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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公关作为当前数字媒介革命时代背景下的产物,为众多企业维护和改善自己的企业形象,获得无限商机。然而,法规滞后、整治和监管难度大、责任伦理缺失等原因致使攻击式网络公关呈现出捏造事实、损害公平的特点。本文以食用油版“诽谤门”为例,从立法与监管、培养责任意识和专项整治三方面探析政府应对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对策。
关键字:网络公关 攻击式网络公关 特点 对策
鲁花公关公司策划总监因涉嫌损害商誉被警方逮捕一案,在社会上轰动一时。起因是一家为食用油巨头鲁花服务的公关公司策划人郭某根据鲁花的介绍提炼出金龙鱼缺点,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并严词攻击金龙鱼含致癌物。最终,检察院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依法逮捕了该策划人,但仍有许多不端网络公关大行其道,其中攻击式网络公关最为普遍,“网络公关整风”任重而道远。
随着网络公关主体的竞争性增强及公关传播效能的提高,众多企业纷纷凭借网络公关以期提升和改善企业形象、市场信息反馈、沟通协调、整合营销和危机处理等,但部分公关公司却采用攻击式网络公关捏造事实、损害竞争,极大扰乱市场秩序。本文以鲁花公关公司攻击金龙鱼影响健康为例,依据攻击式网络公关的特点和产生原因,从疏和堵两方面探析政府治理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对策。
一、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含义与特点
(一)网络公关的含义
网络公关又叫线上公关或 E 公关,是建立在传统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基础上,企业以互联网等数字化、交互式传播媒介和社会化媒体平台,针对网络公众进行的维护和改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以获得更多商机的传播活动。[1]与传统服务模式相比,它服务在即时性、互动性、精准性、延展性以及量化评估等方面优势更为显著。网络公关是策略性、长期性针对广泛网络受众进行信息传播,从而服务于客户的品牌和长远商业目标。
(二)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含义及特点
“攻击”一词最早源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讎。”所以,攻击含有进攻打击之意。A.H.巴斯依据行为主义的主张提出,攻击是个体向另一有机体施加有害刺激的一种行为反应。谢勒认为,攻击是意在伤害同一种类的另外个体的行为。我国学者章志光等提出,攻击是指有意伤害他人且不为社会规范所许可的行为。[2]
由此看出,攻击式网络公关是公共关系主体通过互联网有意伤害他人且不为社会规范所认可的行为来开展公关关系,以达到损害对手的公众形象,以获得自身更多竞争机会的传播活动。
当今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实际竞争的激烈程度越来越明显,公关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和消费方式带来的变革,网络营销及网络公关已成为企业利润的全新增长点,而公关行业还未能建立起行业的网络新秩序,这为攻击式网络公关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鲁花和金龙鱼“诽谤门”是一例典型的攻击网络公关,并深刻折射出攻击式网络公关的两大特点。
1、捏造事实
事实求是,对公众负责是各项公关工作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士曾经说过这样一句对公共关系主体的言论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话:“我必须面对着无情而不以人意为转移的事实铸成每一个句子。”[3]这其实就是说,在任何时候都要尊重事实,不能捏造事实,甚至诋毁竞争对手,网络公关亦是如此。如鲁花授权的公关公司策划人郭某杜撰金龙鱼大豆油是化学浸出有致癌物残留的虚伪事实,散播金龙鱼企业所谓的“负面消息”,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名,欺骗公众,对公众知情权造成了一种侵害。
2、损害公平
公平是人类社会首要的价值标准,也是社会成员在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和获取各种社会经济资源时所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的基本要求。即符合罗尔斯提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使他们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平原则)的原则。网络平台原本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公共舆论空间,但某些公共关系主体的非法行为,如鲁花公关公司在网上诽谤对手金龙鱼企业食用油含致癌物,不仅扰乱公关行业秩序,还给受害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严重损害,这种无序竞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公关行为主体采用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原因
(一)网络法律法规滞后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竞争的调节器,现有的相关法规还不能有效治理攻击式网络公关等不端网络行为。其一,缺失专门治理网络公关的法律法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针对网络问题的相关法规不足以填补网络公共关系领域的法律真空,网络公关法规缺位。其二,立法主体不一导致网络管理低效。由于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管理规章多元,导致多部门网络监管难以一致协调开展及有效治理攻击式网络公关。
