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案件的办理规范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xz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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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执法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执法规范化能力和水平,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更是控告检察工作的一项突出任务。本文以李某控告王某受贿案为例,反思办案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何规范控告检察工作。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省某市某县财政局局长(副县级待遇);李某,系该局纪检组长。因种种原因,王某与李某之间发生了重大矛盾。2008年5月18日,李某向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署真名写信举报王某在2001—2008年间,利用任该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本局基础建设、设备采购和人事调整中,先后收受四名承建商、两名设备供应商、三名本局中层干部等贿赂共计150多万元,并有本单位18名同事的联合署名。
  一、本案的办理
  本文案例中,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处内勤段某在2008年5月20日收到来信拆开后发现是举报信,在准备交给本处负责举报来信处理的杨某时,因杨某不在,就将已拆开的举报信交给与杨某同办公室、负责申诉办理工作的曹某转交。第二天杨某来上班时才收到该举报信。但因杨某次日要前往北京出差,就暂时将该举报信放在自己办公桌抽屉里。出差回来后因事务繁忙,杨某忘记了该举报信,直到2009年2月25日找东西时又发现了该举报信,就将该举报信转该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
  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于2009年2月27日收到转来的举报信,但控告检察科科长习某考虑到本院经费十分困难,每年在财政拨款上要县财政局长帮忙,不能与其把关系搞僵,就在同年6月5日,在未向院领导报告、也无具体调查计划的情况下,决定自己一人先找王某了解举报信事实,并在遮掩李某等举报人姓名的情况下,将举报信出示给王某,要其一一谈清楚。但王某对举报之事一概否认。习某见此情况,回单位后就指示将此举报信先放一段时间,暂不反馈市人民检察院和举报人。
  因两年多举报都无回应,李某于2011年6月5日前往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要求对王某受贿犯罪举报进行答复,并增加口头举报王某挪用公款200万元的犯罪事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处信访接待员陈某明确告诉李某,关于举报王某受贿之事,2011年7月10日前一定会给予合理答复;关于举报王某挪用公款之事,应形成书面材料后再来举报。2011年7月10日,李某等人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等候答复。但因种种原因,当天无法答复。此后,李某等人多次来市人民检察院上访未果。
  2012年1月23日,李某带领20多人再次前来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答复,在得到“请等等,目前无法答复”的情况下,就同接待员大叫起来,并相互拍起桌子来。此后,李某等人认为市人民检察院在欺骗、敷衍他们,就到市人民检察院大门口打出“依法惩治犯罪”的大幅标语,并大声呼喊“反对腐败,惩治贪官”等口号。虽然当天寒风大、很冷,并下着小雨,却依然引来大批群众围观。因为对方多次如此胡搅蛮缠,在此情况下,控告检察处领导及接待人员认为此时不宜去接触、刺激他们,任他们在外呼喊口号,并直接通知公安部门前来处理。这样,一边是20多人在市人民检察院大门口长时间打标语、大声呼喊口号,无工作人员制止他们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和做劝说、解释工作,引来大批围观群众;一边是李某在信访室无人接待他,使他认为检察院不重视他们的反映,使他更气愤。当公安干警来后拟采取强制措施时,更激起了李某等人的情绪,他们均要求拘留自己,使现场气氛一下又尖锐起来。在接下来的劝说收起标语的过程中,因打标语的人员强烈不同意,控告检察处一劝访干部因此就情绪激动地质问他们“你们就是太贱,如果把你们关几天就不会这样了”,这一下,又更加激起这些人的情绪,他们马上都向这个干部冲过去,有的质问他,有的要揪他,有的用手要打他,现场气氛一度十分混乱。
  二、本案办理之不规范分析
  本案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处理举报来信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1.控告检察处内勤段某拆开举报信不妥,应由负责举报信处理工作的杨某亲自拆开。
  2.段某将已拆开的举报信交他人(曹某)转交负责举报信处理工作的杨某不妥,应亲自交杨某处理。
  3.负责举报信处理工作的杨某与负责申诉办理工作的曹某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不妥,负责举报信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在专用的办公室办公。
