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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现实
看守所的变迁主要是围绕着其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展开。在1949年以前的中共执政区域,为了“革命胜利”的整体目标,设立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设置看守所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1949年以后得到了完全的继承。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前身)发布决定,将法院看守所移交给公安机关管理。1954年,政务院颁布《劳动改造条例》,以中央、省、市、县为单位设立看守所,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主要负责看管羁押未决犯以及余刑为两年以下、不便送劳改队执行的罪犯。自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看守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1983年的监管机构体制改革中,中央曾考虑过将看守所与监狱一同移交给司法机关,但在“严打”和司法部刚成立的背景下,“看守所的改革错过了绝佳的机遇”,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程雷博士撰文说,“历史总是在个别节点上出现令人振奋但最终又令人遗憾的事件。”
1990年,国务院颁布《看守所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看守所委托给公安机关管理。
20年中,中国的宪法历经三次修改,“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两次修改,其中“无罪推定原则”在1996年被确定,但《看守所条例》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关押的对象包括三种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经法院判决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但《条例》中不断跳入眼帘的“人犯”字眼以及长期以来看守所的积弊不断暴露,有关看守所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问题和积弊
如同中国很多问题的变革一样,看守所的开放与改革也是在一系列事件的倒逼下进行的。
2009年以来,看守所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最大限度激发在押人员潜能和想象力的所在:云南的李某在看守所玩躲猫猫,撞墙而死;昆明的邢某则用纸币打开手铐,然后用鞋带上吊而死。之后,“喝水死”、“噩梦死”等事件显示了这些没能躲过警察追缉的在押嫌犯,却能够在这里完成各类高难度动作,刺激着外界的想象力。
变革的机会不是没有过。2003年,出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学界呼吁将看守所移交司法部,但最后考虑到“现实问题”,方案不了了之。
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发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大篇幅谈及中国看守所和其他羁押场所中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各种具体措施。
“上海的看守所一般还设有检察机关的信箱,被监管人员可以写信反映问题,钥匙由检察人员保管。”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说。
为破解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看守所内部进行了改造,保障讯问的物理空间,刚刚修改的《刑诉法》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讯问中要全程录音录像。
改良,还是改革?
看守所改革的焦点在于:看守所是应该继续归公安机关管辖,还是应该独立出来,交由司法机关管理。
改革派的建议是“侦羁分离”,将看守所交由司法机关管理,使其脱离与侦查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侦羁分离”及其配套措施实施后,“99%以上的刑讯逼供问题都可以解决”。
但“侦羁分离”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会让后者深挖余罪的成果大打折扣。2006年,全国公安监管战线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线索51.6万余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3.5万余起。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公安机关俨然开辟了刑侦“第二战场”。
2010年10月进行的“《看守所条例》弊端及其修改研讨会”后,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敏曾接受采访称,对公安部门而言,看守所中立改革的最大障碍依旧是如何看待“深挖余罪”。
2011年11月,谢佑平参加了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上海召开的有关看守所改革的一场研讨会。“会议整体上还是从改良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在内部解决问题。”谢佑平说。
看守所的变迁主要是围绕着其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展开。在1949年以前的中共执政区域,为了“革命胜利”的整体目标,设立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设置看守所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1949年以后得到了完全的继承。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前身)发布决定,将法院看守所移交给公安机关管理。1954年,政务院颁布《劳动改造条例》,以中央、省、市、县为单位设立看守所,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主要负责看管羁押未决犯以及余刑为两年以下、不便送劳改队执行的罪犯。自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看守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1983年的监管机构体制改革中,中央曾考虑过将看守所与监狱一同移交给司法机关,但在“严打”和司法部刚成立的背景下,“看守所的改革错过了绝佳的机遇”,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程雷博士撰文说,“历史总是在个别节点上出现令人振奋但最终又令人遗憾的事件。”
1990年,国务院颁布《看守所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看守所委托给公安机关管理。
20年中,中国的宪法历经三次修改,“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两次修改,其中“无罪推定原则”在1996年被确定,但《看守所条例》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关押的对象包括三种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经法院判决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但《条例》中不断跳入眼帘的“人犯”字眼以及长期以来看守所的积弊不断暴露,有关看守所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问题和积弊
如同中国很多问题的变革一样,看守所的开放与改革也是在一系列事件的倒逼下进行的。
2009年以来,看守所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最大限度激发在押人员潜能和想象力的所在:云南的李某在看守所玩躲猫猫,撞墙而死;昆明的邢某则用纸币打开手铐,然后用鞋带上吊而死。之后,“喝水死”、“噩梦死”等事件显示了这些没能躲过警察追缉的在押嫌犯,却能够在这里完成各类高难度动作,刺激着外界的想象力。
变革的机会不是没有过。2003年,出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学界呼吁将看守所移交司法部,但最后考虑到“现实问题”,方案不了了之。
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发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大篇幅谈及中国看守所和其他羁押场所中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各种具体措施。
“上海的看守所一般还设有检察机关的信箱,被监管人员可以写信反映问题,钥匙由检察人员保管。”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说。
为破解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看守所内部进行了改造,保障讯问的物理空间,刚刚修改的《刑诉法》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讯问中要全程录音录像。
改良,还是改革?
看守所改革的焦点在于:看守所是应该继续归公安机关管辖,还是应该独立出来,交由司法机关管理。
改革派的建议是“侦羁分离”,将看守所交由司法机关管理,使其脱离与侦查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侦羁分离”及其配套措施实施后,“99%以上的刑讯逼供问题都可以解决”。
但“侦羁分离”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会让后者深挖余罪的成果大打折扣。2006年,全国公安监管战线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线索51.6万余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3.5万余起。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公安机关俨然开辟了刑侦“第二战场”。
2010年10月进行的“《看守所条例》弊端及其修改研讨会”后,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敏曾接受采访称,对公安部门而言,看守所中立改革的最大障碍依旧是如何看待“深挖余罪”。
2011年11月,谢佑平参加了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上海召开的有关看守所改革的一场研讨会。“会议整体上还是从改良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在内部解决问题。”谢佑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