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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民族的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经济生活是把民族结成一个统一整体的物质力量,是民族形成、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基础。由于民族内部生产分工、商品交换和分配关系的发展,使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依存,从而把人们结合成一个联系密切的民族经济体。在不同的民族经济体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内部经济联系的广度、深度和紧密程度会有一定差异。但如果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没有内部的相互依存并形成民族经济体,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是不可能的。同时,民族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也是其生产方式从落后向先进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演进,民族也将不断发展进步并进入新的社会经济形态。
一、民族经济与少数民族经济
(一)民族经济
民族经济一词是中国较早使用的一个概念,意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发展本民族的经济。1957年10月2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驻华大使馆举行的宴会上讲话中说:“印度尼西亚人民也正沿着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的道路前进。”1958年8月16日他又在为柬埔寨亲王西哈努克举行的国宴讲话中指出:“不久以前摆脱了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主义国家都迫切要求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经济,反对帝国主义继续对他们进行掠夺,继续控制他们的经济命脉”。
近年来,中外学术界对民族经济概念的理论界定也作了一些探讨。本文认为,民族经济,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不同民族的经济,或者说是带有不同民族特点的经济。民族经济是在民族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概念或范畴,其本质特征具有二重性,是民族因素和经济因素二者融合为一体,一个独立存在的客观现实的有机现象。民族经济的发展,是在民族形成以后,也就是进入农业生产方式的高级阶段和工业生产方式,才有其真正意义上的发展。18世纪至20世纪中期是现代世界民族的形成期,欧美各国在资本主义导引下的工业生产方式促成了其民族的形成;在其对全世界进行殖民统治和资本扩张,力求将工业生产方式全球化的同时,也引发了殖民地和附属国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从而促使这些国家的民族得以形成。
(二)少数民族经济
任何民族都是由居住在特定区域的人群构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似乎没有区别。但由于中国的少数民族历史上就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杂居,除极个别地区由单纯某一少数民族构成该地区经济主体外,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都是两个以上民族的混合体。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单纯由某一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已经消失。因此,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应该从理论上予以界定。
少数民族人的经济,是指由少数民族成员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这是狭义的少数民族经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则是指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体的地区经济,它既包括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也包括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人和其他兄弟民族人的经济,这是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少数民族人的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二者的统一,就构成少数民族经济。
中国的少数民族,是中国历史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大小部落,以及初具民族形式的部落联合体在近代由“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法律上确认后,得到法定地位而存在的。中国现有少数民族为55个,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民族有18个,人口在10万至100万的民族有15个,人口在1万至10万的民族有15个,人口在1万以下的有7个。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低于总人口的十分之一(8.41%),但分布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等自治区和省,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此外,在其他各省的个别地区(州)和县,也是相对集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如吉林的延边、湖北的恩施等。中国两千多年的集权官僚制的大一统,虽然允许边疆地区部落封建领主制或农奴制的存在,即实行“一国两制”或“一国三制”,但总体上的政治、军事控制却不放松,并为此采取屯田、移民等政策,使汉族民众遍布边疆,形成了汉族以内地为中心,分散于全国,而少数民族分别以边疆为聚居区,相互交错居住的分布格局。全国70%左右的县(旗)市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云南、贵州两省有60%以上的乡是多民族杂居乡。此外,新中国成立后因参军、上学、工作调动、外出务工、经商等各种原因,又引起各民族人口的个别流动,少数民族经济比旧的部落经济有了质的改变。
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注重平等原则,给少数民族一定的照顾,快速地缩小了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上的差距。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行以来,各个少数民族,不论其人口多少,都以其原居住地为基础,界定了其自治的行政区划,从省(自治区)级到州级、县(旗)级,以至乡级,从而使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统一起来。