  4.杨某未及时将举报信内容录入数据库不妥,应在收到举报信后及时登记、录入。
  5.杨某未在收到举报信后的7日内处理不妥,应在7日内及时进行分流、移送、交办等处理。
  6.杨某将举报信随手放在自己办公桌抽屉里不妥,应将举报信放入专用的举报信保险柜中。
  7.杨某将举报信直接交县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妥,因王某是副县级,属市管干部,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初核,或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后交县人民检察院初核。
  8.因为举报王某的线索属要案线索,杨某未在受理该举报信后的10日内向省检察院报送备案不妥。
  9.杨某在将案件转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后,未及时告诉举报人李某不妥,应及时将转交情况答复李某。
  第二,举报初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1.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在2009年2月27日收到举报信,却直到6月5日才去初核不妥,应在法定的7日内对线索进行分流处理、初核。
  2.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科科长擅自决定初核不妥,初核应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
  3.控告检察科直接初核不妥,因为线索性质明确,而又非领导直接交办的线索须转自侦部门初核。
  4.习某在无初核计划的情况下直接初核不妥,初核前应制定初核计划。
  5.习某一人前去找王某初核不妥,初核应有两名侦查员进行。
  6.习某直接找王某核实举报内容不妥,初核原则上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7.习某带举报信原件外出初核不妥,这是应当禁止的。
  8.习某将举报信原件内容出示给被举报人王某看不妥,这是应当禁止的。
  9.习某直接决定将举报线索放一段时间不妥,应由线索评估小组评估后决定或由检察长决定。
  10.县人民检察院未把初核情况报告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不妥,应及时报告,或在每季度清理线索时统一报告。
  11.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管理人员未把初核和将线索暂时放一段时间的情况答复举报人李某等不妥,应及时答复李某等。
  第三,处理来访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1.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处信访接待员陈某要求将挪用公款之事形成书面材料后再来举报不妥,应现场以制作举报笔录的形式进行受理。
  2.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处信访接待员陈某正式告诉李某等人在2011年7月10日前一定会就举报之事给予合理答复,但后来又因原因无法具体答复不妥,不能做到的、不能做主的就不能随意答应、承诺来访人。
  3.2012年1月23日李某等人去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答复时,接待员说“请等等,目前无法答复”不妥,这种话太直,容易激起来访人的情绪。可将目前所了解或所做的事认真告诉对方,也可说“我们了解后一定会及时答复”之类的话,不能直接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
  4.在2012年1月23日的接访中,市人民检察院接访员同李某等人大叫、互拍桌子不妥,这样更加容易刺激对方,应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第四,接待来访方式方法上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1.在2012年1月23日的接访中,无人去制止打标语、喊口号的行为,无人理睬李某等人的上访,导致大量群众围观的做法不妥,容易引起误会,应及时分工做李某和打标语、喊口号来访人的工作,并视情况及时依法将在机关大门口打标语、喊口号的来访人带到来访接待室。
  2.在2012年1月23日的接访中,对来访群众的非正常访行为,在未做应有的前期劝说、解释工作,未能依法先尽最大努力做说服工作的情况下,就直接通知公安部门前来处理对方的行为不妥,这样容易激发更大的矛盾、产生更大的非正常访过激行为。
  3.在2012年1月23日的接访中,公安干警直接准备对李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妥,这样的方式、语气过于简单、生硬,更易激发矛盾,应先劝说、解释,再视情况是否采取措施。
  4.在2012年1月23日的接访中,劝访干部激动说出“你们就是太贱,如果关你们几天就不会这样”的话不妥,这样更会进一步激发矛盾。
  5.在2012年1月23日的接访中,天气很冷,并下着小雨,却无工作人员劝说打标语、喊口号来访人进接访大厅休息避风、避雨、取暖,无人为对方倒热水不妥,这样既不显人性化,也不容易感动对方。
  6.对于20多人的重大来访突发事件,没启动应急预案不妥。
  三、对本案中上访突发事件的规范办理
  办理2012年1月23日上访突发事件的基本规范思路:
  1.认真接待李某等人的来访。要全程接待,不能不理、不管、不问。不管对方多么难缠,多么不讲道理,都应全程陪着做劝说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迅速向领导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及时找出来访领头人。单独找领头人或幕后者谈话,耐心做其工作,问清其反映的问题,了解其具体诉求。
