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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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我国婚姻法就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划分并不明确,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财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都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就针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探讨,最大程度保障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问题的公正性。
  关键词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公正性
  作者简介:吴梅,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74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定义也在不断扩展,共同财产的种类也愈加丰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我国当前的很多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是最常见的,如果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进行明确,那么必然会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婚姻法的完善,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重点探究。
  一、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制度
  (一)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
  在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男女平等是其中十分基础的分割原则,当今社会对于男女地位的问题有着很多不同的理解,一些人还保持着传统的男权主义,而近几年来,女权主义又获得了发展,但无论是男权主义还是女权主义,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都会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对一方进行歧视。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官会根据客观事实,对于男女双方应得的财产进行公平的判定,保證双方对于分割的财产都享有平等的使用和收益权。
  2.照顾无错方
  婚姻关系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会对该婚姻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的众多离婚原因中,其中一种就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出现过错,给另一方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或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法律会适当的倾向于无过错一方,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多分割财产。
  3.有利于生产劳动和家庭生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仅包括了金钱,还包括了股票、股份、债权和其他生产用具,在进行分割时,需要考虑到这些财产的性质和功用,并考虑到双方的生产劳动和个人需求,尽量将其分割给最需要的一方,然后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物质补偿。
  4.照顾妇女儿童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处于平等的关系,但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还需要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妇女和儿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的儿童会交由母亲抚养。因此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适当照顾弱势的妇女和儿童,需要保证分割的财产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从而防止儿童受到父母离异的不良影响。
  5.约定先于法定
  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除了离婚诉讼之外,还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法实现,这也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而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简单的分割,或者双方遵循婚前的财产公证进行财产分割,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遵循夫妻双方的约定。
  6.不损害其他利益
  离婚诉讼中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虽然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问题,但是在该过程中,分割首先要遵循合法的原则,必须要保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会损害到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不能觊觎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财产分割的主要方法
  1.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财产分割中最常见的方法,那就是在财产分割中,对于通常意义上分可分割的实物进行分割,在分割时一人一半。
  2.竞价分割
  竞价分割主要是针对不可分割物进行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意愿想要获得该分割物,但同时无法对其价格进行准确的估量,双方就可以进行竞价,将其分割给出价高的一方,而另一方则能够获得最终竞价价格的一半作为补偿。
  3.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指的是对不可分割物进行估价或拍卖,再次变为可分割的金钱,然后对拍卖后得到的款项和金额进行分割
  4.作价赔偿
  在离婚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某一共有物,只有一方想要获得,而另一方则不想要,在这时,就可以通过对这一共有物进行估价,判断其价值和市场价格,然后将其分割给想要的一方,根据其价值的最终判定结果,如果高于应得份额,则需要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二、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一)共同所有财产内容存在的问题
  1.将生产经营所得一并归为共同财产
  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确定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内生产经营的所有所得,虽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所得能够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不能将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都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认定为婚姻关系内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所得的收益,但是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的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其个人所有,否则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物权法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其共同财产的界定,这是考虑的情感和家庭发展,却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中的个人财产保护。
  2.对无形财产的规定不明确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指的是金钱和股票等物质财产,还包括了一些无形财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婚姻关系中,无形财产的作用和收益得到了凸显,双方对其也愈加重视,很多的无形财产,虽然当前无法创造出可见的物质财富,但是却拥有在后期转化为有形财产的能力,能够带来可见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将无形财产纳入其中,且在分割时也需要对无形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使得当事人中的一方的价值能够得到认可,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3.知识产权收益规定不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愈发重视,而且知识产权是公民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其不仅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还属于一种精神财富,在婚姻法中,认为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只要是在夫妻的婚姻关系内产生,就应该由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这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如果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内,那么自然应该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是其完成时间,如果不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内,那么即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获得的收益,也应该归于当事人一方所有。在该方面,我国婚姻法的制度和界定还存在着漏洞。
  4.将分居期间的所得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是夫妻关系极度恶化的结果,往往在离婚诉讼之前,夫妻双方已经有了长时间的分居,所以我国法律中认为分居期间各自的债务都为个人债务,但是却没有说明该期间的收入和所得。我国法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基础,就是双方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期间内履行自身的各项义务,并且在经济和生活上产生联系,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分居,各自的财产已经完全分离,且各自并没有共同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分居期间的所得,就不应该被纳入共同财产,而且要将其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其进行保护,否则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出现不合理之处,使得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二)財产分割中的补偿问题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财产分割的补偿是一项比较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中会尽量倾向于弱者、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最大程度保障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原则和弱者保护原则,从而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能够对过错方进行惩罚,同时保障了弱者的基本生活。但是这件事情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对于弱者的定义和生活困难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一方在进行赡养的过程中,赡养费的赔付也会出现各种问题,最后在双方进行责任认定时,无法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判定,使得补偿的过程中,难免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制度的策略
  (一)完善约定财产制
  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界定比较模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所以我国很多夫妻在正式确立婚姻关系之前,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进行约定,对个人财产进行明确,但是在该过程中,如果任意流程出现的问题或者相关的证明不完善,就会使得该约定流于形式,无法在离婚诉讼中发挥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完善约定财产制,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和公正进行完善,对约定的形式、范围和流程进行明确,从而使夫妻双方在约定时能够遵循合理的流程,保证约定的法律效力。
  (二)明确无形财产
  另外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含有形财产,还包括了无形财产,而无形财产的分割比较麻烦,包含了很多内容,对其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我国必须要对无形财产的内容和定义进行明确,将人力资本、家务劳动和知识产权都列入到无形财产中,并完善及分割的原则和制度,切实保障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合法利益。
  (三)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经常会出现很多的纠纷,所以诉讼方会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获得更多的分割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诉讼方进行举证,提供充足的证据。可是这种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诉讼方通常会处于弱者,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所以无法进行有效举证。
  (四)采用先进的共有财产清算方法
  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过程中,财产分割之前首先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清算,估算出共有财产的大致价格,然后对其进行公平的分割,但是在分割的过程中,由于对无形财产的估价不准确,或者财产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问题,会影响到最终共有财产的价值计算。因此在进行共有财产的估算时,必须要采用先进的计算方法,为当事人提供计算个人应得财产的依据,保证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在当前我国众多的法律制度中,婚姻法是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完善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债权,所以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极为重视。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久,做了很多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同时该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其中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分割原则以及补偿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该问题如果无法得到解决,会严重影响到婚姻关系,影响社会和谐。因此我国必须要对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完善,对其中的定义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蒋冬梅、曾茵茵.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法制博览.2018(14).
  [2]王艳艳.论离婚诉讼引起的财产分割.法制与社会.2016(31).
  [3]张涛.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29(10).
  [4]张砚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关问题探析[.长沙大学学报.20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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