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bzhwy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冒名处分指的就是对他人的不动产冒用他人处分的行为,冒名处分对于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并不适用,适用的是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现代世界民法中普遍适用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信赖的原则和思想,当然其中也包括中国。因此保护善意相对人,在相对人善意的时候,表见代理制度在这个时候不能够类推适用,能够适用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有在交易关系中保护更高的法律价值的情况之外也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或者是相对人,交易的安全才能够得到真正的维护,我国的社会交易安定才不会被破坏。
  关键词 冒名处分 不动产登记 公信力 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29
  现实生活当中,冒名处分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我国的学者对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不在少数,但是到现在并没有形成一个十分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冒名处分的法律范畴归属进行界定,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法理和基本要件进行概述,对不动产物在冒名处分的情况下受让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进行讨论。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冒名处分不动产仅限以下情况:非不动产物权所有人甲,冒用不动产物权所有人乙,将该不动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丙的情况。
  一、关于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的不同见解及其理由
  我国法律界针对哪种民法制度适用冒名处分的意见有很多种,其具有代表性的见解有以下几种:
  1.冒名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当受让人表现出的是善意的情况下,这样就能够构成善意取得。有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既不能适用冒名处分,也不能够类推适用。此处又有两个不同的观点是针对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问题。善意取得应该适用《物权法》的第107条规定是一种意见,即原所有人在相对人是善意取得情况下,仍然拥有回复请求权。另一种意见则是善意取得应该适用《物权法》的第106条规定,即原所有人在相对人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没有回复请求权。两种意见各执一词,各有不同的理由。
  2.针对冒名处分中的善意受讓人,应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而不适用善意取得。这主要的原因就是无权处分中并不包括冒名处 分。无权处分的范围中并不包含有冒名处分,如果强制性的将其归纳其中,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的无权处分的发范围不恰当的增大了。在冒名处分中错误不是发生在登记簿上,错误发生在登记簿上只能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之所以冒名处分适用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主要还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房管的屋所有权归善意受让人。但是此种观点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理阐释,无法信服。
  3.善意受让人在冒名处分的情况下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该观点给出的解释理由为:只有在登记簿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属于善意取得,但是在冒名处分的过程中,登记簿不会发生错误。冒名处分属于无效行为,不能够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非正当交易或者是不法交易。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在不管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不会因为冒名处分而丧失。
  4.也有观点认为针对冒名处分中的善意受让人在主张观点的时候可以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或者善意取得制度,二者均可适用。
  5.在房屋冒名处分的案件中还有一种观点是受让人愿意缔结法律行为的对象只有被冒名人。该观点的持有者认为当受让人是相对善意的情况下,其与被冒名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成立生效的。
  二、冒名处分的法律范畴归属
  冒名处分中的善意受让人受不受保护以及如果受保护则是适用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还是适用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这是上述几种观点中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只有将冒名处分的法律范畴归属界定完成之后,即确定冒名处分是该看作是受让人与被冒名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还是受让人与冒名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才能够进一步解决对上述观点中的争议问题。在确认冒名处分的法律范畴的时候涉及到冒名人、被冒名人、相对人这三者,因此被冒名人是否存在过错、相对是否善意、冒名人在实施法律行为的时候是为了被冒名人还是为了自己这几项在认定冒名行为的是法律范畴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
  实际上在考虑冒名处分的法律范畴的时候考虑并不将上述几项因素中的考虑在内,冒名行为的实施方式并不是冒名行为的关键因素。在房屋被冒名处分的案件中,房屋的本身应该是相对人看重的,因此其并不关注与谁发生交易关系,冒名人使用被冒名人的姓名,可见其在实施法律行为的时候根本目的还是自己,因此这样的法律行为不能够类推适用关于无权代理规定,因为这一法律行为在性质上是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所有权人对他人的所有权实施处分的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形成
  (一)登记公信力是不动产权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无权处分是冒名处分的本质,因此在民法中相对人是否善意取得就是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有公示方法、适用善意取得的权利,且该公示方法在法律上还要具有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受让物权者在面对物权公示呈现出来的物权归属状态善意信赖,因此受到善意取得的保护,因此善意保护效力又被称为是公信力。于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就是:受让人的善意信赖以及处分人的无权处分。换言之,登记簿错误并不属于构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本质要件。我国一些学者利用德国法上的观点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实际上很多时候德国法上的主张与我国学者的主张是不一致的。我国学者只是将积极错误登记错误理解成登记错误,而并不是德国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登记簿不正确为要件”。我国部分学者理解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这与德国的只是指那些法律意义上不正确而土地登记簿成立的事实构成之不一致的。我们在理解登记公信力是不动产权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
  (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形成   動产物权原则上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则是登记。物权状态由公示的权利外观而推定是物权公示的一项法律意义。在不动产中,登记人其权利受有禁止处分的限制或者是享有登记权利,全靠登记簿中的登记来推定,而其权利不受限制或者是没有此项权利是以登记簿中的登记被涂销或者是未登记来推定。
  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直接占有,而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因此身份上的证明就是推定不动产的所有人就是处分时候的主要证据。处分人的身份确认完成和登记簿中不不动产登记相结合,这样形成的处分人对所处分权利有处分权使得其他人相信的外观,受让人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善意信赖,因此受到善意取得保护。确认登记簿中的所有人和处分人是一致的以及登记簿中关于所有人的登记是实现不动产公信力的两个必要构成条件。
  四、民法对善意的保护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关于冒名处分的性质上属于无权处分的法理在上文中已经做了阐释,接下来进一步讨论分析善意取得的相关问题。
  (一)民法对善意的保护
