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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有限责任构成了公司法最显著的特征,那么在彰显公司法的特征方面。投票机制则无疑稳居第二。然而对于表决权的三大工具——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协议——却是对表决权核心理论的游离。如何规制这三类工具也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重头戏。文章从外观入手(协议书面性、登记公示、信息披露等)对此规制展开分析,以期通过新的视角窥探各国对公司表决权运用的立法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