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证据规定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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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规范证据审查的工作作为提升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现就2010年7月份两个证据颁布以来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0年7月份以来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基本情况
  2010年7月份以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深化和规范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工作,全院各部门针对两个证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加强证据审查的措施、方法等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探索工作,并对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统一认识,办案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法律监督成效得到持续加强。总体而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目前的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1、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呈现"两增一低"。"两增",即纠违通知书发出量增长、证据不足不捕量增长。2010年7月到2011年6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共向公安机关发出23份纠违通知书,比上一年度增长了91%,侦监部门共决定34件56人证据不足不捕,比上一年度增长了41.7%。"一低",即反渎反贪部门撤案数低。2010年7月到2011年6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反贪部门撤案数均为0。
  2、规范证据审查适用的方法、程序。在总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证据适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两个证据规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对目前证据的审查适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分别规定了各自审查适用证据的程序,例如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必须按照两个证据规定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发现瑕疵证据,可以通过发纠违通知书、补充证据甚至证据不足不捕的程序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和完善。各业务部门对证据审查适用予以规范,是力图改变以往的"经验估量"式方法,推动形成"内容和形式依法分析"的科学方法,确保证据适用的质量,切实贯彻两个证据规定的法律精神。
  二、两个证据适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法证据排除工作面临理论和现实障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规定上,重瑕疵证据审查轻非法证据界定。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物证、书证。非法言词证据是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但由于殴打等暴力、威胁的刑讯逼供方式容易被人查证,公安机关大多已经不再采取,其更倾向于采用能使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遭受痛苦的隐蔽手段。所以能否将 "变相刑讯逼供"、欺骗、引诱等其他隐蔽手段认定为非法手段直接影响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操作性。二是在思想认识上,重瑕疵证据补正轻非法证据排除。如侦监部门,其发出的纠违通知书主要涉及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不完备、视听资料未载明制作人的身份等形式问题,主要涉及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完善。而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纠正意见却几乎没有,且就算存在非法证据一般都不会通过检察公函进行纠正。三是在工作导向上,重配合轻制约。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收集的,所以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开展都必须依赖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而如果积极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势必将加重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办案部门采取用瑕疵证据补正、完善的方式来排除非法证据,以保证双方的合作关系不受影响,同时又不牺牲法律公平正义。
  2、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执行过弱。2010年7月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没有收到法院送交的反映被告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书面意见或告诉笔录等相关材料。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高级法院公布的判例,也未看到适用排除规则的情况。而造成法院执行弱的原因主要在于:(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首先要由被告人提供相关的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证据。但由于被告人一般被羁押,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甚至不能举证导致非法排除证据程序启动难;(2)部分法官理念陈旧,在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上采取应付态度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了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两个证据规定在庭前程序中贯彻有限。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由此,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中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责任。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两个证据的规定中的其他证据规范,检察机关如何遵循,两个司法解释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而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角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法律的守护者,行使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审查证据,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是控诉机关,其为了促进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必须站在刑事原告和被害人的立场上,将自己当作实质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胜诉而用尽所有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所以,庭前审查证据程序的缺失势必导致两个证据规定得不到切实地贯彻和执行。
  4、两个证据适用工作与办案实践结合不够紧密。虽然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都形成了各自审查适用证据的程序,但是这些程序大部分只是将过去办案中的证据审查要点整理了一下,并没有考虑到两个证据规定与之前的证据审查工作之间的区别和差距,更没有深刻认识到两个证据施行后对自身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致办案人员对两个证据规定施行后的工作重点认识不清,没能把两个证据适用工作与办案实践紧密结合。以侦监部门为例,两个证据规定对定案证据的来源和程序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瑕疵和非法的侦查取证行为对公诉办案的影响将是直接性和根本性的,证据把关日趋严格与监督职能相对不足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警力下沉、侦查取证隐患易发,侦监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又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寻找进一步加强对侦查取证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的途径问题,侦监部门没能提出相关有力的措施。除此之外,两个证据规定中大量排除性证据规则的确立,使得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庭审证明对成功指控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但是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庭审证明这一工作重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关于完善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两个证据规定学习培训制度。设立两个证据规定学习培训制度对于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的最大价值在于明确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规范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从而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观念,切实提高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而且,该制度对于促进办案人员规范证据审查适用程序、统一证据审查适用证据方法、转变重瑕疵证据完善补正轻非法证据排除的错误观念的作用也十分显著。因此,学习培训制度是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顺利开展实施的必要保障,有必要就该学习培训的课程、时间、地点等一系列具体内容做进一步的确定和推广。
  2、推动在立法层面明确非法证据涵义、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规则。虽然"两高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必须排除的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启动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实践中仍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及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操作性存在质疑,影响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实际成效,有必要推动立法对此予以明确。
  3、探索形成两个证据规定适用的指导标准。对于如何将两个证据规定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由于各部门对工作重点的认识不够而没能有统一的措施和做法。建议对此问题,一方面可以探索制定专门的两个证据规定适用的指导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定期下发典型判例,作为指导两个证据规定适用的相对标准供实践办案参考。
  4、确立庭前审查证据程序。证据法的规则与规范是以法庭为中心确立的。因为法庭审判是运用证据判定事实的活动,应当是诉讼的中心,也是证据法规范发生实体决定效用的关键环节。所以非法证据意见的提出,毫无疑问应由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必须中立客观地做出事实评价和诉讼决定,必须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所以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这个庭前审查阶段,其也必须履行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的义务。因此,确立庭前审查证据程序是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证据义务的法律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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