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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妨碍农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增加了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难度,难以实现资源利用、科技应用等方面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妨碍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影响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转型升级。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引领有效、支撑得力、网络发展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按照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加快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户家庭经营 农业 转型 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围绕这个战略构想进行了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重新认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农户家庭经营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
农户家庭经营、公司农业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容性。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通过农村改革构建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往往绕不开如何对待这种传统的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进一步说,这种“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能否通过转型提升,有效转化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在可预见的将来,至少在大多数常规的农业生产领域,农户家庭经营仍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并具有相对于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当然,农户家庭经营的这种比较优势往往不一定表现在单纯的经济方面,而是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如许多公司农业经营不愿种植利润率较低的粮食作物,喜欢种植高度出口导向的非食品作物。大面积采用公司农业经营替代农户家庭经营,容易加剧农产品供求结构的矛盾,形成对局部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毁灭性破坏”,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①。缺乏相关经验导致管理失误等农商企业内部的问题,也是许多国家公司农业经营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从国际上看,20世纪80年代后,墨西哥支持外资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的教训值得我们汲取②。当时,墨西哥在降低农产品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同时,推动农业市场化改革,放宽对外资投资农业的限制,并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分得土地的农民,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买卖、租赁等方式转让土地,鼓励外资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用地进行投资。由此造成墨西哥农业生产结构转向以面向出口的经济作物为主,粮食等大宗作物生产在跨国公司的挤压下迅速萎缩,粮食由自给自足转向高度依賴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农业产业链甚至农业的土地经营和技术选择日益受到跨国公司控制。这些农业跨国公司很少直接投资农业生产,而是将投资的重点放在利润更高的农业产前、产后环节,导致农业利润大量外流,农民只能获得产中环节的小部分利润。跨国公司主导的农业技术选择主要服从于大规模农场的需要,导致普通农户缺乏获得技术进步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被迫进入城市贫民窟。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部分地区向工商企业的土地流转过快,推动了农业“非粮化”提速,增加了危及粮食安全的隐患。部分地方政府变相强迫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也容易增加工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蓄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与粮、油、棉等大宗农产品密切相关的生产领域,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形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引导我国“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实现转型提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由于农户家庭经营的高度异质性,不同类型的农户家庭经营相对于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的农户家庭农场具有运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等特征,它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容性,往往不是我国“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所能企及的。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上,既要看到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形式的合理性,又要看到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局限性。
第二,总体而言,家庭经营相对于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环节。而随着农业发展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以及农业产业链运行中消费者主权的强化和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农户家庭经营的比较劣势在某些方面迅速凸显,这种状况对于“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更是如此。
第三,即便是在农业生产环节,农户家庭经营也并非在所有领域都呈现比较优势。比如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有机农业、设施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集约型养殖业中,公司农业经营相对于家庭经营的比较优势正在日趋凸显。
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和局限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而言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及其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局限性。我国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以“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在农业发展上存在着“重生产、轻服务”、“重政策优惠、轻制度建设”等倾向。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入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种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和局限性日趋突出,对于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约迅速显现,主要表现在:
第一,妨碍农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增加了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难度。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中,“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分工协作,加剧了我国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益低和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距较远。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以“小而全”、“小而散”为主要特征的农户家庭经营,还容易加剧农户兼业化、农业经营副业化和农业劳动力老弱化的问题,导致以农为辅的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形态。由此会推动农业经营粗放化、农业技术选择简约化,甚至会导致农业商品化出现退化,加剧农地撂荒和农机等设施设备的闲置,制约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容易导致农户的农业经营日益偏离农业发展的效率目标,弱化农户推进农业集约化和专业化的动力。 第二,难以实现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等方面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妨碍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对大量家庭经营的农户而言,许多影响深远的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活动,包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往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农户缺乏参与的动力甚至能力。农户之间“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也往往会导致参与这项活动时面临较高的“动员”成本和“协调”困难。比如,在农作物制种、动植物疫病防治时,少数农户的不参与甚至会导致多数农户的参与“无功而返”。许多地方在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实行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及推进农产品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时,往往面临较大困难,与此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难以提高,甚至农业经营粗放化和欠组织化,以及农业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户行为的“理性选择”。
