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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0条没有对容忍义务的限度、补偿标准等进行说明,造成了法条运用的缺位。因此要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析《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标准,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不同类型的差异,从相邻关系的视角下对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从而完善《物权法》第90条,使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至于被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