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分配公平的前提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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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深刻地认识到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社会公平是包含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在内的系统工程,其中,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它必须以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为前提。社会主义公平理论的提出和不断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分配;制度;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 F04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6470(2009)03-0043-04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把握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2005年2月,胡锦涛明确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这就把公平正义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历史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公平理论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者说平等,“在政治方面是指权利平等,在经济方面……是指消灭阶级。”就是使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而“消灭阶级──这就是使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2]社会公平是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在内的系统工程。其中,权利公平体现着各社会成员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逻辑和实践起点。机会公平指“对每个具有相似功能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3]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存在形式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及必要保障。规则公平则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都必须正确地、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在人与人之间多方面、多层次的关系中,利益分配关系是最重要的一种。分配公平指每个劳动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分配公平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的主要的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4]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有利于维护与促进人自身的发展,这正是最高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的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5]因此,在社会各成员之间恰当地进行利益分配,并把这种分配关系以制度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以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的人际关系,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维护和促进人们的共同生活,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就成为社会公平的核心。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分配公平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而言,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和“等量贡献领取等量报酬”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其中“劳动”和“贡献”的大小是由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加以判定的,体现了社会主义讲究效率、追求公平的原则。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6]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如此。仅仅是起点的公平,不可避免会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倾向。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为了克服初次分配的局限性,协调个体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本着社会本位精神所进行的一种分配,其价值取向在于既承认和充分维护个体利益,又不至于因个体利益损害社会公众、公共和总体的效率和公平,实现真正的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我们经常讲的社会主义的“矫正的正义”或补差原则。“社会公正的补差原则(矫正的正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补差原则充分注意缩小初次分配中的差距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群体与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由物质利益而引发的抵触和冲突,保证社会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的精辟概括,补差原则可以使为数众多的已得到保护原则支撑的那部分社会成员进一步改善自身的生活环境,增强其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能力,普遍提升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和发展水平,它符合社会主义共建共享目标的基本要求。”[7]
  寻找一条既能避开资本主义最肮脏的一面、又能发展生产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构想,这条道路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关系框架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开放使中国生产力得以发展,为真正的公平创造条件。为此,邓小平提出了“两个大局”思想,即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一个大局,全国都要服从;发展到一定程度,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群要带动和帮助其他的人走向共同富裕,这也是一个大局。在从“先富”到“共富”的过程中,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可避免,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一定时期必将成为事关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对此,邓小平有清醒的认识,他在1993年9月有一个讲话,明确指出:“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么分配,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要困难。”“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间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8]这是中国特殊国情的必然结果,也充分说明分配公平在整个社会公平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分配公平必须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手段,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
  
  社会主义本质就是在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进而实现人的解放,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公平的核心体现。但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根本手段,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为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9]由此决定了居于社会公平体系核心的分配公平也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根本手段,以公有制为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分配制度是不完全一致的,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只能实行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按劳分配,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公平应该是既能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生产关系,又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为真正的社会公平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之前,正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社会公平的决定性作用,片面地追求生产关系的完善,导致分配领域里平均主义盛行,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共产党在反思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到贫穷落后决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此,我们毅然把全党全国人民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来抓,并不再坚持消灭私有制,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使得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悖论:一方面坚持要消灭剥削、消灭由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造成的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又要鼓励和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两极分化是自然出现”。只有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才能得到逐步完善,进而从根本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真正实现社会公平。
  
  三、分配公平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社会主义最终的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公平,但社会公平实现的程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是各不相同的。这种不同,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不同造成的,它主要包括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理解不同,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历史环境和历史事实不同,马克思说过:“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11]。
  即使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发展阶段,社会公平程度也在不断地进行着量的积累。把分配公平放在一个动态的视野下思考,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从而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在我国,社会公平程度的相对提高是由分配公平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来体现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制度经历了从“兼顾效率与公平”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历史沿革,显示了社会公平程度的逐步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首先以农村为突破口,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定额管理,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报酬,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坚决纠正平均主义。”[12]这是改革开放初期党的文献中首次出现有关收入分配的论述,标志着党在收入分配领域里开始拨乱反正。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补充的政策一方面使按劳分配制度得到较好的贯彻,同时也使其他的分配方式——要素参与分配得到承认,但这时的要素分配还仅仅限于非公有制领域。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得非劳动要素在分配领域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分配制度的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党的十三大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理论意味着效率与公平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它的提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有密切关系,也是改革开放探索的重要成果,突破了先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提法,意味着分配公平在效率面前只处于次要的地位。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论指导下,我们开始建立国家对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机制;国家还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推进个人收入的货币化和规范化;通过逐步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依法强化征管个人所得税等手段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
  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国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生产力发展的话,那么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了而且增加得非常快,分配性的冲突凸显并影响到了改革的继续深化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也威胁到了先富地区与人群的利益时,对改革的重点作适当的调整,更多地强调公平问题,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邓小平晚年曾经提出了解决分配问题的时间表,“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3]
  1999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397,接近收入差距较为合理的0.4的国际警戒线,2000年,基尼系数达到0.417,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汲取世界其他国家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解决因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公平,为今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摆在我党面前。200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里的“注重社会公平”、“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实现共同富裕”讲的都是社会公平问题,至此,持续10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被打破,公平不再处于被兼顾的地位而是作为重点予以强调。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针对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确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如果不妥善处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有可能遭受重大挫折;另一方面也说明,之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所积累的雄厚的经济实力为进行分配政策调整,实现社会公平奠定了物质基础。2007年,党的十七大更是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提出了完善分配制度,实现社会公平,只有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再分配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更加注重公平的功能,这就把公平问题提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此,一方面强调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创造条件让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把收入分配从直接的物质收入领域,扩展到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对特殊人群的救助如养老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制度以及农村的各种医疗保障措施等,其目的就是让公共服务之光普照城乡,达到全民共享的目标。
  (本文是教育部社科司函[2008]12号文批准的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放性研究》(2008JYJ052)的系列论文之一。)
  
  注释:
  [1][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73.
  [2]列宁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4):391-393.
  [4]山东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论新的科学公平观[J].东岳论丛,2005(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0):218.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04-305.
  [7]徐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初探[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4).
  [8]邓小平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63-1364.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6.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43.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上):8.
  [12]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73-374.
  
  作者简介:高宝琴:女,山东工商学院社科部,法学博士;张锡恩,男,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陆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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