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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2月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继2001年通过《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后,事隔13年后再次行使立法职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86年12月,宁波成为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止到目前,我市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3个,名村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名镇2个,名村2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27个。
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施行后,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成立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编制了保护规划,促进保护工作不断深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损较为严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模式不够妥当,保护资金不足,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历史建筑的普查、确认、公布尚未实施,自然损毁或者自行改建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国家对我市名城保护工作检查中明确指出: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层面技术标准缺失,规划的严肃性不足,审批程序不完善,指导保护实施的效果欠佳。因此,从我市名城保护实际出发,亟需出台针对宁波实际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款与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作衔接规定。
关于管理部门,《条例》第五条对名城委的设立和职责作了明确,第六条明确了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二)关于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保护的具体对象和保护名录的调整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规划的编制要求作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为了突显宁波地方特色,第三章对宁波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和保护内容作了明确。第二十三条对宁波八个历史文化街区的四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余姚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余姚四个历史文化街区的四至范围作了明确。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和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作了规定。
(四)关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为了突出对我市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的申报条件、批准程序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日常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职责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作了规定。
(五)关于历史建筑保护。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普查作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每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编制作了明确。第四十六条对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作了规定。
实践中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的情形较多,《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法律责任。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2月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继2001年通过《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后,事隔13年后再次行使立法职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86年12月,宁波成为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止到目前,我市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3个,名村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名镇2个,名村2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27个。
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施行后,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成立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编制了保护规划,促进保护工作不断深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损较为严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模式不够妥当,保护资金不足,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历史建筑的普查、确认、公布尚未实施,自然损毁或者自行改建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国家对我市名城保护工作检查中明确指出: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层面技术标准缺失,规划的严肃性不足,审批程序不完善,指导保护实施的效果欠佳。因此,从我市名城保护实际出发,亟需出台针对宁波实际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款与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作衔接规定。
关于管理部门,《条例》第五条对名城委的设立和职责作了明确,第六条明确了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二)关于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保护的具体对象和保护名录的调整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规划的编制要求作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为了突显宁波地方特色,第三章对宁波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和保护内容作了明确。第二十三条对宁波八个历史文化街区的四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余姚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余姚四个历史文化街区的四至范围作了明确。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和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作了规定。
(四)关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为了突出对我市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的申报条件、批准程序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日常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职责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作了规定。
(五)关于历史建筑保护。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普查作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每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编制作了明确。第四十六条对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作了规定。
实践中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的情形较多,《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法律责任。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