少数民族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族劳动者都是经济和社会的主体。少数民族经济不仅从人口和区域分布上,是相当重要的,而且涉及民族关系与社会和谐。因此,必须将少数民族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研究,使之在中国经济的总体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经济在历史上曾领先于世界,这是从总体上说的,主要是指自秦汉以后,由于实行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农业生产方式的先进并导致汉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仍相对落后,其中一些少数民族,如壮、回、满、白等民族居住区,虽然在明清时期逐步纳入大一统的集权官僚制,并在废除封建领主制后,实行小农经济,但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在生产技术和生产水平上还是落后的。更有一些民族,虽然在政治上接受了集权国家的管制,却仍保留了封建领主制和奴隶制,甚至有的停留于原始氏族公社社会。这样,就造成中国经济在发展中的民族和区域间的不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使少数民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证,使少数民族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有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在规定少数民族人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地位,这同时也就保证了在某一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平等经济权利。
少数民族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劳动者是中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汉族劳动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劳动者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在旧的生产方式下,受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总体来说是不适宜农业生产的,西藏、内蒙古、新疆一些地区之所以保留了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原因就在这里。而实行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因土壤贫瘠和技术低下而产量很少。但进入工业生产方式以后,少数民族地区在农业生产方式中的资源劣势,却变成了资源优势,特别是矿产资源,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所探明和可开采、利用的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蕴藏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使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显重要。当然,矿产资源和水力、草原、森林等资源是属于全国国民所有的,是由中央政府行使其占有权的。但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与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密切相关。
从少数民族人的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二者的统一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少数民族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只有将少数民族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注重其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强调其与全国经济的有机统一,才能在发展中国经济的同时,实现少数民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回族经济与散居回族经济
(一)回族经济
回族经济是指聚居回族经济与散居回族经济的总和,是聚居回族经济与散居回族经济的共同体,但又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它又包括与其他民族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共同发展。总体来说,回族经济是活跃于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一种多产业、跨行业、并与回族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的混合型社会经济形式,回族经济的主体是有自主意识的广大回族劳动者。
在回族经济中,农业经济是其主要根本,这是决定回族在农业经济为主体的土地上安居并实现大分散、小聚居条件下民族生存的重要因素;商贸经济是活水之源,是回族经济的重要特征,商贸经济的发展使回族经济能够与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社会经济、与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之间发生频繁的经济交流,并将全国大分散的回族从经济活动上联成一体,成其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回族经济;服务业、工业、手工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和采矿业则是回族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改革开放以后,回族经济更涵盖了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国际贸易、金融、生物制药、医疗、教育以及现代高科技等诸多产业。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农业经济以及其派生出的产业链——畜牧业以及屠宰、餐饮、制革、运输等相关产业,与商贸业共同形成了回族社会最具特色的传统经济产业,并至今仍在回族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1.商贸经济是回族经济的开端
回族经济发源于商贸领域。根据《旧唐书》、《册府元龟》等古籍记载,早在唐代,回回的先民“蕃客”就从著名的陆地“丝绸之路”和中国南海,经马来半岛到波斯湾的“香料之路”来到中国从事珠宝、香料和药材贸易,从而形成了回族经济的雏形,并奠定了散居回族经济的基础。当时的长安、扬州、广州、昆明以及甘肃、新疆均是回回先民商贸活动的活跃之地。宋代以后,由于西北地区为辽、西夏所阻,为招引各国商人来华贸易,宋朝政府采取了多种招商政策,回回先民的商贸活动进一步发展,到南宋时期,南海贸易有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回回先民手中。据回族著名学者,历史学家白寿彝的研究,南宋时期,全国国库收入1000万,而从回族先民的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就有200万,占当时国库全部收入的1/5,从某种意义上讲,回族先民们以从事经济活动交纳的巨额捐税,支撑着南宋的半壁江山。与此同时,受阻于西北陆上丝绸之路的回回商人与崛起于高原的蒙古部族亦发生了重要的商贸交流活动,为元朝一代回回商贸经济的兴盛打下了重要基础。
由于元朝施政的需要,回回人在当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回回商人也享有各种经济特权,受到元朝政府的优待。在元代的政府文献中,已把唐宋以来的“蕃商”和东来回回中的回回商人统称为回回商人,确认为中国的商人。元时的回回商人不仅继续唐宋以来的经营方式,以宝货、香料售给官府为目标,而且还依靠特权,大量贩运盐、粮食和牲口,“持玺书、佩虎符”,出入陆关海口。据有关资料记载,元代回回商人遍布全国各地,从珠宝玉石业、运输业到牛羊屠宰和加工业,回回“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域区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在香料、珠宝等领域,则几近为回回商人所垄断。同时,随“探马赤军”等安置在全国各地的回回人在从事农业生产之余,也附带经营牧业或运输业、手工业,涉足制香、制药、制革以及矿产的采冶业,沟通全国各地回回村、回回屯、回回营和城市回回商贸业的全国回回商贸网络开始形成。这一期间还出现了不少回回巨商,如“泉南有巨贾南蕃回回佛莲者,……其家富甚,凡发海舶八十艘,……珍珠一百三十石”。
