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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以及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的总汇[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哲学基础,中国独有的哲学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也影响了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正是这样一种需要我们去追忆和理解、反思和扬弃的思想价值体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一)天道观
1.“天”是什么?有自然意义上的天,有神灵意义上的天,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有上帝和祖先居所意义上的天。首先是自然之天。其次是神灵主宰之天。然后是道理之天。最后是天国之天。
2.天之道
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即: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
阴阳不可割裂: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阳尊阴卑;阴阳和合化生万物[2]。
五行不可相离,五者相资为用,不可互缺;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五行与四时及生杀属性;五行为人类社会所用,缺一不可;五行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
天或自然的一切存在、运动变化之实质及目的为“生生”(创造生命、生机),为“仁”(爱抚生命,助成生命,为生命提供能源)。
3.天之命
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中国传统的“天命”说大多是从“天道”推论引伸而来。
(二)天人合一观
1.人之本质。人为天地之灵,钟天地之灵秀,天地之间人最贵;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本性善;人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副天数”,天人合一。
2.人之道。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是什么?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就是应天、顺天、法天,亦即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或者说,人之道,就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法天之秩序,亲亲尊尊。人类应效法此种秩序,成就人道。法天之生杀仁威,德刑并用。这种法天之阴阳生杀以为德刑、德刑并用、大德小刑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念
(一)天人和谐与慎刑思想
天人和谐蕴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是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体认和基本态度。天人和谐观贯穿渗透于刑事司法领域就形成了慎刑思想,从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3]。
(二)人际和谐、身心和谐与无讼的法律价值观
构建在人际和谐、身心和谐的人际观、身心观基础上的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又一要素。为了达到人际和谐,必须首先修身养性以成“仁”,必须建立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忍让,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也尽可能不去诉讼,而是息讼。
(三)和谐与“情理法”
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的融合在司法活动中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的又一要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常常把人情、天理、王法并稱,所谓“天理昭昭、天不可欺、无法无天、法不外乎人情”等等,人们普遍认为法典是人情、天理的规范化表达,三者应是相通的[4]。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的反思
(一)合理内核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经济发展,创造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第一,天人和谐对正确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和自然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积极意义。天人和谐观念体现了对自然的尊重和敬畏,这是现代人所缺少的一种态度。环境污染、气候变暖、资源短缺、疾病扩散诸多环境问题无不是人们对自然持一种单向索取态度的实践结果。
第二,揭开慎刑思想的神秘面纱,我们会发现它和现代刑法价值观念有着惊人的暗合。现代刑法具有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节俭性或经济性,是指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不用刑罚来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无讼的法律价值观及相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现代人正确看待诉讼,合理地行使诉权,并积极探索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重新审视传统调解制度,以汲取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并对其加以现代改造,以更好地服务于现实[5]。
第四,情理法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情感和期待,使法律的制订和运行具有更为广泛和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而不至于朝令夕改或成具文,使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谨慎合理地使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
(二)现代化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也要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在合理精神获得延续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转型,这种转型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从民本的和谐观到人本的和谐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特别是慎刑思想包含着一定程度上的人道精神,其实其中所蕴涵的只是民本思想,离现代的人本主义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有必要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从民本到人本的飞跃和转变,将法律和谐观念建立在尊重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本主义基础上,同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6]。
2.从一元静止的和谐观到多元运动的和谐观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构成要素的无讼价值观,它的政治实质在于消除“争心”,希望把广大民众牢牢固定在特定的生活区域和特定的社会角色之中,“三纲五常”、“孝悌”最后都指向专制主义统治所需要的一元的和谐稳定的局面。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应当是建立在机会均等、尊重个人或群体的创造力、人人畅所欲言、心情宽松、人格和谐健全、正当权益受到保护的和谐社会。它存在发展中的不平衡、存在多元利益的矛盾、冲突、合作,然而它又在发展运动中实现协调、平衡和和谐。
3.从人治的和谐观到法治的和谐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基于人治的和谐,因此,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又往往和追求和谐的目标相悖[7]。现在,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也有必要将人治底下的和谐法律观转变为法治底下的和谐法律观。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使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建立在立法完善、司法公平的长效保障机制的基础上。
四、结语
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和核心理念。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天、地、人之间的和谐与统一关系,追求在“调和”的机制中保持天、地、人三者的和谐性与秩序性,即整体结构的动态的“均衡”。具体到法律实践领域,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则天立法的原则;司法上,顺天顺时。“天人合一”是中国人独特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着重点在于自然秩序与社会人事之间的紧密联系,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施政和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都是上述哲学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或外化。由这一哲学基础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灵魂并未完全僵死,某些方面仍有其生命力,决不可简单否定。
参考文献
[1] 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天道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2]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M].官箴书集成本.合肥:黄山书社,1997.
