。
关键词 C2C 电子商务 税收公平 税收征管
一、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性
(一)加强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是税收公平的保证
首先,B2C电商的卖家基本完成注册,并已开启正常的纳税流程;而以淘宝网为首的C2C平台中,中等以上规模的卖家,大部分也已注册为企业法人。其余则是以经营个人网店为主的中小卖家,他们大多由于规模小,难管理并未被纳入征税范畴。据统计,这些中小卖家在淘宝卖家总数中占到95%,表明大多数C2C电商还处在不能征税的范围内,相对于其他已经纳税的网上经营者,有违公平,不利于网上交易的良性竞争。
另外,从实体店的角度分析,大部分店铺承受较高的店面租金、税收与人工成本。因此,在商品价格上,与免税的网店相比,实体零售并不具有优势。网购交易量的迅猛增长对实体店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若继续免税,对实体零售而言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扩展税源的要求
艾瑞咨询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8万亿,增长48.7%,其中C2C在交易规模结构中占比54.2%。而这半数的交易额几近免税,使我国流失了巨额税收。若继续对电商免税,据估算,将使国家流失近百亿的税款。故从保障国家利益的角度,C2C电商征税是必然趋势。
(三)相关政策出台为税收征管创造条件
近期有政策提出,未来自然人纳税人将和企业纳税人一样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即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该项举措的推出强化了自然人纳税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电商平台中小卖家个人信息的管理,为我国下一步税收征管政策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分析
(一)税收征管电子化,信息化发展较慢
目前我国税收监管部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相对滞后,征税手段较为传统和单一。税收信息化建设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不相适应。然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正是以其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为主要特点。并且C2C平台多为中小型卖家,类型混杂,所属地区不明确,这给当地税收征管部门的征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面临这些阻碍的情况下,若没有强有力的电子征税系统和针对性的征税方法做保障,税收征管很难落到实处。
(二)税收增加营业成本,存在冲击个体经营的风险
电子商务征税后,直接增加了个体经营者的营业成本,而电子商务在我国还正处于发展阶段,加大征管力度势必会对其发展造成冲击。如何在保障税收公平的同时,保护新生事物的发展,实现税收政策的平稳落地是面临的难题之一。
首先,原本免税的C2C网上交易在征税之后,将会直接增加个体商户的成本,使之价格优势下降甚至消失。据分析,如果买家提出开具发票,一般价格都要上浮7%~12%。这就缩小了实体店与C2C网店的价格差距,削弱网店的市场竞争力,尤其对于刚刚起步,基础薄弱,无顾客流量的网店将会是不小的冲击。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其次,C2C网店为众多创业者提供了平台和机遇,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淘宝和天猫创造的直接就业机会达到467.7万,拉动间接就业1333万。淘宝上的职业卖家数量已达700万家。实施税收征管后,可能会削弱C2C网店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如何将征税后对个体经营者的冲击降到最低,是实际操作的难点所在。
三、C2C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电子税收系统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能否真正落实与是否拥有健全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紧密相连。当前,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且依托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虚拟性特征显著,再加上C2C平台电商经营分散,类型混杂的情况,传统的税务登记,税收监管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应加快完善电子税务管理系统,使之与传统的征税手段相结合,采集网店商户的经营信息,并对其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从而减少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提供虚假信息,逃税,骗税的行为。
(二)将C2C商户分类管理,分类征收
即使同为C2C平台的卖家,但其经营规模及收入水平参差不齐,应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不能一刀切。
今后,应依靠全新的电子信息技术及严格的检查力度,收集反应各商户实际经营状况的数据,利用所获数据将商户按照经营规模及营业额划分等级,不同等级适用差异税率。这样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电商税收征管和质量监管双“管”齐下
对于网上交易,一直以来都存在两大难题:税收征管和质量监管。然而,两大问题之间可以相互影响,不能孤立进行某一方面。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也需要网络商品质量的改善。
一方面,应对C2C网上交易的商品加强质量监管,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发展跨境电商。严厉打击制假造假的行为,对每个在平台注册网店的商户均要求登记真实的供货来源信息,加大惩治力度。这样,在质量监控的过程中,个体商户的信息更加完善且透明,将为税务部门监管庞大的C2C电商市场提供便利。
同时,质量平均水平的提高为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可能,有利于促进C2C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增加交易额。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我国税收,也是对近年来网上交易免税所流失税收的补偿。
参考文献:
[1]秦成德,苏静,吕西萍.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248.
[2]王晓涛.电商征税拟推“纳税识别号”个人网店征税呼之欲出[N].中国经济导报,2015,(01).