随着王朝的更迭,回回商人自明朝以后,丧失了所享有的经济特权,明王朝禁海令的进一步颁行,立足于高端消费领域的回回国际商贸活动被迫收缩甚至于停止,但与广大回族人有切身关系的中低端商贸活动如屠宰、皮毛、饮食等行业,则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遍布于各回族聚居区内,成为回族商贸经济活动的主流。在明朝时期开始成为我国回族主要聚居地的西北地区,回族传统商贸业尤其发达。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回族商人从内地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偏僻地区所需要的日用百货、生产用品运来,换取当地土特产品,再销往内地。从事这一商业活动的既有大商人或商号,也有小商贩。举凡珍珠玛瑙、琥珀翡翠、金银首饰、针头线丝、绸缎布匹、锅碗盆勺、米面干果、食糖茶叶都能与西北当地的鹿茸麝香、虫草大黄、甘草贝母、牛羊皮毛、沙金及马匹进行等价或不等价交换,回族商人的足迹遍布西北各地。西北地区的兰州、西宁、银川、西安、乌鲁木齐、张掖、酒泉等城市经济的发展,都与历史上西北回族的商贸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临夏、夏河、吴忠、同心、宝丰、石嘴山、三营、平凉、张家川等西北重要集贸市场的形成,均是西北回族社会商贸经济的直接结果。
综合来说,全国各地只要有回族居住的地方就会有回族商贸经济的存在,不管是小商小贩还是富商大贾,北京、南京、陕西、甘肃、宁夏、云南、河南、湖北、江浙等地都有其广泛分布。一般地说,居住在东南沿海等城市的回回商人,多从事珠宝、医药、绸布等的运销。而居住于甘肃、陕西、内蒙、河南、云南等地的商人,则多经营牛马贩运、以及毛皮、饮食及日用杂货诸业。有的产销兼营,有的专事运销,有的半农半商;也有肩挑叫卖,或零星贸易兼充经纪牙侩的,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风味食品的经销,更是随处可见。近代历史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主要有从西北发展入内地并进一步壮大的皮毛贸易加工行业、以“川汉毫帮”、云南马帮等为代表的回族商帮业、活跃在甘肃、青海两省的回藏贸易业和甘青宁回族商人营运的盐、茶和毛皮业,北京回族商人经营的珠宝、玉器行、制药业,遍布全国的牛羊屠宰业以及沿海地区的现代贸易业等等。民国时期由西宁总兵马麒的外甥马辅臣开设的“集义盐栈”还曾一度完全垄断了青海一省的盐业,成为当时西北最大的盐商。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回族商贸经济焕然新生,正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非常活跃而又富有民族特色和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业经济是回族经济的主体
回族经济因商贸而起,因农业而立。回族自元代作为民族共同体出现以来,即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民族。白寿彝在《开展回族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回族解放前经济是以农业为主的……回族作为一个全国性分散民族而能存在和发展,同他扎根在土地上有很大的关系。”在一个以农耕文明为主的国家里,农业经济是大分散、小聚居的回回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
元朝时期,随着当时“回回军”、“西域亲军”、“哈刺鲁军”、“阿儿浑军”、“探马赤军”等各军进驻全国各地“屯驻牧养”或随地入社被置为“编民”,取得与汉族农民同样的资格,从事农业耕作,回族农业经济开始成型。据有关史料记载:元朝回族政治家赛典赤·赡思丁主政云南时期,该地就有回回屯田户16277户,屯田49658双,他们和当地的汉族人民一起兴建了鄯阐(今昆明)地区水利灌溉系统工程,促进了云南农业经济的发展。
14世纪晚期,明政府实行“移民实边”政策,从各地征调大量人力到西北地区屯田,其中也包括江淮一带的大量回民。这一政策,使“江南尤多”的回族聚居优势逐渐消失,相应增大了西北地区的回族人口数量。在明朝政府的大力经营下,到15世纪以后,原本大多从事畜牧业的甘肃河西、平凉,宁夏固原、灵州等地的回族逐渐改事农业或农牧兼营。历经军屯、民屯、商屯而固定下来的回族与当地汉族人民一道兴修水利,大力发展灌溉,如河西的“回回渠”,宁夏的“满达剌渠”、“纳忠闸”和“哈三闸”等,形成了“宁夏至平凉千余里,尽系回庄”的情况。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回族在西北、西南地区有了更为牢固的社会地缘基础和经济基础。
18—19世纪,清朝统治阶级实施民族压迫政策,我国西北、西南地区先后爆发了大规模的回民起义,起义失败后,当地回族农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清朝咸同年间针对云南、西北回民起义后的强制性大迁移更使回族被迫从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迁往穷乡僻壤甚至是“三边(河滩边、碱滩边、湖边)两稍(山水沟梢、渠稍)一山(山区)地带。在西北地区,回族的许多田产被当作叛产充公,占有西北地区肥沃土地的回族村庄从“回七汉三”变成了“回三汉七”。但回族人民却在恶劣的自然地理条件下致力开垦荒山荒地,大兴农田水利建设,使回族农业经济摆脱了一蹶不振的境遇,农业生产力很快就处于回升阶段。当时仅宁夏地区的回族农民,就先后在境内兴修了大清渠、惠农渠、昌润渠等水渠,并多次修整古老的秦渠、汉渠、唐保渠等,使宁夏南部山区的许多不毛之地变成了绿洲,为宁夏赢得了“塞上江南”的美称。
解放前,回族农业经济长期处于封建所有制关系占支配地位下,饱受土地剥削制度的摧残,加之民族压迫、天灾频繁、战乱纷至,农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长期停滞不前。表现为农业生产工具原始落后,农民始终在笨重低效的农事中艰辛劳作,农业生产环境日渐恶化,耕地面积日趋萎缩,农业产量低而不稳。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课题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到1949年时,全县粮食平均亩产32斤,油料作物平均亩产5斤,到处呈现“群山光秃头,河沟断水流,风吹流沙无阻挡,粮食十种九不收”的悲惨景象。
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回族农业经济得到极大的改观,农村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初步改善,粮食产量得到大幅度提升。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超越客观条件提前使农民进入了人民公社阶段,加之回族的主体大多居住在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地理条件、自然资源极差的贫瘠边远山区,特别是十年“文革”的严重破坏,回族的农业经济基本是停滞不前,结构单一,平均主义盛行,生产力水平低下。改革开放后,回族农业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基础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特别是国家对居住在边远地区的农民实行了“扶贫攻坚”政策,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农业结构更趋合理,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回族农业经济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3.多业并举是回族经济的特点
从晚清到民国时期是我国回族经济向工、商、农复合型产业经济发展的一个短暂的繁荣时期。回族经济中原始的市场经济意识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剌激和诱导下渐趋成熟和系统化,形成了较为规范和完善的市场思想,回族经济在发展上开始向现代经济过渡。
