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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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一种新型的网络交易模式——网络购物兴起,因此产生了网络购物纠纷,此纠纷主要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管辖权纠纷引起的。由于我国在网络购物立法上的滞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完善,管辖权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文章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提出确立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管辖权;消费者
  一、我国网络购物合同诉讼管辖概述
  (一)网络购物定义
  网络购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二)网络购物合同的特征
  1、合同虚拟化
  网络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网络合同的要约①发出、合同订立、甚至合同履行都是通过网络这一载体完成,它依赖于网络,网络具有虚拟性,因此网络购物合同也具有虚拟性。
  2、合同主体不确定性
  由于网络购物合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形成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因此买卖双方交易主体的真实信息无从判断,这便导致了合同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
  3、缔约意思表示电子化
  网络购物合同的过程是当事人通过电脑完成的,卖方发出要约,买方接受要约并作出承诺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在线传达,以网络为媒体,完成合同订立,这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子合同的订立更简单、更快捷。
  二、现有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中国的网络购物主要是B2C③业务模式,在此模式中,势单力薄的消费者面对强大的企业,弱势地位不言而喻;网络环境,则进一步削弱了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权力平衡。
  2、法律规定未能给予消费者保障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消费者网络交易遭受侵权损害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脱离现实,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网络的快速发展,无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购物需求。
  3、消费者无法确认被告住所地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由于互联网的远程功能和匿名功能,销售合同的订立不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真正的联系,只需通过网络数据传输便可以订立。即使现在网站有规定销售者需要进行信息登记,但是这种规定却不能避免销售者信息作假的行为,网站也没有能力对销售者的信息进行一一核查。
  4、格式条款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公
  在现实中,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时,便会出现该网站平台注册协议,其中包含了涉及管辖的事项,而协议的形式是格式条款,这是一个强制性形式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不符合国际通用原则
  对于网络购物纠纷,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行保护性管辖,规定由消费者所在地实行专属管辖。而我国对此并无规定,这是不符合国际一般原则的,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即发生网购纠纷时,由消费者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三、域外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一)美国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最低联系”原则,美国各州制定了“长臂法案”,因此在各州确定了“长臂管辖权”④。
  (二)《布鲁塞尔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是欧盟于1968年颁布的,其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2000年12月1日,欧盟通过了布鲁塞尔法规,法规第十六条,消费者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居住地或卖方所在地起诉卖方,但卖方只能在消费者所在地起诉消费者。
  四、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完善建议
  (一)确立消费者所在地管辖规则
  在确立我国网购合同纠纷管辖权时,应借鉴欧盟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当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消费者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或销售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销售者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法院起诉消费者。此处赋予消费者可选择的法院仅限于消费者住所地和销售者住所地法院,是为了防止赋予消费者过大的权利导致销售者无法得到权利保障而作出的限制。
  (二)明确被告住所地
  现实中,供应者地址往往不能被消费者知悉,故应推进网店实名制,严格审核合格认证,特别是对网店地址进行验证。另外,作为网络监管状况的有效措施,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进一步推进实名制。
  (三)规范格式条款的应用
  对于格式条款,法律应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在网站进行消费时,该网站的管辖权条款应自动弹出,并以醒目字体来引起消费者注意,同时要给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例如,不仅要设置“不同意”按钮,还要允许消费者在点击“不同意”按钮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进行交易,而不是因此剥夺消费者继续购物的可能性。⑤
  注释:
  ① 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
  ③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而其中文简称为“商对客”。“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
  ④ 长臂管辖权是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
  ⑤ 参见房梁.张佳利.王萌.沈虹言:《网购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研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第二期。
  参考文献:
  [1] 贺琼琼.网络空间统一合同法与我国网络交易的立法及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 王健.网络法的域外经验与中国路径[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
  [3] 刘学在,郑涛.网络纠纷中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J].理论探索,2015(5).
  [4] 曲爽.商业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两起商业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案为例[D].兰州大学,2013(4).
  [5] 潘晓玲.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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