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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以"有"的形态存在并处处在生活中扩张的法律是相当危险的,既无益于秩序之维护,又无助于正义之实现。好的法律,不能仅仅只以"有"的方式存在,更多的是以"无"的方式存在。"有为而治"也是法律"父爱主义"的极端化,出于追求自由的本性,生活中只有一小部分领域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大部分领域属于自主选择的私人空间,法律对这部分领域是"无"为。只强调法律的"有为"而忽视法律的&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