第三,加大农业产业链协调整合的困难,将农户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如前所述,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优势领域在于农产品生产环节。但是,如果将研究的视野从农业生产环节“切换”到整个农业产业链,特别是农业的产前、产后环节,如农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物流与营销、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农产品安全和品牌建设、农业金融保险或农产品期货市场等领域,农户家庭经营的比较劣势就会迅速凸显。与此相对应,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优势领域也在传统的农业生产环节。相对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竞争已由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在农业产业链竞争中的比较劣势日趋突出,对于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制约迅速凸显。况且,随着全球范围内产业融合的深化,农业产业链的服务环节日益成为农业产业链或价值链的主导者,成为农业产业链资源整合、优势集成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农业产业链的利润重心也逐步呈现向农业服务环节转移的趋势。这会进一步加剧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与局限。
一般而言,“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组织,难以联合起来与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农业产业链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工商资本(包括服务业企业)抗衡。因此,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不仅会加大农业产业链协调整合的难度,增加农户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产业链对接的困难,还会推动农业产业链运行中工商企业垄断格局的形成和“企业控制产业”现象的发生,容易将“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制约农民增收,甚至导致农户在农产品市场竞争和价格决定中日益陷入“被动接受”的地位。近年来,面对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许多地方农民“承担风险多、获得利润少”,与此不无关系。
第四,阻隔农业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对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促进作用,影響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产业结构(供给结构)、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的产物。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外在表现;农业需求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引擎;农业要素投入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根基;农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载体。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由于在产业链协调整合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往往导致农产品市场需求的信息难以有效传导给农业生产者,加大农产品供求协调和价格实现的困难与风险,不利于发挥需求结构优化升级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擎作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由于妨碍农业竞争力的提升,容易加剧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降低农业发展对优质资源、优质要素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农业发展中优质要素的外流。这又会制约农业要素结构的优化升级,侵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根基。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农业组织创新的滞后,不仅容易削弱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争夺利润的能力,以及农业生产者与工商资本的谈判能力,还容易导致农业组织创新滞后成为制约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难点,增加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的成本与风险,妨碍农业产业链整体素质和增值能力的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哪些基本特征?概而言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四个方面有机结合的产物。
我们认为,所谓集约化,是相对于粗放化而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集约化作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一方面顺应了现代农业集约化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正是为了消除近年来部分地区农业粗放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集约化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单位面积土地上要素投入强度的提高;二是要素投入质量的提高和投入结构的改善,特别是现代科技和人力资本、现代信息、现代服务、现代发展理念、现代装备设施等创新要素的密集投入及其对传统要素投入的替代;三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包括要素组合关系的优化和要素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农业集约化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创新能力,但也对农业节本增效和降低风险提出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推进农业集约化,往往是发展内涵型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所谓专业化,是相对于兼业化,特别是“小而全”、“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方式而言的,旨在顺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更好地通过深化分工协作,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的资源利用率和要素生产率。从国际经验来看,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如鼓励“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向专业化发展,形成“小而专、专而协”的农业经营格局。结合支持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培育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等专业服务提供商,也是推进农业专业化的重要内容。第二,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如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以及美国的玉米带、大豆带等。从国内外经验看,农业区域专业化的发展,可以带动农业区域规模经济,是发展区域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专业化的深化,有利于更好地分享分工协作效应,但也对生产和服务的社会化提出更高层次的期待。 至于组织化,主要是与分散化相对应的,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的发育及与此相关的农业组织创新。第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之间加强横向联合和合作,包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等,甚至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第三,顺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提高农业产业链的分工协作水平和纵向一体化程度。培育农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对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能力及其带动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升级的能力,促进涉农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等,增进农业产业链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均属组织化的重要内容。