(二)网络公关行为主体、客体及媒体责任伦理意识缺失
责任伦理是在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目的、后果、手段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伦理考量的基础上,对当代社会的责任关系、责任归因、责任原则及责任目标等进行整体伦理分析和研究的理论范畴。[4]网络行为主体普遍年轻,对社会责任感淡薄,加上对利益的追逐,极大弱化了网络行为主体的责任伦理意识。公众对真相的研判能力和自律意识不高、网络媒体不实报道,致使鲁花“诽谤门”事件的疯传,重创金龙鱼企业的形象。
(三)整治和监管难度大
攻击式网络公关是不以事实为基础,并严重伤害竞争对手的声誉的商业诽谤,它不同于传统的商业诽谤,而是借助网络工具,所以在整治上存在溯源难、取证难、技术手段达不到、成本高等诸多难点,如要进行IP定位、信息监察与分析、须专业的人和机构从事和投入巨额资金。网络监管措施的相对空缺更加剧了治理难度。
(四)攻击式网络公关违法成本低
网络低廉的沟通成本和超凡的传播能力使网络公关公司从事攻击式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鲁花公关公司的攻击式公关行为给金龙鱼的一击之所以如此沉重,缘于互联网的数量众多,内容的复制和传播几乎没有时间成本,网络公关中也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加上网络具有即时性和超凡的传播能力,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这篇《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随即就发到天涯、搜狐论坛等链接上。
三、政府应对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对策
类似鲁花公关公司的诽谤行为——攻击金龙鱼食用油影响健康的攻击式网络公关案件不胜枚举。在网络争夺眼球的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吸引受众,置正确的舆论导向于不顾,捏造或转发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不仅败坏了网络公关的名声,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基于互联网秩序和网络公关行业不规范、公关行为主体缺乏法规约束,打击攻击式网络公关,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从疏通和治堵双管齐下,以疏为主,以堵为辅。
(一)以疏为主
在《说文》中对“疏”有同本义“疏,通也”的注解。在应对捏造事实、损害公平这类非法网络公关时的“疏通”之意,政府具体要从立法监管和宣传公关行为主体、公众及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方面着手,因势利导,才能使网络公关生态环境的发展“顺流而下”,畅通无阻。
1、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依法监管。
政府要给网络传播和网络公关立法,建立一个能够持续发展的门槛,“疏导”该行业走向成熟。法律的天职就是维护公平,要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秩序,要做到:一是法律规制,无法治不成方圆,界定违法和违规的空间、领域,做到有法可依、出了问题可依法治理,让网络公关活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为了有效规范公民言论、杜绝捏造事实等行为,我国近年来有针对性的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二是行业准入规制,提高网络公关行业准入门槛,淘汰一些达不到运营标准和操行意识的企业,保证网络公关行为主体不隐瞒事实真相或欺骗公众,不传播不符合事实、夸大宣传的信息,不从事任何不道德、不诚实或有损他人尊严或信誉的传播活动。三是网络监管规制。政府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后,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政府的监管行为作为网络治理的外部干预力量,具有一定强制性,有利于网络秩序的恢复和维持。如在IP、ID管理等问题上进行严格监管,并设置专人专项机构对信息进行分析和监控,建立相应跟踪和反馈机制,打压攻击式网络公关行为的生存空间。
2、宣传和强化公关行为主体、客体公众和网络媒体的自律和责任意识。
(1)培育公关行为主体的责任伦理意识。科学管理学派的代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责任伦理”认为,企业应当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责任伦理的行为必须顾及行为所带来的可能后果。当今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负责,即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5]。所以公关从业者应在政府的引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关素质,强烈谴责攻击性网络公关这种突破法律底线,无视公平竞争、商业伦理的攻击式行为,树立起正确的行业价值观和责任伦理,促进自身的更好发展。