在这一时期,回族矿业经济也在我国西部发展起来。据记载,西部许多矿产资源是由回族首先发现并开采利用的。云南峨山的文明回族村,早在清初,就兴起了采矿业,当时许多回族人曾到附近的钢厂和易门、双柏的石宝、石羊厂开铜银矿,在道光年间出现过远近闻名被誉为“财帛星”的马蚊矿师。在距中甸县城21公里的包心厂银矿,吸引许多回族同胞去开采,并且在此逐渐形成了村落和小集镇,随后又在离县城70多公里的安南发现金矿,并集中开采,随之引来内地大量回民的迁入,也逐渐形成了村落和集镇。随着包心厂银矿、安南金矿、白牛厂金矿及铅锌矿、跑马坪银矿、骡马厂银矿的先后发现和开采,江西、湖南、四川、陕西等地的回族被大量吸引到这里,他们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耕种土地,开采矿藏,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今天回族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清真餐饮业,也是在清代诞生并发展起来的。清咸同年间西北、西南回民起义之后,许多城乡回民被迁赶出故地,财产充公,不得不白手起家。饮食行业本小利微,但他是回族清真饮食生活所必需,清真饮食业进入社会吸收中国传统烹调文化后而得到极大的发展,甘肃的牛肉拉面、宁夏的清真全羊席、西宁的咸丰肉、陕西的羊肉泡馍及贾三包子等名吃名店以及遍布全国各地的清真餐馆,不仅方便了散居于全国各地的回族,也形成了回族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随着回族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民国时期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回族商贸业也从主要服务和依存于民族内部市场而开始向与回族习俗无关的新兴行业扩展,传统的回族手工业开始向工业化过渡,近代回族工商业随之发展起来。电料、煤炭、石油、五金甚至商业和文化新闻事业等等在中原及东南沿海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以及云南等回族比较聚居、商业资本比较活跃、外来思想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得到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从全国来看,富有影响力的回族工商业主要有南京回族杨子渊经营的仁和祥大商号(经营棉纱),回族大商人李汉卿开设的长和钱庄(金融业),撒光铨开设的光陆石油商行,河北回族白敬宇开设的白敬宇眼药厂,回族近代大工商业资本家陈经畲在武汉开设的汉昌肥皂厂,天津回族穆文英开办的操纵了华北茶叶市场的正兴德茶庄,山东回族马伯声在济南创办的仁丰纱厂(今济南国棉三厂前身),被誉为回族工商巨子的魏子清在开封开设的普临电灯公司等等,其中马伯声创办的仁丰纱厂生产的“蜘蛛美人牌”十二磅原白布驰名全国,并参与了国际市场的竞争。这些带有现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回族工商业的兴起,给当时的回族经济界带来了重大影响,激发了整个回族社会经济的普遍性发展。既使是在相对封闭落后的西北地区,民国时期的回族商贸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回回民族问题》记载:“河州区和青海民国二十三年的统计,较大的商业资本有25家,全部是回民,资本估计约15000000元,中等商人107家,回七汉三,资本估计约5700000元,小商户495家,回六汉四,资本约247000元,这可见商业是掌握在回族商人手中的。”民国初年,甘肃临夏的皮毛业有了较大发展,当地有数百户回族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皮毛的加工缝制,皮货商将皮货收购后销往四川、汉口、上海等地。再由这些地方购进茶叶、绸缎、瓷器、珠宝、药品及百货等运至临夏,就地经营或销往牧区。皮毛生意的兴隆,不仅有陕西等国内商人在此设立商号,也吸引了英、德等国外商人在此开设“新太兴”、“聚利”等洋行,使皮毛生意跃居河州商业第一位。在詹姆斯·米瓦德的《1880—1909年回族商人与中国边境地区的羊毛贸易》中甚至指出在1910年—1920年北洋政府软弱无力时,回回商人曾像中央机构一样控制了全中国的羊毛贸易。这一时期,回族经济中的伊斯兰教寺院经济也因其所占有的相对雄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解放前,回族经济基本形成以农业为基础,以商贸为主导,多业并举的发展格局。但是,民国时期回族中极少数的官僚买办商业资本家和大中城市的大型民族商业资本家仅仅是回族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产物,并不能说是当时回族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广大回族人民,在生活上仍处于极度贫困的状态。对照当时的回族官僚巨商和商业资本家,可以说解放前的回族经济从总体上处于较为严重的两极分化状态。
4. 回族经济的繁荣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回族经济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民族宗教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废除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我国回族人民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全国各回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在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起了煤炭、电力、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石油、电子等现代工业体系。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回族经济步入了新的黄金发展阶段。我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结构逐步改善,发展更趋于协调,2006年宁夏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突破700亿元,达到706.9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2.5%,经济增长速度连续8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GDP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1780元。
从全国回族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发展,富有重商传统的回族经济得到了全面发展。散居在全国各地的回族群众一方面将牛羊屠宰、清真饮食、皮毛加工、贩运业等回族传统经济行业与时代因素相结合,使古老的传统行业重新焕发青春;一方面抓住时代的机遇,积极投身于医药、文化、电子、高科技、国际贸易等各种新型产业行业,不断扩大回族经济的外延,壮大了回族经济在中国经济总体构成中的影响力,并产生了全国闻名的河南省沁阳市水南关回族村的皮革业、孟州市桑坡村羊剪绒加工业、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市场的小商品市场、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的弯头管件业、大厂回族自治县的牛羊屠宰业、浙江省义乌市的穆斯林商贸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业、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皮毛贸易业、陕西省西安市的回坊旅游业、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回族社区的乡镇企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踏鞋业有限公司、陕西省三宝双喜集团、河南省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公司等众多由回回民族推动、发展、创办的地域经济代表和回族企业。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所显示的资料,在中国56个民族从事不同产业的调查中,我国回族从事第一产业的占59.6%,汉族占63.0%,全国平均占64.4%,回族低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和全国平均数;回族从事第二产业的占18.0%,汉族占20.5%,全国平均占19.5%,回族高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接近于全国平均数;回族从事第三产业的占22.0%,汉族占16.3%,全国平均占15.9%,回族高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和全国平均数。在第三产业中,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回族占其总人口的13.82%,汉族占9.52%,全国平均占9.18%,回族高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汉族及全国平均数。
