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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治理商业贿赂为背景,坚持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以排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的种种阻力为突破点,从主体、制度两个层面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思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目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过去几年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引起学术界对其未来发展的广泛关注。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正面I临着诸如商业贿赂等因素造成的多重发展困境的困扰。作为贿赂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出现蔓延、泛滥之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危害。可以说,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治理商业贿赂联系起来,是对现实的有力回应,更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需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体性障碍因素分析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行行政审批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
1.思想观念束缚。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深受传统观念和管制思维的影响,传统行政观念中的消极因素如官本位观念、特权观念的消极制约都阻碍着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行政审批制度出现的历史时期来说,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理念遗留的影子。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摸索的过程,我国政府开始了范围广、程度深的管制改革,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理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长期的集权统治而缺乏权力机制的有效监督及制约,注定了权力腐败横行的不可遏制性。
此外,不良的商业伦理价值、潜规则意识泛滥的社会风气、潜规则意识的文化心态,都助长了审批权力异化、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商业贿赂作为潜规则的一种现实表现形态,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透视潜规则所腐蚀的不仅仅是权力,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践踏从根本上背离了公平的要求,破坏了社会公众正当利益,利益方对于商业贿赂潜规则的默许,是对于公共行政的公正、公平价值的牺牲。
2.部门利益危害。政府部门利益问题由来已久,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其实质就是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本质上审批权力所属主体是社会公众,审批权力部门属于行使主体,权力行使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借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为途径满足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做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权力异化、贿赂腐败的现象。
从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看,部门利益的危害表现在不能从公共利益、改革的全局、宏观层面出发。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审批部门深受传统特权观念影响,由于部门利益作祟,不能很好的调节利益关系。保留权力也意味着为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创造弹性空间,就以变通的方式、途径保留权力,对于取消权力百般抵制,造成改革效果不明显。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制度层面阻滞因素分析
1.审批运行机制尚存薄弱环节。审批运行机制属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核心部分,程序不够严密、方式方法不够科学、标准不够完善、过程不够透明的运行机制是不能实现行政审批目标达成审批效果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权力腐败的关键因素。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环节,审查与决定环节及期限环节。当前的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所需求的一些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期限规定、听证制度建设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建设还不够完善,另外制度之间的有效结合还不够紧密,如听证制度的有效开展同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可以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以及部分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审批事项标准不明,增添了暗箱操作的机会。
同时在审批的手段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电子审批作为现代化审批的手段,行政许可法中明确提出了其功能在于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于电子审批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它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及应有的重视。
2.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对于行政审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及防范权利滥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然要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与建设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向,一是对审批客体的监督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一直以来,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现场审核和后续的监管或者审批权、监管权、处罚权属于同一机关或其对应的下级机关,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审批就难免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违规审批的监管缺乏有效措施,审批监管不到位还存在死角。
三、结语
概言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的不斷深入,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彰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关注发展,又要立足当前,既要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含金量,又要切实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本文以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为背景,坚持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以排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的种种阻力为突破点,从主体、制度两个层面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思考。这些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彻底解决,必然使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受到制约,影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目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过去几年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引起学术界对其未来发展的广泛关注。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正面I临着诸如商业贿赂等因素造成的多重发展困境的困扰。作为贿赂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出现蔓延、泛滥之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危害。可以说,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治理商业贿赂联系起来,是对现实的有力回应,更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需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体性障碍因素分析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行行政审批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
1.思想观念束缚。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深受传统观念和管制思维的影响,传统行政观念中的消极因素如官本位观念、特权观念的消极制约都阻碍着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行政审批制度出现的历史时期来说,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理念遗留的影子。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摸索的过程,我国政府开始了范围广、程度深的管制改革,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理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长期的集权统治而缺乏权力机制的有效监督及制约,注定了权力腐败横行的不可遏制性。
此外,不良的商业伦理价值、潜规则意识泛滥的社会风气、潜规则意识的文化心态,都助长了审批权力异化、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商业贿赂作为潜规则的一种现实表现形态,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透视潜规则所腐蚀的不仅仅是权力,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践踏从根本上背离了公平的要求,破坏了社会公众正当利益,利益方对于商业贿赂潜规则的默许,是对于公共行政的公正、公平价值的牺牲。
2.部门利益危害。政府部门利益问题由来已久,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其实质就是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本质上审批权力所属主体是社会公众,审批权力部门属于行使主体,权力行使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借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为途径满足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做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权力异化、贿赂腐败的现象。
从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看,部门利益的危害表现在不能从公共利益、改革的全局、宏观层面出发。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审批部门深受传统特权观念影响,由于部门利益作祟,不能很好的调节利益关系。保留权力也意味着为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创造弹性空间,就以变通的方式、途径保留权力,对于取消权力百般抵制,造成改革效果不明显。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制度层面阻滞因素分析
1.审批运行机制尚存薄弱环节。审批运行机制属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核心部分,程序不够严密、方式方法不够科学、标准不够完善、过程不够透明的运行机制是不能实现行政审批目标达成审批效果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权力腐败的关键因素。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环节,审查与决定环节及期限环节。当前的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所需求的一些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期限规定、听证制度建设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建设还不够完善,另外制度之间的有效结合还不够紧密,如听证制度的有效开展同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可以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以及部分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审批事项标准不明,增添了暗箱操作的机会。
同时在审批的手段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电子审批作为现代化审批的手段,行政许可法中明确提出了其功能在于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于电子审批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它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及应有的重视。
2.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对于行政审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及防范权利滥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然要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与建设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向,一是对审批客体的监督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一直以来,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现场审核和后续的监管或者审批权、监管权、处罚权属于同一机关或其对应的下级机关,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审批就难免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违规审批的监管缺乏有效措施,审批监管不到位还存在死角。
三、结语
概言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的不斷深入,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彰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关注发展,又要立足当前,既要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含金量,又要切实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本文以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为背景,坚持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以排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的种种阻力为突破点,从主体、制度两个层面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思考。这些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彻底解决,必然使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受到制约,影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