(2)加强客体公众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公众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能力和评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资源和信息为个人生活和自身发展服务、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它要求公众提高对各种形式的媒介信息的读解能力,批判地观看读解媒介所传输的各种信息。面对金龙鱼大豆油含致癌残留的言论,公众要有审慎和质疑的素养,充分参考官方和权威机构或人士的建议。同时,政府要引导公众要对网络公关所有领域出现的各类不良传播倾向展开自觉地抵制,积极倡导网络文明秩序与道德。
(3)提高媒体的道德意识。“传媒力量的源泉来自于选择性地告诉我们世界的情况。”[6]金龙鱼危害健康这一事件是否被报道、报道的频率以及如何报道将直接影响着受众对该事件的理解向度和最终态度,也直接体现了网络媒体的道德意识。网络媒体应该尊重事实,每一言论都要对传播的内容承担道德责任,选择真正有价值的并符合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报道,为受众树立正确认识和判断世界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
(二)以堵为辅
“堵,垣也。五版为堵,从土者声”,在《说文·土部》中形象地把堵作为墙的单位,由此引申出堵垣之坚固,有堵挡、抵挡之效。治理网络公关的不端行为,除了政府立法、监管和宣传,还离不开公安机关这面“堵垣”的力量。
针对攻击性网络公关为主的各种不端网络公关行为,公安机关可开展专项“网络公关整风”行动。专项行动要正确区分合法的公关行为与非法的公关行为,良性的商业竞争行为与恶性的竞争行为,有组织性的行为与人为的行为,舆论监督行为与诬陷诽谤行为,在掌握这个界限的前提下对攻击性网络公关为主的不端行为进行精准地打击,堵住攻击性网络公关的缺口,让网络营销回归到健康轨道。在鲁花公关公司攻击金龙鱼危害健康一例中,即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依律追究违法者相关责任。同时,还应依照此条款,对恶性网络公关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一并处罚,以儆效尤。
此外,基于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成本低廉、监管成本过高不下,还应加强网络执法力度和惩罚措施,对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力作用,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 王德利.网络公关的异化与纠偏[J].观察,2010(8):14-16.
[2] 叶茂林.青年攻击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1.
[3] 〔英〕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3.
[4] 甜秀云,白臣.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人民出版社,2008:4.
[5] 杨继瑞,李晓涛,黄善明.社会责任的治理及对策思考[J].福建论坛,2005(1):111-114.
[6] 姚治兰.媒体人的媒介素养与媒体责任[J].新闻界,2008(6):88-89.
作者简介:
王世超(1986-),女,汉族,四川泸州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从事公共关系研究。
关键字:网络公关 攻击式网络公关 特点 对策
鲁花公关公司策划总监因涉嫌损害商誉被警方逮捕一案,在社会上轰动一时。起因是一家为食用油巨头鲁花服务的公关公司策划人郭某根据鲁花的介绍提炼出金龙鱼缺点,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并严词攻击金龙鱼含致癌物。最终,检察院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依法逮捕了该策划人,但仍有许多不端网络公关大行其道,其中攻击式网络公关最为普遍,“网络公关整风”任重而道远。
随着网络公关主体的竞争性增强及公关传播效能的提高,众多企业纷纷凭借网络公关以期提升和改善企业形象、市场信息反馈、沟通协调、整合营销和危机处理等,但部分公关公司却采用攻击式网络公关捏造事实、损害竞争,极大扰乱市场秩序。本文以鲁花公关公司攻击金龙鱼影响健康为例,依据攻击式网络公关的特点和产生原因,从疏和堵两方面探析政府治理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对策。
一、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含义与特点
(一)网络公关的含义
网络公关又叫线上公关或 E 公关,是建立在传统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基础上,企业以互联网等数字化、交互式传播媒介和社会化媒体平台,针对网络公众进行的维护和改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以获得更多商机的传播活动。[1]与传统服务模式相比,它服务在即时性、互动性、精准性、延展性以及量化评估等方面优势更为显著。网络公关是策略性、长期性针对广泛网络受众进行信息传播,从而服务于客户的品牌和长远商业目标。
(二)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含义及特点
“攻击”一词最早源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讎。”所以,攻击含有进攻打击之意。A.H.巴斯依据行为主义的主张提出,攻击是个体向另一有机体施加有害刺激的一种行为反应。谢勒认为,攻击是意在伤害同一种类的另外个体的行为。我国学者章志光等提出,攻击是指有意伤害他人且不为社会规范所许可的行为。[2]
由此看出,攻击式网络公关是公共关系主体通过互联网有意伤害他人且不为社会规范所认可的行为来开展公关关系,以达到损害对手的公众形象,以获得自身更多竞争机会的传播活动。