社會化往往建立在专业化的基础之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社会化作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农业发展过程的社会参与;二是农业发展成果的社会分享。农业产业链,换个角度看,也是农产品供应链和农业价值链。农业发展过程的社会参与,顺应了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趋势。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链主要驱动力正在呈现由生产环节向加工环节以及流通等服务环节转移的趋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引领支撑作用也在不断增强。这些方面均是农业发展过程中社会参与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现。农业发展过程的社会分享,不仅表现为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还表现为随着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产业链逐步升级,并与全球农业价值链有效对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农业产业链消费者主权的强化和产业融合关系的深化,农业产前、产后环节利益主体参与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深化,以及农业产业链与能源产业链、金融服务链的交融渗透,都是农业发展成果社会分享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现。农业发展过程社会参与和分享程度的提高,增加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为通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的成长、增进其相互之间的联合和合作等,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环节的利益,避免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分配过度向加工、流通、农资供应等产前、产后环节倾斜,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分工协作关系的深化,多数农产品供应链日益由线性的单链转化为非线性的网链。因此,农业经营体系社会化发展的高级形态是网络化。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推进网络化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集体转变成本和需求规模经济的存在,旨在提升网络效应。③许多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局部区域内农业经营体系网络化的结果。农业经营体系的网络化,为创新要素有效植入农业产业链提供了多元便捷的通道,有利于提高农业发展对资源、要素的动员和集成能力,促进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升级,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强调的重点不同。集约化和专业化更多地强调微观或区域中观层面,重点在于强调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组织化横跨微观层面和产业链中观层面,致力于提高农业产业组织的竞争力,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源要素竞争力,影响利益相关者参与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能力。社会化主要强调宏观方面,也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运行的外在表现,其直接结果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发育。在新型农业产业体系的运行中,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应该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它们是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厦”的“基石”,不可或缺。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初期。基于实践经验,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主要特征还为时过早。但是,基于国内外经验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通过对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科学扬弃,仍能大致勾画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主要任务。
培育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同时,通过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结合改造提升农户家庭经营,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通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发育,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新的载体和带动力量。就总体而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或企业家)的成长放在突出位置。因为无论哪类新型经营主体,其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素质,都是决定其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
发展引领有效、支撑得力、网络发展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随着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农户兼业化的发展,特别是以“二兼农户”为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的形成,将培育农业企业家和发展农业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发展现代农业“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在一个地区,如果有几个精明强干的农业企业家“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选择经营方向,老弱化的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从何着手”、“向何处去”的难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因为“带着农民干”的农业企业家,既可能是家庭农场的农场主、专业大户的户主,也可能是农民合作社甚至农业企业的带头人。“少数农业企业家 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大量老弱化的农民”,不失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国际经验来看,面向农业产业链的生产性服务业(简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日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引擎。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其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甚至网络化发展,可以更好地拓展农业发展与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甚至产权市场对接的通道,形成农业组织结构创新、新型主体发育与农产品市场、农业要素市场创新联动发展机制,拓展农产品市场空间和农业要素结构优化升级的空间,更好地抢占现代农业发展的制高点。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可以借助城乡服务业的有机联系和城市高端服务业密集的优势,更好地促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惠、城乡一体。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有利于增强信息化对农业现代化的引领作用,通过促进三次产业在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发展,更好地带动城乡协同发展,支撑农业更好地引进高级、专业性生产要素,缓解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培育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需要指出是,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不同。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较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更广、内涵更丰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都强调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和运行社会化。但是,相对而言,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继续重视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同时,更多地强调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化,更多地重视专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的成长发育,借此增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其可持续发展机制。因此,在立足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运行特点的基础上,诸多有利于服务业产业化的措施,如推进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以及引导领军人才、优质要素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都是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的。相对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更加有利于持续增加和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从而有效引领并强力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更容易形成网络发展的农业服务供给格局和农业服务能力格局,促进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增进农业服务链对农业产业链转型升级的引领支撑能力。
