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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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从企业社会的经济学分析、我国对企业人力资源社会责任问题的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6.7文献标识码:A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应该承担的“第三种责任”,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其核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其中包括价值观、尊重人、职业道德、环境意识、以及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和所在社区的有关政策和实践的集合。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内构造企业与员工共赢的氛围;对外主动承担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各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对其内部员工的回应义务及行为表现。
  
  一、企业对人力资源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文界定的人力资源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总和。社会责任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必须保证起码的劳工权益。参照各种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企业对人力资源应承担如下社会责任:
  (一)劳动保障方面。
  1.童工和未成年工:在就业最低年龄、年幼工人、学术及其工作时间和安全工作区方面,企业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使用或不支持使用童工,联合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当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或条件下。
  2.劳动补偿: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应不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必须发给津贴,代扣保险,定期向员工详细说明工资和福利构成,并公布发放具体日期,按期发放;向员工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
  3.安全与健康:企业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及生活设施;建立并有效运行健康、安全预警机制。
  4.工作时间:企业应遵守使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周不得经常超过48小时,员工7天中至少休息1天,每位员工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例外,且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的。
  (二)人权保障方面。
  1.成立社团、以集体名誉争取权益:企业必须尊重所有员工组织,工会接纳会员不得采取任何歧视行为,允许员工以与集体名誉争取自身权益。
  2.强制劳动:企业不能通过“押金”、扣押身份证或专业岗位工作证件等方式雇佣员工;应公布员工上下班时间,并在生产工作现场悬挂醒目的时间显示器,如遇加班应提前通知员工,员工有无条件拒绝加班的自由;应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中,明确注明员工有辞职的自由,并明确约定员工辞职的提前告诉时间;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威胁以及言语侮辱。
  3.歧视:企业不得因种族、社会等级、过激、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户籍、语言、性取向、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尊重员工的信仰、风俗习惯及个人兴趣爱好;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4.制度知晓:企业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将与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传递给员工。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主观部门的相关规定,注明员工的权力、职责、义务及下岗、解雇和处罚规定
  5.正当程序:员工在被降职、不乐意的调任或被解雇之前,应享有公众听证、同行评价、外部仲裁或其他公开的及相互同意的诉讼程序等权利
  6.员工个人信息:企业应该仅仅收集那些绝对必要的雇员信息,并以适当的方式利用,不能将之作为商品交换、出售;雇员应该知道自己的什么信息被企业存储。
  7.员工培训与开发: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尤其是提高员工基本技能方面的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公平的展示才能的舞台。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无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还是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都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人类社会基本的经济规律,是一个极其有用且不可替代的分析工具。但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一致认为,满意利润即最大利润,也即利润最大化是正视约束条件的,就本文探讨的主题而言,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是可以相容的。而且,经济学任务均衡是可以存在的,所谓均衡是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均衡理论为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容性提供了另一证明。
  从长期看,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承担社会责任,会改善员工的生存状态和学习能力,凝聚更多的体能、技能和智能,从而提高劳动效率,使边际产品贡献收益递增。更重要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既强调对人力资本的尊重和保护,又不贬低物质资本在企业中的作用,平等地对待作为人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这实质上是对正义的彰显和贯彻。公平、正义必将激发企业各方参与者尤其是劳动者的活力,从而为企业的经营注入效率的元气,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事实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经营业绩也证实了这一点。美国2002年的一项研究将《商业伦理》杂志评出的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100家“最佳企业公民”与“标准普尔500强”中其他企业的财务业绩进行比较,发现前者的整体状况要远远优于后者,平均得分相差10个百分点。我国一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也保持着良好的市直,如海尔、隆平高科、三一集团等。
  
  三、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社会责任问题的完善对策
  
  (一)积极启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程序。
  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均衡状态的实现,取决于相应的制度安排,尤其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制度的安排,通过法律制度,一方面确立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制度体系,创设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一方面提供确保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适当氛围,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性,以免窒息企业的活力。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在数以百计的国际劳动保护公约中,我国政府仅批准了22个,在批准的国际公约中至今还没有涉及“劳动纪律”的任何内容,在诸如“提供卫生和安全教育,提供清洁基本需求”、“雇主必须发给津贴、代扣保险等费用”、“选择供货商时要考核对方的支付情况”等方面,既没有参加国际公约,国内也基本上处于无立法支持或立法不完善状态。
  针对我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当前迫切需要确立并加紧实现三大立法目标:
  1.修改并完善《公司法》和《企业法》等相关法律。
  把企业社会责任列为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具有相同地位的企业责任之一,比如在《公司法》的责任体系中独立地增设一章“社会责任”,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意义,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条款,公司不能履行此相应条款应受到的惩罚等。就本课题而言,还应在《公司法》中增加以下条款“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中,必须包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必须的费用支持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中,不得违背国家关于企业劳动工资和其他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削弱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支出计划”
  2.修改并完善《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突出劳动保护和职工人权发展,并加强各法律法规间的协调,比如要协调《劳动法》中的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与《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矛盾。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有一些定量的标准,比如把企业员工的日、周、月、年工作时间纳入法律体系中,为制裁和打击任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行为,确立具有强制效力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司法准则。
  3.修改并完善《工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是为劳动者维权的,是对资方的监督和制约,现行的《工会法》中缺乏刚性的处罚条款,致使雇主或企业无视法律,阻挠工会建设及其活动,甚至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因此,在《工会法》中应增加诸如“凡阻挠和限制工会组建及活动的,即责令其停业至工会活动正常后恢复或给与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处罚”等条款。
  (二)加大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国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有全世界最好的《劳动法》,但事实上,我国企业的劳动环境与《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去甚远。许多涉及企业员工劳动权益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效判决执行很难到位。因此,必须加强执法力度。
  就政府而言,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要追求GDP增长和税收收入,又要兼顾社会公平与正义,坚决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为有关部门的维权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次,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企业社会责任文化。在企业应承担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中,有的部分可以用立法的形式来约束企业,有的部分则反映在支配企业决策和行为的道德、惯例、责任感和价值观中,政府应该切实采取各种形式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使之内化与整个民族的心灵深处。第三、对企业加强履责监督,激励和约束并举。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人权保障沟通网络等;运用有效的舆论导向,对履责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并给予激励,如优先向这些企业提供政府采购、给予合理的政府补贴和奖励等。对失责企业进行充分曝光,并予以相应惩罚,如强制交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勒令停工修整等。第四、利用有效渠道广泛宣传员工在企业中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权益被侵犯后可以依赖的维权部门及维权程序。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维权举报的作用。
  就企业而言,首先不仅应充分认识人力资源对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还应认识到劳工问题是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个敏感话题,劳工标准的竞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融洽的劳资关系即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一种新的竞争优势,以加强自律。其次,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避免酿成严重的劳资纠纷。第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职工参与决策机制,股份制企业可以尝试在董事会中设立社会责任董事。
  (三)制定本土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效益,要想使之在企业利益相关者组织理实现“内部化”,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长效机制的必有之路。目前国际上有形形色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中,SA8000标准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制定符合中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和国际劳工标准原则相一致的、得到跨国公司和国际社会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我国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还没出台之前,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应率先行动起来,比如江苏省常州最近出台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明确了企业对员工生活环境、健康安全、薪酬、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发布了深具电网经营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报告,提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观。
  (作者单位:盘锦市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国际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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