[4] 魏明德.全球化与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 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一)天道观
1.“天”是什么?有自然意义上的天,有神灵意义上的天,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有上帝和祖先居所意义上的天。首先是自然之天。其次是神灵主宰之天。然后是道理之天。最后是天国之天。
2.天之道
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即: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
阴阳不可割裂: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阳尊阴卑;阴阳和合化生万物[2]。
五行不可相离,五者相资为用,不可互缺;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五行与四时及生杀属性;五行为人类社会所用,缺一不可;五行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
天或自然的一切存在、运动变化之实质及目的为“生生”(创造生命、生机),为“仁”(爱抚生命,助成生命,为生命提供能源)。
3.天之命
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中国传统的“天命”说大多是从“天道”推论引伸而来。
(二)天人合一观
1.人之本质。人为天地之灵,钟天地之灵秀,天地之间人最贵;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本性善;人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副天数”,天人合一。
2.人之道。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是什么?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就是应天、顺天、法天,亦即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或者说,人之道,就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法天之秩序,亲亲尊尊。人类应效法此种秩序,成就人道。法天之生杀仁威,德刑并用。这种法天之阴阳生杀以为德刑、德刑并用、大德小刑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念
(一)天人和谐与慎刑思想
天人和谐蕴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是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体认和基本态度。天人和谐观贯穿渗透于刑事司法领域就形成了慎刑思想,从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3]。
(二)人际和谐、身心和谐与无讼的法律价值观
构建在人际和谐、身心和谐的人际观、身心观基础上的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又一要素。为了达到人际和谐,必须首先修身养性以成“仁”,必须建立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忍让,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也尽可能不去诉讼,而是息讼。
(三)和谐与“情理法”
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的融合在司法活动中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的又一要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常常把人情、天理、王法并稱,所谓“天理昭昭、天不可欺、无法无天、法不外乎人情”等等,人们普遍认为法典是人情、天理的规范化表达,三者应是相通的[4]。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的反思
(一)合理内核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经济发展,创造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第一,天人和谐对正确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和自然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积极意义。天人和谐观念体现了对自然的尊重和敬畏,这是现代人所缺少的一种态度。环境污染、气候变暖、资源短缺、疾病扩散诸多环境问题无不是人们对自然持一种单向索取态度的实践结果。
第二,揭开慎刑思想的神秘面纱,我们会发现它和现代刑法价值观念有着惊人的暗合。现代刑法具有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节俭性或经济性,是指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不用刑罚来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无讼的法律价值观及相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现代人正确看待诉讼,合理地行使诉权,并积极探索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重新审视传统调解制度,以汲取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并对其加以现代改造,以更好地服务于现实[5]。
第四,情理法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情感和期待,使法律的制订和运行具有更为广泛和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而不至于朝令夕改或成具文,使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谨慎合理地使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
(二)现代化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也要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在合理精神获得延续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转型,这种转型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从民本的和谐观到人本的和谐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特别是慎刑思想包含着一定程度上的人道精神,其实其中所蕴涵的只是民本思想,离现代的人本主义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有必要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从民本到人本的飞跃和转变,将法律和谐观念建立在尊重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本主义基础上,同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6]。
2.从一元静止的和谐观到多元运动的和谐观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构成要素的无讼价值观,它的政治实质在于消除“争心”,希望把广大民众牢牢固定在特定的生活区域和特定的社会角色之中,“三纲五常”、“孝悌”最后都指向专制主义统治所需要的一元的和谐稳定的局面。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应当是建立在机会均等、尊重个人或群体的创造力、人人畅所欲言、心情宽松、人格和谐健全、正当权益受到保护的和谐社会。它存在发展中的不平衡、存在多元利益的矛盾、冲突、合作,然而它又在发展运动中实现协调、平衡和和谐。
3.从人治的和谐观到法治的和谐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基于人治的和谐,因此,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又往往和追求和谐的目标相悖[7]。现在,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也有必要将人治底下的和谐法律观转变为法治底下的和谐法律观。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使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建立在立法完善、司法公平的长效保障机制的基础上。
四、结语
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和核心理念。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天、地、人之间的和谐与统一关系,追求在“调和”的机制中保持天、地、人三者的和谐性与秩序性,即整体结构的动态的“均衡”。具体到法律实践领域,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则天立法的原则;司法上,顺天顺时。“天人合一”是中国人独特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着重点在于自然秩序与社会人事之间的紧密联系,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施政和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都是上述哲学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或外化。由这一哲学基础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灵魂并未完全僵死,某些方面仍有其生命力,决不可简单否定。
参考文献
[1] 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天道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2]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M].官箴书集成本.合肥:黄山书社,1997.
[4] 魏明德.全球化与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 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