一、民族经济与少数民族经济
(一)民族经济
民族经济一词是中国较早使用的一个概念,意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发展本民族的经济。1957年10月2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驻华大使馆举行的宴会上讲话中说:“印度尼西亚人民也正沿着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的道路前进。”1958年8月16日他又在为柬埔寨亲王西哈努克举行的国宴讲话中指出:“不久以前摆脱了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主义国家都迫切要求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经济,反对帝国主义继续对他们进行掠夺,继续控制他们的经济命脉”。
近年来,中外学术界对民族经济概念的理论界定也作了一些探讨。本文认为,民族经济,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不同民族的经济,或者说是带有不同民族特点的经济。民族经济是在民族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概念或范畴,其本质特征具有二重性,是民族因素和经济因素二者融合为一体,一个独立存在的客观现实的有机现象。民族经济的发展,是在民族形成以后,也就是进入农业生产方式的高级阶段和工业生产方式,才有其真正意义上的发展。18世纪至20世纪中期是现代世界民族的形成期,欧美各国在资本主义导引下的工业生产方式促成了其民族的形成;在其对全世界进行殖民统治和资本扩张,力求将工业生产方式全球化的同时,也引发了殖民地和附属国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从而促使这些国家的民族得以形成。
(二)少数民族经济
任何民族都是由居住在特定区域的人群构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似乎没有区别。但由于中国的少数民族历史上就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杂居,除极个别地区由单纯某一少数民族构成该地区经济主体外,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都是两个以上民族的混合体。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单纯由某一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已经消失。因此,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应该从理论上予以界定。
少数民族人的经济,是指由少数民族成员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这是狭义的少数民族经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则是指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体的地区经济,它既包括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也包括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人和其他兄弟民族人的经济,这是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少数民族人的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二者的统一,就构成少数民族经济。
中国的少数民族,是中国历史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大小部落,以及初具民族形式的部落联合体在近代由“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法律上确认后,得到法定地位而存在的。中国现有少数民族为55个,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民族有18个,人口在10万至100万的民族有15个,人口在1万至10万的民族有15个,人口在1万以下的有7个。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低于总人口的十分之一(8.41%),但分布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等自治区和省,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此外,在其他各省的个别地区(州)和县,也是相对集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如吉林的延边、湖北的恩施等。中国两千多年的集权官僚制的大一统,虽然允许边疆地区部落封建领主制或农奴制的存在,即实行“一国两制”或“一国三制”,但总体上的政治、军事控制却不放松,并为此采取屯田、移民等政策,使汉族民众遍布边疆,形成了汉族以内地为中心,分散于全国,而少数民族分别以边疆为聚居区,相互交错居住的分布格局。全国70%左右的县(旗)市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云南、贵州两省有60%以上的乡是多民族杂居乡。此外,新中国成立后因参军、上学、工作调动、外出务工、经商等各种原因,又引起各民族人口的个别流动,少数民族经济比旧的部落经济有了质的改变。
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注重平等原则,给少数民族一定的照顾,快速地缩小了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上的差距。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行以来,各个少数民族,不论其人口多少,都以其原居住地为基础,界定了其自治的行政区划,从省(自治区)级到州级、县(旗)级,以至乡级,从而使少数民族人的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统一起来。
少数民族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族劳动者都是经济和社会的主体。少数民族经济不仅从人口和区域分布上,是相当重要的,而且涉及民族关系与社会和谐。因此,必须将少数民族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研究,使之在中国经济的总体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经济在历史上曾领先于世界,这是从总体上说的,主要是指自秦汉以后,由于实行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农业生产方式的先进并导致汉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仍相对落后,其中一些少数民族,如壮、回、满、白等民族居住区,虽然在明清时期逐步纳入大一统的集权官僚制,并在废除封建领主制后,实行小农经济,但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在生产技术和生产水平上还是落后的。更有一些民族,虽然在政治上接受了集权国家的管制,却仍保留了封建领主制和奴隶制,甚至有的停留于原始氏族公社社会。这样,就造成中国经济在发展中的民族和区域间的不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使少数民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证,使少数民族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有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在规定少数民族人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地位,这同时也就保证了在某一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平等经济权利。
