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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