  冒名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是否应该收到保护并不够从“并非一切的善意都受保护”这一判断中判断出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规则和制度在民法中有许多,主要是在民法中有保护善意的原则和思想。表见代表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民法中保护善意当事人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制度候是基于人类善良的观点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对是善意者进行保护。当然在民法中对不保护善意的规定也有,最为典型的就是不保护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善意信赖。各种价值判断相互作用形成了民法中的许多规则或者是制度。
  是否应该保护在冒名处分中的受让人的善意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在所有权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要首先保护交易安全,受让人的善意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社会中要维持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首先就要保证交易安全。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众多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规则和制度,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是我国法律的基本核心价值。因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一项交易行为中都具有的情况下,除非有十分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是特别的理由,都应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适用善意取得。
  (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上的善意
  经过对比各国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在立法中同意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动物产权的善意取得的善意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善意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我国的受让人的善意在《物权法》的第106条,对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并进行较为详细的区别。这其中还是主要涉及到我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问题,是否应该进行区别规定确实需要进行详细研究。我国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上花费了大量的财力,这样就应该让不动产登记拥有绝对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的作用应该被发挥出来。
  (三)受让人的善意与受让物的性质
  比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立法,发现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中并不包含有盗赃物、遗失物等为受让物的特殊规定的限制。只要不动产登记在处分人名下,那么不论是以什么样的原因、什么样的方式登记在处分人名下,都属于善意取得。对比我国的《物权法》中的第107条和第106条之后均能够得到这个结论。
  因此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的第106条保护冒名处分案件中的善意受让人。
  五、冒名处分之行为违法性与善意取得
  善意受让人构成是善意取得的有效要件为:行为形式合法、行为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只要符合这些要件即使欠缺处分权的情况,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取得是构成的。因此在本文讨论的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物权中,签订的转让合同完全符合上述的几个有效要件,因此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应该受到保护。当然针对这一观点,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意见,因此本文在此处进行以下讨论说明。
  是否具有全部的有效构成要件是保定该法律效果是否发生的重要依据。因此善意取得不受到无权处分的违法性程度的影响,一旦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那么法律效果就会发生。可以说善意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完全不受到无权处分的违法性和不正当性的影响。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由于受到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但是《合同法》中规定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在不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属于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两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因此应该以《合同法》为基准。只要实行的法律行为没有被撤销就一直有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并不包括有无权处分,因此在民法中考虑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考虑的要素中不考虑其是如何实现了无权处分的行为,只需考虑其法律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即可。
  对权利所有物无权利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有效的情况包含有在实施处分行为后取得权利或者是取得有权利人的追认。这是“无权处分中的效力待定的规则”。因此在无权利人没有取得权利或者是没有取得权利人的追认的时候就要考虑善意受让人是否是善意取得了。
  针对不动产物权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众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并且各执一词,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对不动产冒名处分的制度或规则也各有不同,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这样在面对实际适用法律的时候才会更加得心应手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金印.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私法效力.法商研究.2014(9).
  [2]冉克平.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司法效果.中国法学.2015(2).
  [3]傅鼎生.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法学.2011(12).
其他文献
占有制度保护的对象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于占有的性质存在“事实说”、“权利说”、"法益说
自从柔佛州依斯干达特区概念推出以来,加上与新加坡仅有一海之遥,马来西亚柔佛州近年来已成为最具外资吸引力的州属,尤其是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当中,中资企业前来投资与发展房地产的脚步并未放缓。继碧桂园与广州富力地产后,今年初,该地区再迎来中国卓达集团与依斯干达投资机构合资发展高级公寓的新闻。这除了反映出柔佛州依斯干达特区的投资前景依然可观外,也显示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逐步趋向成型。  事实上,柔佛州可投资的
数的认识和数的计算是小学生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知识,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应该有了比较好的基础,而图形则是同学们学习数后的又一个新的内容,由于陌生和未知,开始学习的时候,肯
国防教育学的学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而对国防教育和国防教育学的科学定位是所有工作的起点.本文从国防教育及国防教育学科的定位入手,分析了国防教
期刊
《简·爱》是夏洛蒂·勃朗特的成名作,也是她的代表作。它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小说的真实性和强烈的感染力,还在于它独到的艺术特色。本文从心理描写,人物个性以及艺术技巧和
当前我们正在组织力量制定我省“十二五”规划。这个规划应该是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后五年全省发展主张的宣告,必须明确发展的主基调是什么,突破性的目标是什么,重点战略是什
澳大利亚地区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直到1998年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相类似.最近在澳大利亚关于改革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无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推定存在争议.尽管澳大利亚国
自然界的铅锌常共生存在于铅锌矿中,本文采用EDTA法测定矿样中锌的含量,再根据铅锌矿一般工业指标确定此氧化铅锌矿中锌的品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