少数民族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劳动者是中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汉族劳动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劳动者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在旧的生产方式下,受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总体来说是不适宜农业生产的,西藏、内蒙古、新疆一些地区之所以保留了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原因就在这里。而实行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因土壤贫瘠和技术低下而产量很少。但进入工业生产方式以后,少数民族地区在农业生产方式中的资源劣势,却变成了资源优势,特别是矿产资源,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所探明和可开采、利用的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蕴藏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使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显重要。当然,矿产资源和水力、草原、森林等资源是属于全国国民所有的,是由中央政府行使其占有权的。但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与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密切相关。
从少数民族人的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二者的统一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少数民族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只有将少数民族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注重其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强调其与全国经济的有机统一,才能在发展中国经济的同时,实现少数民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回族经济与散居回族经济
(一)回族经济
回族经济是指聚居回族经济与散居回族经济的总和,是聚居回族经济与散居回族经济的共同体,但又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它又包括与其他民族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共同发展。总体来说,回族经济是活跃于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一种多产业、跨行业、并与回族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的混合型社会经济形式,回族经济的主体是有自主意识的广大回族劳动者。
在回族经济中,农业经济是其主要根本,这是决定回族在农业经济为主体的土地上安居并实现大分散、小聚居条件下民族生存的重要因素;商贸经济是活水之源,是回族经济的重要特征,商贸经济的发展使回族经济能够与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社会经济、与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之间发生频繁的经济交流,并将全国大分散的回族从经济活动上联成一体,成其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回族经济;服务业、工业、手工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和采矿业则是回族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改革开放以后,回族经济更涵盖了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国际贸易、金融、生物制药、医疗、教育以及现代高科技等诸多产业。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农业经济以及其派生出的产业链——畜牧业以及屠宰、餐饮、制革、运输等相关产业,与商贸业共同形成了回族社会最具特色的传统经济产业,并至今仍在回族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1.商贸经济是回族经济的开端
回族经济发源于商贸领域。根据《旧唐书》、《册府元龟》等古籍记载,早在唐代,回回的先民“蕃客”就从著名的陆地“丝绸之路”和中国南海,经马来半岛到波斯湾的“香料之路”来到中国从事珠宝、香料和药材贸易,从而形成了回族经济的雏形,并奠定了散居回族经济的基础。当时的长安、扬州、广州、昆明以及甘肃、新疆均是回回先民商贸活动的活跃之地。宋代以后,由于西北地区为辽、西夏所阻,为招引各国商人来华贸易,宋朝政府采取了多种招商政策,回回先民的商贸活动进一步发展,到南宋时期,南海贸易有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回回先民手中。据回族著名学者,历史学家白寿彝的研究,南宋时期,全国国库收入1000万,而从回族先民的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就有200万,占当时国库全部收入的1/5,从某种意义上讲,回族先民们以从事经济活动交纳的巨额捐税,支撑着南宋的半壁江山。与此同时,受阻于西北陆上丝绸之路的回回商人与崛起于高原的蒙古部族亦发生了重要的商贸交流活动,为元朝一代回回商贸经济的兴盛打下了重要基础。
由于元朝施政的需要,回回人在当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回回商人也享有各种经济特权,受到元朝政府的优待。在元代的政府文献中,已把唐宋以来的“蕃商”和东来回回中的回回商人统称为回回商人,确认为中国的商人。元时的回回商人不仅继续唐宋以来的经营方式,以宝货、香料售给官府为目标,而且还依靠特权,大量贩运盐、粮食和牲口,“持玺书、佩虎符”,出入陆关海口。据有关资料记载,元代回回商人遍布全国各地,从珠宝玉石业、运输业到牛羊屠宰和加工业,回回“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域区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在香料、珠宝等领域,则几近为回回商人所垄断。同时,随“探马赤军”等安置在全国各地的回回人在从事农业生产之余,也附带经营牧业或运输业、手工业,涉足制香、制药、制革以及矿产的采冶业,沟通全国各地回回村、回回屯、回回营和城市回回商贸业的全国回回商贸网络开始形成。这一期间还出现了不少回回巨商,如“泉南有巨贾南蕃回回佛莲者,……其家富甚,凡发海舶八十艘,……珍珠一百三十石”。
随着王朝的更迭,回回商人自明朝以后,丧失了所享有的经济特权,明王朝禁海令的进一步颁行,立足于高端消费领域的回回国际商贸活动被迫收缩甚至于停止,但与广大回族人有切身关系的中低端商贸活动如屠宰、皮毛、饮食等行业,则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遍布于各回族聚居区内,成为回族商贸经济活动的主流。在明朝时期开始成为我国回族主要聚居地的西北地区,回族传统商贸业尤其发达。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回族商人从内地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偏僻地区所需要的日用百货、生产用品运来,换取当地土特产品,再销往内地。从事这一商业活动的既有大商人或商号,也有小商贩。举凡珍珠玛瑙、琥珀翡翠、金银首饰、针头线丝、绸缎布匹、锅碗盆勺、米面干果、食糖茶叶都能与西北当地的鹿茸麝香、虫草大黄、甘草贝母、牛羊皮毛、沙金及马匹进行等价或不等价交换,回族商人的足迹遍布西北各地。西北地区的兰州、西宁、银川、西安、乌鲁木齐、张掖、酒泉等城市经济的发展,都与历史上西北回族的商贸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临夏、夏河、吴忠、同心、宝丰、石嘴山、三营、平凉、张家川等西北重要集贸市场的形成,均是西北回族社会商贸经济的直接结果。
