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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只是表象,而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我们尚未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没有建立与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匹配的政府采购制度。
2006年12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状告财政部政府采购案件一审宣判,财政部败诉。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实施后,第一起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委托财政部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但是,中标者却是投标价格最高的公司。原告属于投标人,原告认为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财政部给予书面的答复。但是,财政部迟迟不予答复,原告便将财政部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给予答复。财政部认为,自己已经将原告的请求转达给了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并且与原告进行了电话交流,所以,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财政部投诉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合法问题,属于财政部的监管范畴,而财政部对投诉未予以回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这个案件存在着明暗两条线。表面上原告只是要求财政部给一个说法,背后却是要求财政部解释,为什么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择优录取。这一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正击中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软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且在各级政府建立了招标投标中心。但事实上,这些机构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在政府采购中,定向采购、虚拟招标的情况比比皆是。从金融领域发生的许多大案要案可以看出,在网络操作系统、电子设备购买,以及其他办公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只要主管负责人一句话,一切都可以搞定。我国不是没有政府采购法,也不是没有投标招标法,而是这些法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政府为公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采购办公用品的时候,货比三家,择优选择,这本来是基本的常识和行政逻辑,但如今各级政府采购已经成为腐败的温床。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政府机构在采购上失去了社会监督,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地下规则。市场主体如果参与竞标,就必须与政府搞好关系,听从政府的安排。即使明显感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也必须打碎牙齿吞咽下去,决不能四处张扬,更不能提起诉讼,挑战地下规则。
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既要依靠法律,但又不能完全依赖法律。道理非常简单,如果政府不是对民众负责,那么,现有的法律制度根本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政府必须对民众负责,那么,一旦社会上出现了质疑的声音,政府发言人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并且给当事人以明确的书面答复。现在一些政府发言人动辄批评新闻媒体,指责事件的当事人,完全没有意识到向公众解释政策是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没有意识到虚心接受公众的批评是自己份内之事,没有把公众的鞭策看作是社会前进的动力。所以,他们面对公众的质询,要么推诿拖延,要么不理不睬。这样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当然会招致不满。
所以,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只是表象,而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我们尚未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没有建立与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匹配的政府采购制度。目前这种政府主导的采购制度和政府组建招标投标中心的做法,除了增加腐败之外,很难产生正面效果。科学的做法是,通过透明预算,将政府的采购项目交给真正的市场中介组织,由他们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招标投标。如果招标投标项目存在问题,那么,委托招标投标的政府部门应当给予书面解释,并且公布有关招标投标的具体细节,防止少数政府官员暗箱操作,谋取个人私利。
从近十年的诉讼的结果来看,凡是与政府部委叫板的企业,绝大多数都逐渐消失。这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更值得思考。从状告中国证监会不批准上市,到状告商务部违法行政,再到状告财政部不履行监管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国企业能否走出“出口气死掉”的怪圈,还需要用制度来加以保护。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2006年12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状告财政部政府采购案件一审宣判,财政部败诉。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实施后,第一起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委托财政部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但是,中标者却是投标价格最高的公司。原告属于投标人,原告认为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财政部给予书面的答复。但是,财政部迟迟不予答复,原告便将财政部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给予答复。财政部认为,自己已经将原告的请求转达给了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并且与原告进行了电话交流,所以,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财政部投诉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合法问题,属于财政部的监管范畴,而财政部对投诉未予以回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这个案件存在着明暗两条线。表面上原告只是要求财政部给一个说法,背后却是要求财政部解释,为什么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择优录取。这一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正击中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软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且在各级政府建立了招标投标中心。但事实上,这些机构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在政府采购中,定向采购、虚拟招标的情况比比皆是。从金融领域发生的许多大案要案可以看出,在网络操作系统、电子设备购买,以及其他办公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只要主管负责人一句话,一切都可以搞定。我国不是没有政府采购法,也不是没有投标招标法,而是这些法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政府为公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采购办公用品的时候,货比三家,择优选择,这本来是基本的常识和行政逻辑,但如今各级政府采购已经成为腐败的温床。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政府机构在采购上失去了社会监督,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地下规则。市场主体如果参与竞标,就必须与政府搞好关系,听从政府的安排。即使明显感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也必须打碎牙齿吞咽下去,决不能四处张扬,更不能提起诉讼,挑战地下规则。
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既要依靠法律,但又不能完全依赖法律。道理非常简单,如果政府不是对民众负责,那么,现有的法律制度根本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政府必须对民众负责,那么,一旦社会上出现了质疑的声音,政府发言人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并且给当事人以明确的书面答复。现在一些政府发言人动辄批评新闻媒体,指责事件的当事人,完全没有意识到向公众解释政策是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没有意识到虚心接受公众的批评是自己份内之事,没有把公众的鞭策看作是社会前进的动力。所以,他们面对公众的质询,要么推诿拖延,要么不理不睬。这样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当然会招致不满。
所以,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只是表象,而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我们尚未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没有建立与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匹配的政府采购制度。目前这种政府主导的采购制度和政府组建招标投标中心的做法,除了增加腐败之外,很难产生正面效果。科学的做法是,通过透明预算,将政府的采购项目交给真正的市场中介组织,由他们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招标投标。如果招标投标项目存在问题,那么,委托招标投标的政府部门应当给予书面解释,并且公布有关招标投标的具体细节,防止少数政府官员暗箱操作,谋取个人私利。
从近十年的诉讼的结果来看,凡是与政府部委叫板的企业,绝大多数都逐渐消失。这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更值得思考。从状告中国证监会不批准上市,到状告商务部违法行政,再到状告财政部不履行监管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国企业能否走出“出口气死掉”的怪圈,还需要用制度来加以保护。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