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劳资博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分化的必然表现。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要适应我国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充分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神圣职责,通过博弈制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 工会;博弈制衡;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D4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9)13-0044-02
我国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劳动力价格过低,缺乏增长机制,不仅是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缺少消费能力,制约消费需求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根源所在,也是近年来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和群体性事件不断的根源所在。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工会承担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一、工会是广大工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
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迫切需要作为利益代言人的社会组织构建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达到社会公平。我国改革开放后所建立的市场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经济效率,乃至造成社会的动荡。这就是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要由工会达成劳动关系平衡的原因所在。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公平的实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以工会为代表的追求社会公平的群团组织。这就要求工会,将自己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的重心由以往的革命、建设领域转变到通过协商博弈、监督参与等方式,调节劳动关系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的讲话中指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拥有全国的组织网络和2.1亿会员,面对着我国近4亿工薪劳动者。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广大工薪劳动者的利益代言人和维护者。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中国工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神圣职责。综观世界工会运动发展史,工会组织自产生之日起,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为工人谋福利,代表和维护工人的权利与切身利益,保障和实现劳动过程中人的尊严等目标。中国工会作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的产物,正是适应社会时代的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起来的。中国工会既承担着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又肩负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如何使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永恒主题。实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是中国工会在现实社会矛盾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中国工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中国工会通过博弈制衡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手段
工会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的体面劳动目标,是通过自己的社会团结和社会行动加以实现的。一是工会具有合法的组织权和劳动者的团结权。可以通过扩大工会的组织范围,宣传教育启发和培育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将一切工薪劳动者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增强自身的组织力量和号召力。二是工会积极参与国家的劳动立法。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收人权、休息休假权、安全生产权、职业卫生权、培训教育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障权等等。三是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谈判实现劳动者的集体劳权,与资方共决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价格。通过工会组织广覆盖的组织系统,在国家、产业、区域、公司等各个层面确立公正合理的劳动标准、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劳动者收入增长机制。四是工会反对各种歧视性劳动,保护弱势劳动者。尤其是要反对在就业和劳动待遇上对妇女、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歧视。禁止未成年人劳动。要使所有劳动者都能公平体面地劳动。五是工会实现劳动者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的广泛参与权利。通过工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使劳动者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六是工会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只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生活福利水平。工会要善于通过博弈平衡在实现劳动者利益最大化基础上与资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和劳资双赢。
中国工会要实现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的工作方针向“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转变,还需要解决工会自身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方面的问题。面对着广大的工薪劳动者,将他们组织起来固然重要,但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这就需要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维权机制。工会要在宏观层面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实现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在微观层面通过调解劳动纠纷、法律援助和送温暖、互助互济、促进再就业等形式对权益受侵害和受损劳动者落实帮扶机制,更好地履行工会的维权基本职责。由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个别劳动关系无法实现劳资利益的平衡,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其最重要的工作机制之一。
中国工会以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本目标。但却具有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不同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中国工会自觉接受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与执政党的政府密切合作;二是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工会的统一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体系:三是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主张阶级对抗,主要运用协商对话和民主监督等合法途径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力求劳资双赢,共促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能否在维护劳工权益、参与劳资谈判、缓解劳资冲突、促进劳资和谐中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是事关工会“一元化”组织地位的持续巩固以及国家政权基础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的祝词中指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的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工会作为劳工利益的代言人,在劳动关系中维护劳动者权益也应寄生于既定国情。工会在社会组织体系中面临着转型期与执政党、政府、其他社群组织、企业组织等关系的角色调整。因为拥有长期积累的组织资源,工会是在现有体制内追求社会公平的强大社会力量。
对于中国工会来讲,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已经确定,成为工会安身立命的根基所在。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袖,有集体协商和民主参与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资方及其代理人。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政府有公平正义的执政理念,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法律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在工会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逐步完善之时,工会将为和谐劳动关系及其体面劳动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本文作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 柳波
关键词 工会;博弈制衡;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D4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9)13-0044-02
我国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劳动力价格过低,缺乏增长机制,不仅是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缺少消费能力,制约消费需求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根源所在,也是近年来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和群体性事件不断的根源所在。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工会承担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一、工会是广大工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
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迫切需要作为利益代言人的社会组织构建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达到社会公平。我国改革开放后所建立的市场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经济效率,乃至造成社会的动荡。这就是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要由工会达成劳动关系平衡的原因所在。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公平的实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以工会为代表的追求社会公平的群团组织。这就要求工会,将自己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的重心由以往的革命、建设领域转变到通过协商博弈、监督参与等方式,调节劳动关系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的讲话中指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拥有全国的组织网络和2.1亿会员,面对着我国近4亿工薪劳动者。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广大工薪劳动者的利益代言人和维护者。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中国工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神圣职责。综观世界工会运动发展史,工会组织自产生之日起,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为工人谋福利,代表和维护工人的权利与切身利益,保障和实现劳动过程中人的尊严等目标。中国工会作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的产物,正是适应社会时代的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起来的。中国工会既承担着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又肩负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如何使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永恒主题。实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是中国工会在现实社会矛盾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中国工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中国工会通过博弈制衡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手段
工会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的体面劳动目标,是通过自己的社会团结和社会行动加以实现的。一是工会具有合法的组织权和劳动者的团结权。可以通过扩大工会的组织范围,宣传教育启发和培育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将一切工薪劳动者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增强自身的组织力量和号召力。二是工会积极参与国家的劳动立法。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收人权、休息休假权、安全生产权、职业卫生权、培训教育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障权等等。三是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谈判实现劳动者的集体劳权,与资方共决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价格。通过工会组织广覆盖的组织系统,在国家、产业、区域、公司等各个层面确立公正合理的劳动标准、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劳动者收入增长机制。四是工会反对各种歧视性劳动,保护弱势劳动者。尤其是要反对在就业和劳动待遇上对妇女、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歧视。禁止未成年人劳动。要使所有劳动者都能公平体面地劳动。五是工会实现劳动者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的广泛参与权利。通过工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使劳动者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六是工会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只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生活福利水平。工会要善于通过博弈平衡在实现劳动者利益最大化基础上与资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和劳资双赢。
中国工会要实现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的工作方针向“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转变,还需要解决工会自身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方面的问题。面对着广大的工薪劳动者,将他们组织起来固然重要,但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这就需要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维权机制。工会要在宏观层面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实现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在微观层面通过调解劳动纠纷、法律援助和送温暖、互助互济、促进再就业等形式对权益受侵害和受损劳动者落实帮扶机制,更好地履行工会的维权基本职责。由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个别劳动关系无法实现劳资利益的平衡,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其最重要的工作机制之一。
中国工会以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本目标。但却具有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不同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中国工会自觉接受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与执政党的政府密切合作;二是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工会的统一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体系:三是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主张阶级对抗,主要运用协商对话和民主监督等合法途径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力求劳资双赢,共促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能否在维护劳工权益、参与劳资谈判、缓解劳资冲突、促进劳资和谐中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是事关工会“一元化”组织地位的持续巩固以及国家政权基础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的祝词中指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的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工会作为劳工利益的代言人,在劳动关系中维护劳动者权益也应寄生于既定国情。工会在社会组织体系中面临着转型期与执政党、政府、其他社群组织、企业组织等关系的角色调整。因为拥有长期积累的组织资源,工会是在现有体制内追求社会公平的强大社会力量。
对于中国工会来讲,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已经确定,成为工会安身立命的根基所在。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袖,有集体协商和民主参与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资方及其代理人。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政府有公平正义的执政理念,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法律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在工会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逐步完善之时,工会将为和谐劳动关系及其体面劳动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本文作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 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