综合来说,全国各地只要有回族居住的地方就会有回族商贸经济的存在,不管是小商小贩还是富商大贾,北京、南京、陕西、甘肃、宁夏、云南、河南、湖北、江浙等地都有其广泛分布。一般地说,居住在东南沿海等城市的回回商人,多从事珠宝、医药、绸布等的运销。而居住于甘肃、陕西、内蒙、河南、云南等地的商人,则多经营牛马贩运、以及毛皮、饮食及日用杂货诸业。有的产销兼营,有的专事运销,有的半农半商;也有肩挑叫卖,或零星贸易兼充经纪牙侩的,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风味食品的经销,更是随处可见。近代历史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主要有从西北发展入内地并进一步壮大的皮毛贸易加工行业、以“川汉毫帮”、云南马帮等为代表的回族商帮业、活跃在甘肃、青海两省的回藏贸易业和甘青宁回族商人营运的盐、茶和毛皮业,北京回族商人经营的珠宝、玉器行、制药业,遍布全国的牛羊屠宰业以及沿海地区的现代贸易业等等。民国时期由西宁总兵马麒的外甥马辅臣开设的“集义盐栈”还曾一度完全垄断了青海一省的盐业,成为当时西北最大的盐商。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回族商贸经济焕然新生,正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非常活跃而又富有民族特色和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业经济是回族经济的主体
回族经济因商贸而起,因农业而立。回族自元代作为民族共同体出现以来,即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民族。白寿彝在《开展回族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回族解放前经济是以农业为主的……回族作为一个全国性分散民族而能存在和发展,同他扎根在土地上有很大的关系。”在一个以农耕文明为主的国家里,农业经济是大分散、小聚居的回回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
元朝时期,随着当时“回回军”、“西域亲军”、“哈刺鲁军”、“阿儿浑军”、“探马赤军”等各军进驻全国各地“屯驻牧养”或随地入社被置为“编民”,取得与汉族农民同样的资格,从事农业耕作,回族农业经济开始成型。据有关史料记载:元朝回族政治家赛典赤·赡思丁主政云南时期,该地就有回回屯田户16277户,屯田49658双,他们和当地的汉族人民一起兴建了鄯阐(今昆明)地区水利灌溉系统工程,促进了云南农业经济的发展。
14世纪晚期,明政府实行“移民实边”政策,从各地征调大量人力到西北地区屯田,其中也包括江淮一带的大量回民。这一政策,使“江南尤多”的回族聚居优势逐渐消失,相应增大了西北地区的回族人口数量。在明朝政府的大力经营下,到15世纪以后,原本大多从事畜牧业的甘肃河西、平凉,宁夏固原、灵州等地的回族逐渐改事农业或农牧兼营。历经军屯、民屯、商屯而固定下来的回族与当地汉族人民一道兴修水利,大力发展灌溉,如河西的“回回渠”,宁夏的“满达剌渠”、“纳忠闸”和“哈三闸”等,形成了“宁夏至平凉千余里,尽系回庄”的情况。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回族在西北、西南地区有了更为牢固的社会地缘基础和经济基础。
18—19世纪,清朝统治阶级实施民族压迫政策,我国西北、西南地区先后爆发了大规模的回民起义,起义失败后,当地回族农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清朝咸同年间针对云南、西北回民起义后的强制性大迁移更使回族被迫从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迁往穷乡僻壤甚至是“三边(河滩边、碱滩边、湖边)两稍(山水沟梢、渠稍)一山(山区)地带。在西北地区,回族的许多田产被当作叛产充公,占有西北地区肥沃土地的回族村庄从“回七汉三”变成了“回三汉七”。但回族人民却在恶劣的自然地理条件下致力开垦荒山荒地,大兴农田水利建设,使回族农业经济摆脱了一蹶不振的境遇,农业生产力很快就处于回升阶段。当时仅宁夏地区的回族农民,就先后在境内兴修了大清渠、惠农渠、昌润渠等水渠,并多次修整古老的秦渠、汉渠、唐保渠等,使宁夏南部山区的许多不毛之地变成了绿洲,为宁夏赢得了“塞上江南”的美称。
解放前,回族农业经济长期处于封建所有制关系占支配地位下,饱受土地剥削制度的摧残,加之民族压迫、天灾频繁、战乱纷至,农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长期停滞不前。表现为农业生产工具原始落后,农民始终在笨重低效的农事中艰辛劳作,农业生产环境日渐恶化,耕地面积日趋萎缩,农业产量低而不稳。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课题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到1949年时,全县粮食平均亩产32斤,油料作物平均亩产5斤,到处呈现“群山光秃头,河沟断水流,风吹流沙无阻挡,粮食十种九不收”的悲惨景象。
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回族农业经济得到极大的改观,农村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初步改善,粮食产量得到大幅度提升。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超越客观条件提前使农民进入了人民公社阶段,加之回族的主体大多居住在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地理条件、自然资源极差的贫瘠边远山区,特别是十年“文革”的严重破坏,回族的农业经济基本是停滞不前,结构单一,平均主义盛行,生产力水平低下。改革开放后,回族农业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基础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特别是国家对居住在边远地区的农民实行了“扶贫攻坚”政策,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农业结构更趋合理,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回族农业经济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3.多业并举是回族经济的特点
从晚清到民国时期是我国回族经济向工、商、农复合型产业经济发展的一个短暂的繁荣时期。回族经济中原始的市场经济意识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剌激和诱导下渐趋成熟和系统化,形成了较为规范和完善的市场思想,回族经济在发展上开始向现代经济过渡。
