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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老同志询问我省离休干部遗孀(或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98号、赣财社字[1999]4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元月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至1955年间,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复员、退休的老红军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抗战前期(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67元提高到267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57元提高到257元。
2、抗战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8元提高到258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8元提高到248元。
3、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50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0元提高到240元。
二、关于老红军、老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56号、赣财社字[1999]07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到220元。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赣人字[2000]64号、赣财文字[2000]14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100元、90元分别提高到175元、160元。
四、关于企业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劳社养[2001]4号、赣财企[2001]17号、赣工发[2001]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城镇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60元。
农村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90元调整为1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
一、关于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98号、赣财社字[1999]4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元月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至1955年间,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复员、退休的老红军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抗战前期(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67元提高到267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57元提高到257元。
2、抗战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8元提高到258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8元提高到248元。
3、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50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0元提高到240元。
二、关于老红军、老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56号、赣财社字[1999]07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到220元。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赣人字[2000]64号、赣财文字[2000]14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100元、90元分别提高到175元、160元。
四、关于企业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劳社养[2001]4号、赣财企[2001]17号、赣工发[2001]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城镇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60元。
农村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90元调整为1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