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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分行: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15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此《通知》要求,对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及时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