当今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实际竞争的激烈程度越来越明显,公关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和消费方式带来的变革,网络营销及网络公关已成为企业利润的全新增长点,而公关行业还未能建立起行业的网络新秩序,这为攻击式网络公关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鲁花和金龙鱼“诽谤门”是一例典型的攻击网络公关,并深刻折射出攻击式网络公关的两大特点。
1、捏造事实
事实求是,对公众负责是各项公关工作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士曾经说过这样一句对公共关系主体的言论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话:“我必须面对着无情而不以人意为转移的事实铸成每一个句子。”[3]这其实就是说,在任何时候都要尊重事实,不能捏造事实,甚至诋毁竞争对手,网络公关亦是如此。如鲁花授权的公关公司策划人郭某杜撰金龙鱼大豆油是化学浸出有致癌物残留的虚伪事实,散播金龙鱼企业所谓的“负面消息”,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名,欺骗公众,对公众知情权造成了一种侵害。
2、损害公平
公平是人类社会首要的价值标准,也是社会成员在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和获取各种社会经济资源时所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的基本要求。即符合罗尔斯提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使他们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平原则)的原则。网络平台原本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公共舆论空间,但某些公共关系主体的非法行为,如鲁花公关公司在网上诽谤对手金龙鱼企业食用油含致癌物,不仅扰乱公关行业秩序,还给受害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严重损害,这种无序竞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公关行为主体采用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原因
(一)网络法律法规滞后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竞争的调节器,现有的相关法规还不能有效治理攻击式网络公关等不端网络行为。其一,缺失专门治理网络公关的法律法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针对网络问题的相关法规不足以填补网络公共关系领域的法律真空,网络公关法规缺位。其二,立法主体不一导致网络管理低效。由于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管理规章多元,导致多部门网络监管难以一致协调开展及有效治理攻击式网络公关。
(二)网络公关行为主体、客体及媒体责任伦理意识缺失
责任伦理是在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目的、后果、手段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伦理考量的基础上,对当代社会的责任关系、责任归因、责任原则及责任目标等进行整体伦理分析和研究的理论范畴。[4]网络行为主体普遍年轻,对社会责任感淡薄,加上对利益的追逐,极大弱化了网络行为主体的责任伦理意识。公众对真相的研判能力和自律意识不高、网络媒体不实报道,致使鲁花“诽谤门”事件的疯传,重创金龙鱼企业的形象。
(三)整治和监管难度大
攻击式网络公关是不以事实为基础,并严重伤害竞争对手的声誉的商业诽谤,它不同于传统的商业诽谤,而是借助网络工具,所以在整治上存在溯源难、取证难、技术手段达不到、成本高等诸多难点,如要进行IP定位、信息监察与分析、须专业的人和机构从事和投入巨额资金。网络监管措施的相对空缺更加剧了治理难度。
(四)攻击式网络公关违法成本低
网络低廉的沟通成本和超凡的传播能力使网络公关公司从事攻击式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鲁花公关公司的攻击式公关行为给金龙鱼的一击之所以如此沉重,缘于互联网的数量众多,内容的复制和传播几乎没有时间成本,网络公关中也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加上网络具有即时性和超凡的传播能力,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这篇《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随即就发到天涯、搜狐论坛等链接上。
三、政府应对攻击式网络公关的对策
类似鲁花公关公司的诽谤行为——攻击金龙鱼食用油影响健康的攻击式网络公关案件不胜枚举。在网络争夺眼球的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吸引受众,置正确的舆论导向于不顾,捏造或转发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不仅败坏了网络公关的名声,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基于互联网秩序和网络公关行业不规范、公关行为主体缺乏法规约束,打击攻击式网络公关,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从疏通和治堵双管齐下,以疏为主,以堵为辅。
(一)以疏为主
在《说文》中对“疏”有同本义“疏,通也”的注解。在应对捏造事实、损害公平这类非法网络公关时的“疏通”之意,政府具体要从立法监管和宣传公关行为主体、公众及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方面着手,因势利导,才能使网络公关生态环境的发展“顺流而下”,畅通无阻。
1、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依法监管。