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过程,以及推进现代农业的组织创新,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为节本增效、降低风险和优势互补,为增强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采取的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濟的努力;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之间为增强协同效应和网络效应,更好地对接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和增强竞争优势,而采取的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努力。随着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数量的增加,这些新型主体自身的问题和局限也会日益凸显。较为突出的共性局限主要是组织规模小、层次低、功能弱、服务能力差,甚至同质性强。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发展,面对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程度较高的跨国公司,增强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竞争力日趋迫切。因为,随着农业对内对外开放的扩大与深化,农业产业组织如果没有竞争力,农业就不可能有竞争力,建设现代农业更是无从谈起。发达国家的农业跨国公司,往往经历了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在农业的大多数领域,我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能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但通过引导农业产业组织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通过促进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有效合作,仍然有望形成可与发达国家农业跨国公司有效竞争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因此,加快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应该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按照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加快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完善制度和政策环境至关重要。如从近年现实和可以预见的趋势来看,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或服务主体之外,可供优选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首先,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及联结农户的方式,增强对农户或现代农业发展的服务功能。其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或服务主体之间加强联合合作,培育农业产业链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农业组织创新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网络效应,推进农业组织功能的转型升级。第三,通过成立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不但可以增进行业共同利益或解决特定农业产业(链)的共性问题,而且可以为发挥核心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链整合中的作用提供平台。第四,通过支持发展现代农业集群或农业产业化产业区,促进现代农业产业链的一体化,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集群化和网络化发展,培育农业产业链的竞争优势④,提升农业的品牌效应和农业产前、产后环节的集聚效应。
但是,这些可供选择的路径能否有效转换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现实,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深化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如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这包括在与农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与农户之间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民更好地分享发展现代农业的增值收益创造条件;也包括健全农业产业化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联盟、龙头企业集团甚至农业产业化集群、产业区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健全农民合作社等对农业产业链垄断现象的制衡机制,为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之间更好地分享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升级的成果创造条件。在这些方面实现突破,必须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节作为支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2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户家庭经营 农业 转型 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围绕这个战略构想进行了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重新认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农户家庭经营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
农户家庭经营、公司农业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容性。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通过农村改革构建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往往绕不开如何对待这种传统的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进一步说,这种“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能否通过转型提升,有效转化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在可预见的将来,至少在大多数常规的农业生产领域,农户家庭经营仍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并具有相对于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当然,农户家庭经营的这种比较优势往往不一定表现在单纯的经济方面,而是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如许多公司农业经营不愿种植利润率较低的粮食作物,喜欢种植高度出口导向的非食品作物。大面积采用公司农业经营替代农户家庭经营,容易加剧农产品供求结构的矛盾,形成对局部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毁灭性破坏”,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①。缺乏相关经验导致管理失误等农商企业内部的问题,也是许多国家公司农业经营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从国际上看,20世纪80年代后,墨西哥支持外资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的教训值得我们汲取②。当时,墨西哥在降低农产品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同时,推动农业市场化改革,放宽对外资投资农业的限制,并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分得土地的农民,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买卖、租赁等方式转让土地,鼓励外资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用地进行投资。由此造成墨西哥农业生产结构转向以面向出口的经济作物为主,粮食等大宗作物生产在跨国公司的挤压下迅速萎缩,粮食由自给自足转向高度依賴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农业产业链甚至农业的土地经营和技术选择日益受到跨国公司控制。这些农业跨国公司很少直接投资农业生产,而是将投资的重点放在利润更高的农业产前、产后环节,导致农业利润大量外流,农民只能获得产中环节的小部分利润。跨国公司主导的农业技术选择主要服从于大规模农场的需要,导致普通农户缺乏获得技术进步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被迫进入城市贫民窟。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部分地区向工商企业的土地流转过快,推动了农业“非粮化”提速,增加了危及粮食安全的隐患。部分地方政府变相强迫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也容易增加工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蓄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与粮、油、棉等大宗农产品密切相关的生产领域,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形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引导我国“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实现转型提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由于农户家庭经营的高度异质性,不同类型的农户家庭经营相对于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的农户家庭农场具有运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等特征,它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容性,往往不是我国“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所能企及的。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上,既要看到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形式的合理性,又要看到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局限性。
