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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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始终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置于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对此,我们应以前瞻性的思考和务实的工作,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何针对现行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显现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顺势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工作,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特别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更加速了当前经济结构、企业制度的变化。这一新形势要求放开经营范围登记。
  (一)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需要
  现行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将公司的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为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在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过于严格的经营范围只会束缚公司的手脚。根据现行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必须经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且这种变更还需要主管机关登记。经过如此严格的程序,商机早已消逝。因而放开经营范围登记,使得企业可以及时地自主调整经营方向,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就显得尤为紧迫。
  (二)与国际通行接轨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看,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与地区,经营范围一般不作为登记事项。以香港为例,注册一家公司,注册部门所发的登记证明上不载明其经营范围,只是在经营范围涉及专项管理时,才需到相关部门申领牌照;而在内地。申请人是凭名称核准单申请前置许可后再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显然香港的做法更符合市场规律。因此,通过放开经营范围,可以提供高效率的市场准入服务,打造优越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发展。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
  目前经营范围登记存在表述差异且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同一经营范围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都存在不同的表述,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登记机关的潜在诉讼风险。有些新兴行业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也没有相应表述,在申请登记时往往会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的情况。有些企业花费了大量精力,却由于某些条件不符合前置许可的要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放开经营范围登记,不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成立初期的运营成本,而且也有效防范了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潜在风险。
  
  二、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原则
  
  放开经营范围总的原则是“放而有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质的量的限度,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度的辩证原理要求人们在一切实践活动中都应当掌握“适度”的法则。因此,放开经营范围登记也必须从辩证的角度来考虑,实施“放而有度”。适度的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就是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改革开放30年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经验。进行可控性的放开。实施“放而有度”应该把握好三个原则!
  (一)促进发展的原则
  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并不是简单地“放开”。应当遵守事物本身的客观要求,创造条件,抓住时机,切实以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做精做强为衡量标准。所以,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必须以“促进发展”为原则,既要促进就业、关注民生,又要考虑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不会使公司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为所欲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循序渐进的原则
  “适度”的内涵,要求主观努力必须同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相符合。在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度,掌握好“火候”。对于看准的,应该尽快实施:对于一时把握不准的,应该先进行前瞻性的研究,而后再逐步实现。只有通过循序推进、分步实施,才能使得放开经营范围登记适当有度,既不会放得太过急促,欲速则不达:也不会放得太过拖沓,跟不上发展的趋势。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
  准确掌握“适度”的基本含义,还应该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提高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认同度、协调性和有效性。因而要给空间,让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选择权:要给变化,对新兴行业应以包容的态度来支持其发展:要给方便,进一步加快市场准入的效率。在不放弃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进行备案的同时,积极寻找目前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大胆尝试,探索完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
  
  三、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具体方案
  
  在坚持“放而有度”的指导思想下,应当结合本国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和商事主体的诚信程度,规范放开经营范围登记,防止过犹不及。
  (一)快速放开一般经营项目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将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而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现阶段放开经营范围,特别需要放开一般经营项目。
  具体做法,就是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栏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中,一般经营项目不再陈述企业所有的经营范围,仍然保留主营业务。而主营业务的表述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建议参照分类标准的“中类”来表述主营业务,即参照三位数代码的行业分类。譬如653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至于该层后面包括的纺织品零售、服装零售等等,将不再细分。
  许可经营项目的表述主要参考前置许可。但也不能依样画葫芦。审批部门是依据专业的法律法规,从自身行业的准人角度来设定审批标准、载明许可内容:而登记部门则是依据登记的法律法规,从整个市场准人的层面和日后监管的角度来表述经营范围。两者出发点和目的不同。譬如医疗器械类经营项目,许可证的表述很冗长,分为I类(现已取消前置审批)、Ⅱ类、III类,且类别后面还有详细的专业术语陈述。建议对这类经营范围的表述不直接套用许可证的内容,而表述为医疗器械经营(详见许可证)。当前,应当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所有许可经营项目进行梳理,对不适合直接套用许可证表述的,确定简单明了并合乎逻辑的统一表述。
  (二)稳步放开许可经营项目
  在放开经营项目时,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放开许可经营项目。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各商事经营主体的素质也良莠不齐。因而,对高危行业,如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安全、环保等重大民生问题的,公司登记机关仍要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起到和许可部门“双保险”的作用。待这些行业充分发展,能够诚信自律后,公司登记机关才逐步放开对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最终使得经营范围不再成为登记事项,也不再载明于营业执照中,实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适度分离,
  稳步放开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一是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市场准入涉及诸如环保、食品等 众多前置部门,因而放开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应注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达成共识,步调一致。二是强化后续监管。诸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不将经营范围作为登记事项,但是他们对于许可行业有着完善的政府监管手段。鉴于此,我们在放开许可经营项目的同时,要强化政府监管,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三是完善法规体系。如何使得相关法律法规既起到监督作用,防患于未然而又不会影响到政府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的时间和成本。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勇于创新和探索研究,进一步完善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积极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类似电子商务、企业清算、征信服务等新兴行业孕育而生。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特定时期,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新兴行业,应允许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名称或具体项目作为经营范围用语: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等经营项目,应允许企业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或者约定俗成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
  对从事特殊经营项目的新兴行业,应贯彻“积极行政”的理念,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就业,加强对新兴行业、新经营方式等调查研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可行性方案。要敢于尝试先行,注重动态管理,把握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推广。譬如“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四)切实做好主营业务备案
  为了便于政府在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动态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公司主营业务备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譬如国家制定政策调控汽车市场,对企业主营项目进行备案,使我们对现存的汽车经营类企业进行有效规整统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备案,建议在企业设立申请书中将经营范围一栏变为主营业务,
  做好主营业务备案:一是市场准入条件要明确。如何备案,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均要制定政策,并广而告之。二是前置审批要科学合理。对有碍于经济发展的审批事项要尽早废除,对采取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对象选择要有所侧重,真正让申请人感受得到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方便之处。三是办事流程要公开。切实做到机构集约化、手段信息化、功能社会化,给企业一个稳定合理的预期。
  总之,进一步放开经营范围登记有其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行政部门应积极更新观念,趁势而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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