在这一时期,回族矿业经济也在我国西部发展起来。据记载,西部许多矿产资源是由回族首先发现并开采利用的。云南峨山的文明回族村,早在清初,就兴起了采矿业,当时许多回族人曾到附近的钢厂和易门、双柏的石宝、石羊厂开铜银矿,在道光年间出现过远近闻名被誉为“财帛星”的马蚊矿师。在距中甸县城21公里的包心厂银矿,吸引许多回族同胞去开采,并且在此逐渐形成了村落和小集镇,随后又在离县城70多公里的安南发现金矿,并集中开采,随之引来内地大量回民的迁入,也逐渐形成了村落和集镇。随着包心厂银矿、安南金矿、白牛厂金矿及铅锌矿、跑马坪银矿、骡马厂银矿的先后发现和开采,江西、湖南、四川、陕西等地的回族被大量吸引到这里,他们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耕种土地,开采矿藏,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今天回族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清真餐饮业,也是在清代诞生并发展起来的。清咸同年间西北、西南回民起义之后,许多城乡回民被迁赶出故地,财产充公,不得不白手起家。饮食行业本小利微,但他是回族清真饮食生活所必需,清真饮食业进入社会吸收中国传统烹调文化后而得到极大的发展,甘肃的牛肉拉面、宁夏的清真全羊席、西宁的咸丰肉、陕西的羊肉泡馍及贾三包子等名吃名店以及遍布全国各地的清真餐馆,不仅方便了散居于全国各地的回族,也形成了回族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随着回族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民国时期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回族商贸业也从主要服务和依存于民族内部市场而开始向与回族习俗无关的新兴行业扩展,传统的回族手工业开始向工业化过渡,近代回族工商业随之发展起来。电料、煤炭、石油、五金甚至商业和文化新闻事业等等在中原及东南沿海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以及云南等回族比较聚居、商业资本比较活跃、外来思想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得到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从全国来看,富有影响力的回族工商业主要有南京回族杨子渊经营的仁和祥大商号(经营棉纱),回族大商人李汉卿开设的长和钱庄(金融业),撒光铨开设的光陆石油商行,河北回族白敬宇开设的白敬宇眼药厂,回族近代大工商业资本家陈经畲在武汉开设的汉昌肥皂厂,天津回族穆文英开办的操纵了华北茶叶市场的正兴德茶庄,山东回族马伯声在济南创办的仁丰纱厂(今济南国棉三厂前身),被誉为回族工商巨子的魏子清在开封开设的普临电灯公司等等,其中马伯声创办的仁丰纱厂生产的“蜘蛛美人牌”十二磅原白布驰名全国,并参与了国际市场的竞争。这些带有现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回族工商业的兴起,给当时的回族经济界带来了重大影响,激发了整个回族社会经济的普遍性发展。既使是在相对封闭落后的西北地区,民国时期的回族商贸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回回民族问题》记载:“河州区和青海民国二十三年的统计,较大的商业资本有25家,全部是回民,资本估计约15000000元,中等商人107家,回七汉三,资本估计约5700000元,小商户495家,回六汉四,资本约247000元,这可见商业是掌握在回族商人手中的。”民国初年,甘肃临夏的皮毛业有了较大发展,当地有数百户回族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皮毛的加工缝制,皮货商将皮货收购后销往四川、汉口、上海等地。再由这些地方购进茶叶、绸缎、瓷器、珠宝、药品及百货等运至临夏,就地经营或销往牧区。皮毛生意的兴隆,不仅有陕西等国内商人在此设立商号,也吸引了英、德等国外商人在此开设“新太兴”、“聚利”等洋行,使皮毛生意跃居河州商业第一位。在詹姆斯·米瓦德的《1880—1909年回族商人与中国边境地区的羊毛贸易》中甚至指出在1910年—1920年北洋政府软弱无力时,回回商人曾像中央机构一样控制了全中国的羊毛贸易。这一时期,回族经济中的伊斯兰教寺院经济也因其所占有的相对雄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解放前,回族经济基本形成以农业为基础,以商贸为主导,多业并举的发展格局。但是,民国时期回族中极少数的官僚买办商业资本家和大中城市的大型民族商业资本家仅仅是回族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产物,并不能说是当时回族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广大回族人民,在生活上仍处于极度贫困的状态。对照当时的回族官僚巨商和商业资本家,可以说解放前的回族经济从总体上处于较为严重的两极分化状态。
4. 回族经济的繁荣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回族经济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民族宗教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废除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我国回族人民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全国各回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在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起了煤炭、电力、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石油、电子等现代工业体系。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回族经济步入了新的黄金发展阶段。我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结构逐步改善,发展更趋于协调,2006年宁夏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突破700亿元,达到706.9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2.5%,经济增长速度连续8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GDP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1780元。
从全国回族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发展,富有重商传统的回族经济得到了全面发展。散居在全国各地的回族群众一方面将牛羊屠宰、清真饮食、皮毛加工、贩运业等回族传统经济行业与时代因素相结合,使古老的传统行业重新焕发青春;一方面抓住时代的机遇,积极投身于医药、文化、电子、高科技、国际贸易等各种新型产业行业,不断扩大回族经济的外延,壮大了回族经济在中国经济总体构成中的影响力,并产生了全国闻名的河南省沁阳市水南关回族村的皮革业、孟州市桑坡村羊剪绒加工业、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市场的小商品市场、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的弯头管件业、大厂回族自治县的牛羊屠宰业、浙江省义乌市的穆斯林商贸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业、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皮毛贸易业、陕西省西安市的回坊旅游业、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回族社区的乡镇企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踏鞋业有限公司、陕西省三宝双喜集团、河南省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公司等众多由回回民族推动、发展、创办的地域经济代表和回族企业。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所显示的资料,在中国56个民族从事不同产业的调查中,我国回族从事第一产业的占59.6%,汉族占63.0%,全国平均占64.4%,回族低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和全国平均数;回族从事第二产业的占18.0%,汉族占20.5%,全国平均占19.5%,回族高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接近于全国平均数;回族从事第三产业的占22.0%,汉族占16.3%,全国平均占15.9%,回族高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和全国平均数。在第三产业中,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回族占其总人口的13.82%,汉族占9.52%,全国平均占9.18%,回族高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汉族及全国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