[3]吴敏.李书福:强化网上交易税收管理[N].中国财经报,2015,(03).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C2C 电子商务 税收公平 税收征管
一、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性
(一)加强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是税收公平的保证
首先,B2C电商的卖家基本完成注册,并已开启正常的纳税流程;而以淘宝网为首的C2C平台中,中等以上规模的卖家,大部分也已注册为企业法人。其余则是以经营个人网店为主的中小卖家,他们大多由于规模小,难管理并未被纳入征税范畴。据统计,这些中小卖家在淘宝卖家总数中占到95%,表明大多数C2C电商还处在不能征税的范围内,相对于其他已经纳税的网上经营者,有违公平,不利于网上交易的良性竞争。
另外,从实体店的角度分析,大部分店铺承受较高的店面租金、税收与人工成本。因此,在商品价格上,与免税的网店相比,实体零售并不具有优势。网购交易量的迅猛增长对实体店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若继续免税,对实体零售而言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扩展税源的要求
艾瑞咨询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8万亿,增长48.7%,其中C2C在交易规模结构中占比54.2%。而这半数的交易额几近免税,使我国流失了巨额税收。若继续对电商免税,据估算,将使国家流失近百亿的税款。故从保障国家利益的角度,C2C电商征税是必然趋势。
(三)相关政策出台为税收征管创造条件
近期有政策提出,未来自然人纳税人将和企业纳税人一样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即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该项举措的推出强化了自然人纳税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电商平台中小卖家个人信息的管理,为我国下一步税收征管政策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分析
(一)税收征管电子化,信息化发展较慢
目前我国税收监管部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相对滞后,征税手段较为传统和单一。税收信息化建设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不相适应。然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正是以其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为主要特点。并且C2C平台多为中小型卖家,类型混杂,所属地区不明确,这给当地税收征管部门的征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面临这些阻碍的情况下,若没有强有力的电子征税系统和针对性的征税方法做保障,税收征管很难落到实处。
(二)税收增加营业成本,存在冲击个体经营的风险
电子商务征税后,直接增加了个体经营者的营业成本,而电子商务在我国还正处于发展阶段,加大征管力度势必会对其发展造成冲击。如何在保障税收公平的同时,保护新生事物的发展,实现税收政策的平稳落地是面临的难题之一。
首先,原本免税的C2C网上交易在征税之后,将会直接增加个体商户的成本,使之价格优势下降甚至消失。据分析,如果买家提出开具发票,一般价格都要上浮7%~12%。这就缩小了实体店与C2C网店的价格差距,削弱网店的市场竞争力,尤其对于刚刚起步,基础薄弱,无顾客流量的网店将会是不小的冲击。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其次,C2C网店为众多创业者提供了平台和机遇,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淘宝和天猫创造的直接就业机会达到467.7万,拉动间接就业1333万。淘宝上的职业卖家数量已达700万家。实施税收征管后,可能会削弱C2C网店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如何将征税后对个体经营者的冲击降到最低,是实际操作的难点所在。
三、C2C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电子税收系统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能否真正落实与是否拥有健全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紧密相连。当前,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且依托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虚拟性特征显著,再加上C2C平台电商经营分散,类型混杂的情况,传统的税务登记,税收监管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应加快完善电子税务管理系统,使之与传统的征税手段相结合,采集网店商户的经营信息,并对其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从而减少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提供虚假信息,逃税,骗税的行为。
(二)将C2C商户分类管理,分类征收
即使同为C2C平台的卖家,但其经营规模及收入水平参差不齐,应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不能一刀切。
今后,应依靠全新的电子信息技术及严格的检查力度,收集反应各商户实际经营状况的数据,利用所获数据将商户按照经营规模及营业额划分等级,不同等级适用差异税率。这样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电商税收征管和质量监管双“管”齐下
对于网上交易,一直以来都存在两大难题:税收征管和质量监管。然而,两大问题之间可以相互影响,不能孤立进行某一方面。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也需要网络商品质量的改善。
一方面,应对C2C网上交易的商品加强质量监管,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发展跨境电商。严厉打击制假造假的行为,对每个在平台注册网店的商户均要求登记真实的供货来源信息,加大惩治力度。这样,在质量监控的过程中,个体商户的信息更加完善且透明,将为税务部门监管庞大的C2C电商市场提供便利。
同时,质量平均水平的提高为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可能,有利于促进C2C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增加交易额。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我国税收,也是对近年来网上交易免税所流失税收的补偿。
参考文献:
[1]秦成德,苏静,吕西萍.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248.
[2]王晓涛.电商征税拟推“纳税识别号”个人网店征税呼之欲出[N].中国经济导报,2015,(01).
[3]吴敏.李书福:强化网上交易税收管理[N].中国财经报,2015,(03).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