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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其所有诉讼行为,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定代理人来实现,因此诉讼代理人的人选实际上是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但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方式相对简单、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利益表达渠道的过度垄断、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较为薄弱,这就迫切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以更好地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