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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但未阐明是否以通知第三人为其构成要件,导致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分歧。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以及通知是否应作为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这两方面。无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为何,从区分债法上的效力与物权法上的效力来看,指示交付所产生的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均无需以通知第三人为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