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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合同签订纠纷
案例:由于饭店生意萧条,老板肖某一改坐门迎客的经营理念,采取互联网+厨艺公司+美食+厨师的方式,把美食送到客户家。他对店内员工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工资制度进行了革新:于某等厨师,每天打卡按时按点上班,无活在公司等待公司接单,挣基础工资;有活公司接单指派,于某带着菜品、调料去客户家做菜做饭,按约定价格收费提成。公司生意很火,厨师的收入也很可观。改革后,到期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续签。最近公司竟拿出了一份“合作协议”,让他们签字。于某等不解,这改革怎么把“劳动合同”改成了“合作协议”,在协议上签字是不是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待遇全没了,因此拒绝签字。
说法:上述“互联网+厨艺公司+美食+厨师”实质上是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方式下,转换出的新型经营模式。在这种新型经营模式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来考量:(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经营模式创新,而忽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能因为经营模式创新,而损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各方面的保险等利益。“互联网+”不能忘了加“劳动合同”,不能忘了保护终端劳动者的个体权益。像于某这样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衡量已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和其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合作协议”。两者有本质的不同,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的公司,往往只为对方提供作业、服务信息,收取信息费,而不对使用信息的劳动者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缴费纠纷
案例:子女忙工作,白天上班时间无暇顾及老人,日间照料公司应运而生。有过多年护理经验,在三等甲级医院做过高级护工的崔某辞职办起了养老服务日间护理公司,采用了互联网+养老服务公司+日间照料+护工的运营模式。前不久他招聘了数十名具有护师资格、具有护理经验的男女青年,经过短期岗前训导,陆续就职。根据网上需求,公司每天指派雇员去雇主家执行日间护理,公司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收取雇主费用、支付护理工报酬。因公司开张以来,一直没有给护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最近护工们要求公司缴纳。公司以护工“工作时时间不固定”,予以拒绝。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上述护工在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应认定为全日制工人,其应享受全日制工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其所在公司应当给他们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工龄计算纠纷
案例:眼下冰箱、彩电、燃气、排烟等家用电器普及,居民家庭急需具有专业特长的维修人才。齐某等机电学校毕业的学生,纷纷上门服务,搞“个体”,干起了这一行。最近他们联手注册成立了公司,他们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在计算工龄上他们与有关部门发生争议,要求把“干个体”那段时间计入,没有得到准许。
说法: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按现行政策,工龄计算只涉及企业、事业、机关“全日制”工人。依《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等,工龄一般从用人单位用工时开始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非全日制用工”“隐性就业”均不存在工龄计算问题。“自谋职业”“干个体”的时间是不能计入“工龄”的。如果缴纳了养老保险,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即“缴费工龄”。
合同签订纠纷
案例:由于饭店生意萧条,老板肖某一改坐门迎客的经营理念,采取互联网+厨艺公司+美食+厨师的方式,把美食送到客户家。他对店内员工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工资制度进行了革新:于某等厨师,每天打卡按时按点上班,无活在公司等待公司接单,挣基础工资;有活公司接单指派,于某带着菜品、调料去客户家做菜做饭,按约定价格收费提成。公司生意很火,厨师的收入也很可观。改革后,到期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续签。最近公司竟拿出了一份“合作协议”,让他们签字。于某等不解,这改革怎么把“劳动合同”改成了“合作协议”,在协议上签字是不是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待遇全没了,因此拒绝签字。
说法:上述“互联网+厨艺公司+美食+厨师”实质上是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方式下,转换出的新型经营模式。在这种新型经营模式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来考量:(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经营模式创新,而忽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能因为经营模式创新,而损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各方面的保险等利益。“互联网+”不能忘了加“劳动合同”,不能忘了保护终端劳动者的个体权益。像于某这样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衡量已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和其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合作协议”。两者有本质的不同,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的公司,往往只为对方提供作业、服务信息,收取信息费,而不对使用信息的劳动者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缴费纠纷
案例:子女忙工作,白天上班时间无暇顾及老人,日间照料公司应运而生。有过多年护理经验,在三等甲级医院做过高级护工的崔某辞职办起了养老服务日间护理公司,采用了互联网+养老服务公司+日间照料+护工的运营模式。前不久他招聘了数十名具有护师资格、具有护理经验的男女青年,经过短期岗前训导,陆续就职。根据网上需求,公司每天指派雇员去雇主家执行日间护理,公司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收取雇主费用、支付护理工报酬。因公司开张以来,一直没有给护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最近护工们要求公司缴纳。公司以护工“工作时时间不固定”,予以拒绝。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上述护工在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应认定为全日制工人,其应享受全日制工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其所在公司应当给他们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工龄计算纠纷
案例:眼下冰箱、彩电、燃气、排烟等家用电器普及,居民家庭急需具有专业特长的维修人才。齐某等机电学校毕业的学生,纷纷上门服务,搞“个体”,干起了这一行。最近他们联手注册成立了公司,他们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在计算工龄上他们与有关部门发生争议,要求把“干个体”那段时间计入,没有得到准许。
说法: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按现行政策,工龄计算只涉及企业、事业、机关“全日制”工人。依《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等,工龄一般从用人单位用工时开始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非全日制用工”“隐性就业”均不存在工龄计算问题。“自谋职业”“干个体”的时间是不能计入“工龄”的。如果缴纳了养老保险,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即“缴费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