第二,总体而言,家庭经营相对于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环节。而随着农业发展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以及农业产业链运行中消费者主权的强化和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农户家庭经营的比较劣势在某些方面迅速凸显,这种状况对于“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更是如此。
第三,即便是在农业生产环节,农户家庭经营也并非在所有领域都呈现比较优势。比如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有机农业、设施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集约型养殖业中,公司农业经营相对于家庭经营的比较优势正在日趋凸显。
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和局限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而言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及其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局限性。我国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以“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在农业发展上存在着“重生产、轻服务”、“重政策优惠、轻制度建设”等倾向。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入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种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和局限性日趋突出,对于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约迅速显现,主要表现在:
第一,妨碍农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增加了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难度。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中,“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分工协作,加剧了我国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益低和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距较远。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以“小而全”、“小而散”为主要特征的农户家庭经营,还容易加剧农户兼业化、农业经营副业化和农业劳动力老弱化的问题,导致以农为辅的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形态。由此会推动农业经营粗放化、农业技术选择简约化,甚至会导致农业商品化出现退化,加剧农地撂荒和农机等设施设备的闲置,制约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容易导致农户的农业经营日益偏离农业发展的效率目标,弱化农户推进农业集约化和专业化的动力。 第二,难以实现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等方面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妨碍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对大量家庭经营的农户而言,许多影响深远的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活动,包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往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农户缺乏参与的动力甚至能力。农户之间“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也往往会导致参与这项活动时面临较高的“动员”成本和“协调”困难。比如,在农作物制种、动植物疫病防治时,少数农户的不参与甚至会导致多数农户的参与“无功而返”。许多地方在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实行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及推进农产品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时,往往面临较大困难,与此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难以提高,甚至农业经营粗放化和欠组织化,以及农业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户行为的“理性选择”。
第三,加大农业产业链协调整合的困难,将农户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如前所述,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优势领域在于农产品生产环节。但是,如果将研究的视野从农业生产环节“切换”到整个农业产业链,特别是农业的产前、产后环节,如农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物流与营销、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农产品安全和品牌建设、农业金融保险或农产品期货市场等领域,农户家庭经营的比较劣势就会迅速凸显。与此相对应,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优势领域也在传统的农业生产环节。相对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竞争已由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在农业产业链竞争中的比较劣势日趋突出,对于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制约迅速凸显。况且,随着全球范围内产业融合的深化,农业产业链的服务环节日益成为农业产业链或价值链的主导者,成为农业产业链资源整合、优势集成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农业产业链的利润重心也逐步呈现向农业服务环节转移的趋势。这会进一步加剧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与局限。
一般而言,“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组织,难以联合起来与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农业产业链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工商资本(包括服务业企业)抗衡。因此,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不仅会加大农业产业链协调整合的难度,增加农户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产业链对接的困难,还会推动农业产业链运行中工商企业垄断格局的形成和“企业控制产业”现象的发生,容易将“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制约农民增收,甚至导致农户在农产品市场竞争和价格决定中日益陷入“被动接受”的地位。近年来,面对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许多地方农民“承担风险多、获得利润少”,与此不无关系。
第四,阻隔农业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对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促进作用,影響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产业结构(供给结构)、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的产物。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外在表现;农业需求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引擎;农业要素投入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根基;农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载体。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由于在产业链协调整合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往往导致农产品市场需求的信息难以有效传导给农业生产者,加大农产品供求协调和价格实现的困难与风险,不利于发挥需求结构优化升级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擎作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由于妨碍农业竞争力的提升,容易加剧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降低农业发展对优质资源、优质要素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农业发展中优质要素的外流。这又会制约农业要素结构的优化升级,侵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根基。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农业组织创新的滞后,不仅容易削弱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争夺利润的能力,以及农业生产者与工商资本的谈判能力,还容易导致农业组织创新滞后成为制约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难点,增加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的成本与风险,妨碍农业产业链整体素质和增值能力的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哪些基本特征?概而言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四个方面有机结合的产物。