  4.柔中有刚地做领头人的思想工作。要单独、耐心地肯定李某做为领头人前来举报的积极性,但同时要说明其做为领头人,违反规定将承担领头责任。以此正告其不得胡来。
  5.对全体来访群众进行耐心的说理释法。一要感谢大家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说明群众与检察机关应属同一条战线,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维护者,是群众利益的维护者,会尽全力帮助大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二要强调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来访群众的义务。检察机关应严格依法处理群众来访,积极履职,全力依法维护法律公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如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行了职责,尽了全力,但因是不合理、不合法或无法实现的高要求,检察机关无权、无法做到,就应理解检察机关的苦心,不能怪罪于检察机关。当然,若检察机关不依法履职,群众就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检察机关或工作人员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理,有问题前来检察机关反映是群众的权利,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群众也有严格依法反映问题的义务。如果群众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有关法律,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可能出现有理变无理的事。规劝对方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权。三要介绍检察机关处理群众举报工作的常识。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是一个繁琐工作,是有其一定客观规律的,不是想有结果就能有的。但这并不是说没有答复举报人,侦查工作就没开展,被举报人就没事。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被举报人随时可能被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于被判刑。如果案件处理工作到了一定时候,告一段落,可以答复举报人,就会及时依法答复。四要诚恳道歉。诚恳承认市人民检察院在将线索转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时没及时反馈李某是不妥的,举报人来要求答复是正当的。说明当天天气十分寒冷,又有很大的寒风,还下着小雨,大家这样站在外面,是检察院的不妥,是自己工作的不周到,让大家受苦了。
  6.私下请李某去大门口叫来访群众收起标语,回接访大厅休息。以当天不好的天气、检察接访人员的诚意、继续在大门口闹访的可能不利结果,去劝说李某应保持主动。
  7.热情接待。把全体来访人员请进接访大厅后,立即给他们倒开水,请他们坐下喝怀热水暖暖身,并开空调给他们驱寒。
  8.再次对来访群众依法、认真、耐心说理。一说外面冷,站在外面我们很不忍心,对大家身体也不好。这里有热水、空调对身体好。二说我们是属同一条战线的,是朋友、亲人,不是仇人。三说明未及时答复的不妥。四解释王某当下的处境、角色。五说明不能依诺答复是因出现了客观情况,不是有意。六是当众捧一下李某,以此来提升李某的虚荣心。七是在私下了解可答复对方日期的情况下,以毒誓的形式承诺答复的日期。   9.当面电话督促。要求县人民检察院赶快将办理线索情况报告上来,并可当面严肃地说一些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惩治腐败的模糊话。
  10.进一步表达诚意。接访人员或处领导可把自己的姓名、电话联系方式告诉对方,承诺如不能在承诺期限内答复,对方可找接访人员或处领导接头,要怎样就怎样。
  11.让来访人员单独一起思考、商量,以让他们在发泄不满后平静一下情绪,衡量接访人员是否真心真意处理他们的问题。
  12.严格、依法、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四、从控告检察工作的视角看本案启示
  1.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法。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处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线索,是控告检察工作的底线。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机关中的控告检察部门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控告检察部门的一切工作均应以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依据。
  本案中,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的现象很普遍,这也是导致不断上访、集体非正常访的主要因素。
