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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读者黄女士陈述:我是从外地来广东打工的打工妹,跟丈夫结婚已经十多年,但是他一直对我不好,不仅有外遇,还时常打骂我,我想跟他离婚,但是他坚决不肯,反而变本加厉,而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我记得我以前登记结婚的时候由于没回老家,因此是由我妹妹代替我去跟他签字的,不知道这个能否成为我们婚姻无效的理由呢?我能不能要求判决我们的婚姻无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你的情况并不包括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内,不能因此而要求法院判决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而如果你真的认为在结婚登记时存在瑕疵,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当初为你进行结婚登记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该行为已经发生在十多年前,要举证虽非不能,但肯定比较困难,因此,建议你若真的觉得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可以搜集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要求离婚。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
是否需要赔偿丈夫损失
江门读者苏先生陈述:我与妻子结婚3年,一直以来妻子以工作忙和经济状况不允许为由不同意怀孕。今年初,妻子意外怀上孩子,但是她在明知我及父母非常渴望早日生孩子的情况下,瞒着我把孩子打掉了,我父母知道后,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终日闷闷不乐,而我们夫妻感情也因此而变淡。妻子未经我的同意把我的孩子打掉,我能否要求她赔偿损失?我是否可以因为该原因要求离婚呢?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如果你仅仅以你的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你的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若确实因为妻子的行为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以因此要求离婚。
特约主持:吴 枫
电子邮箱:jmwyxielx@126.com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你的情况并不包括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内,不能因此而要求法院判决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而如果你真的认为在结婚登记时存在瑕疵,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当初为你进行结婚登记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该行为已经发生在十多年前,要举证虽非不能,但肯定比较困难,因此,建议你若真的觉得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可以搜集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要求离婚。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
是否需要赔偿丈夫损失
江门读者苏先生陈述:我与妻子结婚3年,一直以来妻子以工作忙和经济状况不允许为由不同意怀孕。今年初,妻子意外怀上孩子,但是她在明知我及父母非常渴望早日生孩子的情况下,瞒着我把孩子打掉了,我父母知道后,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终日闷闷不乐,而我们夫妻感情也因此而变淡。妻子未经我的同意把我的孩子打掉,我能否要求她赔偿损失?我是否可以因为该原因要求离婚呢?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如果你仅仅以你的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你的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若确实因为妻子的行为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以因此要求离婚。
特约主持:吴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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