我们认为,所谓集约化,是相对于粗放化而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集约化作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一方面顺应了现代农业集约化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正是为了消除近年来部分地区农业粗放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集约化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单位面积土地上要素投入强度的提高;二是要素投入质量的提高和投入结构的改善,特别是现代科技和人力资本、现代信息、现代服务、现代发展理念、现代装备设施等创新要素的密集投入及其对传统要素投入的替代;三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包括要素组合关系的优化和要素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农业集约化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创新能力,但也对农业节本增效和降低风险提出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推进农业集约化,往往是发展内涵型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所谓专业化,是相对于兼业化,特别是“小而全”、“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方式而言的,旨在顺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更好地通过深化分工协作,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的资源利用率和要素生产率。从国际经验来看,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如鼓励“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向专业化发展,形成“小而专、专而协”的农业经营格局。结合支持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培育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等专业服务提供商,也是推进农业专业化的重要内容。第二,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如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以及美国的玉米带、大豆带等。从国内外经验看,农业区域专业化的发展,可以带动农业区域规模经济,是发展区域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专业化的深化,有利于更好地分享分工协作效应,但也对生产和服务的社会化提出更高层次的期待。 至于组织化,主要是与分散化相对应的,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的发育及与此相关的农业组织创新。第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之间加强横向联合和合作,包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等,甚至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第三,顺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提高农业产业链的分工协作水平和纵向一体化程度。培育农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对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能力及其带动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升级的能力,促进涉农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等,增进农业产业链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均属组织化的重要内容。
社會化往往建立在专业化的基础之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社会化作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农业发展过程的社会参与;二是农业发展成果的社会分享。农业产业链,换个角度看,也是农产品供应链和农业价值链。农业发展过程的社会参与,顺应了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趋势。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链主要驱动力正在呈现由生产环节向加工环节以及流通等服务环节转移的趋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引领支撑作用也在不断增强。这些方面均是农业发展过程中社会参与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现。农业发展过程的社会分享,不仅表现为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还表现为随着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产业链逐步升级,并与全球农业价值链有效对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农业产业链消费者主权的强化和产业融合关系的深化,农业产前、产后环节利益主体参与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深化,以及农业产业链与能源产业链、金融服务链的交融渗透,都是农业发展成果社会分享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现。农业发展过程社会参与和分享程度的提高,增加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为通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的成长、增进其相互之间的联合和合作等,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环节的利益,避免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分配过度向加工、流通、农资供应等产前、产后环节倾斜,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分工协作关系的深化,多数农产品供应链日益由线性的单链转化为非线性的网链。因此,农业经营体系社会化发展的高级形态是网络化。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推进网络化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集体转变成本和需求规模经济的存在,旨在提升网络效应。③许多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局部区域内农业经营体系网络化的结果。农业经营体系的网络化,为创新要素有效植入农业产业链提供了多元便捷的通道,有利于提高农业发展对资源、要素的动员和集成能力,促进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升级,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强调的重点不同。集约化和专业化更多地强调微观或区域中观层面,重点在于强调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组织化横跨微观层面和产业链中观层面,致力于提高农业产业组织的竞争力,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源要素竞争力,影响利益相关者参与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能力。社会化主要强调宏观方面,也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运行的外在表现,其直接结果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发育。在新型农业产业体系的运行中,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应该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它们是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厦”的“基石”,不可或缺。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初期。基于实践经验,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主要特征还为时过早。但是,基于国内外经验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通过对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科学扬弃,仍能大致勾画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主要任务。
培育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同时,通过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结合改造提升农户家庭经营,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通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发育,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新的载体和带动力量。就总体而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或企业家)的成长放在突出位置。因为无论哪类新型经营主体,其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素质,都是决定其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