政府要给网络传播和网络公关立法,建立一个能够持续发展的门槛,“疏导”该行业走向成熟。法律的天职就是维护公平,要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秩序,要做到:一是法律规制,无法治不成方圆,界定违法和违规的空间、领域,做到有法可依、出了问题可依法治理,让网络公关活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为了有效规范公民言论、杜绝捏造事实等行为,我国近年来有针对性的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二是行业准入规制,提高网络公关行业准入门槛,淘汰一些达不到运营标准和操行意识的企业,保证网络公关行为主体不隐瞒事实真相或欺骗公众,不传播不符合事实、夸大宣传的信息,不从事任何不道德、不诚实或有损他人尊严或信誉的传播活动。三是网络监管规制。政府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后,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政府的监管行为作为网络治理的外部干预力量,具有一定强制性,有利于网络秩序的恢复和维持。如在IP、ID管理等问题上进行严格监管,并设置专人专项机构对信息进行分析和监控,建立相应跟踪和反馈机制,打压攻击式网络公关行为的生存空间。
2、宣传和强化公关行为主体、客体公众和网络媒体的自律和责任意识。
(1)培育公关行为主体的责任伦理意识。科学管理学派的代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责任伦理”认为,企业应当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责任伦理的行为必须顾及行为所带来的可能后果。当今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负责,即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5]。所以公关从业者应在政府的引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关素质,强烈谴责攻击性网络公关这种突破法律底线,无视公平竞争、商业伦理的攻击式行为,树立起正确的行业价值观和责任伦理,促进自身的更好发展。
(2)加强客体公众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公众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能力和评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资源和信息为个人生活和自身发展服务、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它要求公众提高对各种形式的媒介信息的读解能力,批判地观看读解媒介所传输的各种信息。面对金龙鱼大豆油含致癌残留的言论,公众要有审慎和质疑的素养,充分参考官方和权威机构或人士的建议。同时,政府要引导公众要对网络公关所有领域出现的各类不良传播倾向展开自觉地抵制,积极倡导网络文明秩序与道德。
(3)提高媒体的道德意识。“传媒力量的源泉来自于选择性地告诉我们世界的情况。”[6]金龙鱼危害健康这一事件是否被报道、报道的频率以及如何报道将直接影响着受众对该事件的理解向度和最终态度,也直接体现了网络媒体的道德意识。网络媒体应该尊重事实,每一言论都要对传播的内容承担道德责任,选择真正有价值的并符合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报道,为受众树立正确认识和判断世界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
(二)以堵为辅
“堵,垣也。五版为堵,从土者声”,在《说文·土部》中形象地把堵作为墙的单位,由此引申出堵垣之坚固,有堵挡、抵挡之效。治理网络公关的不端行为,除了政府立法、监管和宣传,还离不开公安机关这面“堵垣”的力量。
针对攻击性网络公关为主的各种不端网络公关行为,公安机关可开展专项“网络公关整风”行动。专项行动要正确区分合法的公关行为与非法的公关行为,良性的商业竞争行为与恶性的竞争行为,有组织性的行为与人为的行为,舆论监督行为与诬陷诽谤行为,在掌握这个界限的前提下对攻击性网络公关为主的不端行为进行精准地打击,堵住攻击性网络公关的缺口,让网络营销回归到健康轨道。在鲁花公关公司攻击金龙鱼危害健康一例中,即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依律追究违法者相关责任。同时,还应依照此条款,对恶性网络公关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一并处罚,以儆效尤。
此外,基于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成本低廉、监管成本过高不下,还应加强网络执法力度和惩罚措施,对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力作用,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 王德利.网络公关的异化与纠偏[J].观察,2010(8):14-16.
[2] 叶茂林.青年攻击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1.
[3] 〔英〕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3.
[4] 甜秀云,白臣.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人民出版社,2008:4.
[5] 杨继瑞,李晓涛,黄善明.社会责任的治理及对策思考[J].福建论坛,2005(1):111-114.
[6] 姚治兰.媒体人的媒介素养与媒体责任[J].新闻界,2008(6):88-89.
作者简介:
王世超(1986-),女,汉族,四川泸州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从事公共关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