  2.坚持以群众路线统缆控告检察工作。善待群众,厚爱群众,是做好新形势下控告检察工作的法宝。必须坚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满腔热情为群众解决问题;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作为最大责任;坚持把上访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真心对待群众,真诚帮助群众;站在群众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以心换心;对生活确实困难的信访群众,在满足他们合理诉求的同时,切实帮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就业、解决低保、民政救济、刑事被害人求助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就没有站在群众角度去办事,没有真正为群众服务的态度,从而导致事情一拖再拖、久访不息。
  3.必须讲政治、讲大局。控告检察工作,尤其是控告接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形象的树立。控告部门人员必须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认真负责接待和处理好每一起来访、来信、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不能因为自己的一不小心、一不负责任、一不讲政治,就影响社会和谐,败坏检察机关的形象。
  本案中,在2012年1月23日的接访中,接访人员如果稍微负点责,认点真,人性化一点,可能就不会出现打标语、喊口号、追打接访干部的事情。
  4.坚持实事求是。对于反映的问题,必须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处理,是控告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调查,发现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发现检察机关行为错了的就应该及时认错,及时纠正;发现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就应该及时决定赔偿;发现检察机关扣押不当的,就应及时返还。不能怕出现更多的信访、认错丢脸、要赔很多钱、得罪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而不敢正视错误,不愿认错,不敢认错,不敢初核、调查。只有用诚心诚意对待群众,才能赢取群众的谅解。越捂、越躲、越不承认错误,就越容易激起群众的好奇、愤怒,就可能发生更大的炒作或更严重的过激行为。
  本案中,如果在2012年1月23日接访过程中,检察院接访人员主动承认没及时答复是不妥的,主动承认没兑现承诺是错误的,再辅以耐心细致的解释、真诚的沟通、及时的承诺,应该可以很好打消李某等人的心中怒气,可能就不会出现后来的过激行为。
  5.坚持敢担当、敢作为的高效工作作风。控告、申诉、举报等案久拖不决就容易造成误会,造成重复信访。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拖延调查、久拖不决的方式来糊弄信访群众,更不能以回去等答复,而其实根本没调查、没处理的不作为渎职方式来愚弄信访群众。
  本案中的群体性来访突发行为,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处理线索,没有及时办理案件,没有及时答复群众,并在后来的多次上访中还一再敷衍、推拖群众造成的。
  6.热情接待每一次来访,认真处理每一封来信。凡有来访,不管对方是否有理,是否长期闹访缠访,均应凡来必接待,接待必热情、友好、文明、依法。不与对方吵,不与对方打。凡有来信必认真、及时、依法处理,不能不管、不问、不答复。
  在2012年1月23日接访中,如果接访人员及时接待来访群众,热情、友好、文明招呼大家,当天的突发性非正常访行为完全可以避免。
  7.接待来访时必须慎言。做不了主的话不说,兑现不了的话不说,做不了的事不说,过激话不说;该许诺且能兑现时就应及时许诺;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说话;多说对方抓不到把柄的圆滑话、模糊话。
  本案中,如果没有无法兑现的承诺,没有过激话刺激,群众的怒气就不会那么大。
  8.接访人员要善于做法律解释工作。当前的上访人员,相当一部分是十分较真的群众,如果不能从法律规定、来访人员利益的角度出发去说服他、打动他,可能就很难做通息访工作。接访人员必须要懂法律、懂检察业务,以及相关的社会知识、心理知识、交际艺术等,要能根据不同的案情、来访人心理特点等,有的放矢地依法做解释、劝说工作。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地一股脑儿糊弄来访人回去等答复。来访群众这次被糊弄回去了,下次就可能赴省上访、进京上访。多次被糊弄,对方就可能产生被愚弄的感觉,就有可能作出更过激的行为。
  本案中,之所以出现2012年1月23日严重来访突发事件,原因很多,其中一重要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解释不到位,只会一味地叫对方等,从而导致对方多次产生被欺骗的感觉所致。
  9.以诚意感动对方。接访人员可以主动报出自己的姓名、电话,可以以承诺的方式说出一些可以做到的事,还可以以拉家常的方式主动说出检察机关的工作难度。
  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没拿出应有的诚意与对方谈,这是一大工作失误。
  10.事后要及时兑现许诺或及时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以防事态反弹,出现更大的信访事件。本案没兑现承诺,导致群众更气,不断上访,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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