发展引领有效、支撑得力、网络发展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随着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农户兼业化的发展,特别是以“二兼农户”为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的形成,将培育农业企业家和发展农业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发展现代农业“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在一个地区,如果有几个精明强干的农业企业家“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选择经营方向,老弱化的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从何着手”、“向何处去”的难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因为“带着农民干”的农业企业家,既可能是家庭农场的农场主、专业大户的户主,也可能是农民合作社甚至农业企业的带头人。“少数农业企业家 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大量老弱化的农民”,不失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国际经验来看,面向农业产业链的生产性服务业(简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日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引擎。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其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甚至网络化发展,可以更好地拓展农业发展与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甚至产权市场对接的通道,形成农业组织结构创新、新型主体发育与农产品市场、农业要素市场创新联动发展机制,拓展农产品市场空间和农业要素结构优化升级的空间,更好地抢占现代农业发展的制高点。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可以借助城乡服务业的有机联系和城市高端服务业密集的优势,更好地促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惠、城乡一体。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有利于增强信息化对农业现代化的引领作用,通过促进三次产业在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发展,更好地带动城乡协同发展,支撑农业更好地引进高级、专业性生产要素,缓解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培育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需要指出是,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不同。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较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更广、内涵更丰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都强调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和运行社会化。但是,相对而言,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继续重视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同时,更多地强调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化,更多地重视专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的成长发育,借此增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其可持续发展机制。因此,在立足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运行特点的基础上,诸多有利于服务业产业化的措施,如推进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以及引导领军人才、优质要素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都是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的。相对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更加有利于持续增加和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从而有效引领并强力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更容易形成网络发展的农业服务供给格局和农业服务能力格局,促进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增进农业服务链对农业产业链转型升级的引领支撑能力。
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过程,以及推进现代农业的组织创新,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为节本增效、降低风险和优势互补,为增强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采取的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濟的努力;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之间为增强协同效应和网络效应,更好地对接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和增强竞争优势,而采取的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努力。随着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数量的增加,这些新型主体自身的问题和局限也会日益凸显。较为突出的共性局限主要是组织规模小、层次低、功能弱、服务能力差,甚至同质性强。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发展,面对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程度较高的跨国公司,增强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竞争力日趋迫切。因为,随着农业对内对外开放的扩大与深化,农业产业组织如果没有竞争力,农业就不可能有竞争力,建设现代农业更是无从谈起。发达国家的农业跨国公司,往往经历了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在农业的大多数领域,我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能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但通过引导农业产业组织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通过促进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有效合作,仍然有望形成可与发达国家农业跨国公司有效竞争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因此,加快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应该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按照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加快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完善制度和政策环境至关重要。如从近年现实和可以预见的趋势来看,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或服务主体之外,可供优选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首先,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及联结农户的方式,增强对农户或现代农业发展的服务功能。其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或服务主体之间加强联合合作,培育农业产业链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农业组织创新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网络效应,推进农业组织功能的转型升级。第三,通过成立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不但可以增进行业共同利益或解决特定农业产业(链)的共性问题,而且可以为发挥核心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链整合中的作用提供平台。第四,通过支持发展现代农业集群或农业产业化产业区,促进现代农业产业链的一体化,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集群化和网络化发展,培育农业产业链的竞争优势④,提升农业的品牌效应和农业产前、产后环节的集聚效应。
但是,这些可供选择的路径能否有效转换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现实,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深化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如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这包括在与农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与农户之间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民更好地分享发展现代农业的增值收益创造条件;也包括健全农业产业化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联盟、龙头企业集团甚至农业产业化集群、产业区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健全农民合作社等对农业产业链垄断现象的制衡机制,为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之间更好地分享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升级的成果创造条件。在这些方面实现突破,必须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节作为支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