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罗尔斯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在哲学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曾就读于普林斯顿大学,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后任教于美国著名学府哈佛大学。一生著述颇丰,代表作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万民法》。《万民法》是由哈佛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这个版本的《万民法》收录了“公共理性再探”一文,由此构成了罗尔斯国际政治思想的整体架构,也同时标志着罗尔斯从道德哲学领域迈入了国际政治理论领域。
关键词:国际和平;万民法;公共理性;重叠共识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01-02
一、写作背景
大家都知道,国内的政治秩序虽然难以实现得尽善尽美,但是毕竟可以通过约定和法律的方法实现,而国家机器就是保证国内秩序的强有力后盾。但是,如果我们放眼整个国际社会的话,我们看到的是另外一种图景。在国际社会中,虽然我们自始至终不缺乏公认的道德理念和国际法,但是为什么国际和平和正义却不能得以实现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强力组织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实际上,在国际社会,哪个国家的武力更加强大,哪个国家就拥有较多的话语权,这就是国际社会赤裸裸的丛林法则。很多政治思想家看到了这一点,并从理论的高度来解释和概括这一政治现实,比如爱德华·卡尔、汉斯·摩根索就是这种理论的典型代表,也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卓越思想家。这一派国际政治理论的主要主张就是,国际政治只有通过国家力量的强弱才能得到解释。但是,关于国际政治问题,还有另外一派思想家,他们强调,国际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问题。这类思想的代表人物有伊曼纽尔·康德、约翰·罗尔斯等,他们认为国家间的问题不仅仅是力量对比的问题,国际形势的发展有其道德方面的因素。罗尔斯的《万民法》是国际政治道德法律化的代表作品,同时也是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的有力补充。
二、主要内容
罗尔斯试图通过他的《万民法》来建立一个全世界人民都遵守的国际规则,通过这个国际规则来实现国际正义。他本人将《万民法》概括为现实的乌托邦。但是这里的“乌托邦”绝不是空想的意思,所以现实的乌托邦也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罗尔斯用“乌托邦”代指“完美社会”的理想。这里的“完美社会”是一个道德概念,其指出了人类社会前行的方向,告诉我们在道德方向上应该何去何从。这个道德概念并非是由罗尔斯第一个提出的,而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通过《理想国》告诉世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真正的正义是什么,人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过上幸福生活。后来的莫尔、康德和哈贝马斯都同意“完美社会”的道德理想确实有其价值,这种价值性主要体现在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道德方向。
罗尔斯通过他的《万民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正义问题。众所周知,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起,罗尔斯就开始考虑世界和平问题。受到两次世界大战和越南战争的震撼,罗尔斯深深地感受到,国际的和平和正义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最基本的政治正义也无法保障。《万民法》正是罗尔斯对国际和平和正义问题思考的结晶。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这本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由自由和合宜的人民所构成的国际社会是如何可能的?罗尔斯曾说,他的《万民法》连同其中的“公共理性再探”一文就是他对这个问题的最终思索。
我们都知道,罗尔斯主要是通过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来阐述他的基本政治思想——作为公平的正义。他将其基本的政治理念从国内扩展到整个国际社会,就形成了他的万民法概念,如同国内社会的合理公民要在公平的条款下与其他公民合作,(合理的)自由(或合宜)人民也要提出与其他人民合作的公平条款。一旦人民确保其他人民尊重这些条款,它们也便会同样尊重之。这引导我们在前一种情形得出政治正义的原则,在后一种情形则得出万民法[1]。
这个时候的万民法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性的要求和呼吁。它号召全世界的人民和国家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守万民法,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武器捍卫万民法。罗尔斯不止一次地强调“公共理性”是万民法的核心概念,只有通过“公共理性”才能实现国家和平和正义。“公共理性”是罗尔斯最终国际政治理想的必要条件,不是充要条件。那么问题出现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究竟是什么呢?它是如何实现国际和平和正义的呢?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必须来看一看罗尔斯的论证步骤。他认为要实现国际正义,必须要经历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就是“公共理性”。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原则最本初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多元文化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困境。我们首先来说说美国国内的情形,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在其中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神道教等等。这些不同的文化之间肯定是有冲突的,而且经常性地不能达成共识,不能共同合作,有时候甚至还会导致冲突。“公共理性”原则最初是为了实现这些不同文化之间的共识。
罗尔斯在论及国际正义的时候将这个原则扩展到了整个国际社会。具体而言,我们还可以借助于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亨廷顿的思想。亨廷顿主张,以前国际社会的矛盾主要来自于民族国家之间的不和,但是在现今的国际社会当中,国际冲突的原因变成了不同文化之间的抗争。在整个国际社会当中,相互对立的力量界限主要是通过文化的差异来确定的。在这个国际社会当中,存在基督教世界、伊斯兰教世界、儒教世界等等,它们相互的冲突主要是因为文化的不和。
罗尔斯显然部分同意这种划分。在罗尔斯看来,整个世界存在的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不同的文化都要求得到认可,最直接和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政治的力量,这直接体现为文化的政治诉求。这种政治诉求形成了不同的政治文化,而每一种政治文化都对本国的政治和社会建制一套自己的构想。因为政治文化是不同的,所以构想之间同样是不同的,也是不能兼容的。也就是说,并非每一个政治社会都同意和认可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和政治构想,但是罗尔斯认为,只要这些政治构想是合理的或者说是合宜的(判定是否合理或合宜的标准是是否能够满足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诉求),就有必要参与到国际政治中来,为解决国际正义和和平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从这个角度出发,罗尔斯的国际政治思想可以理解为如何调和由不同政治文化所导致的不同国际政治行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就是说,如果要实现国际和平,就必须找到一个所有的政治文化都同意的公共基础,来保证国际社会的人民可以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合作,达成共识,求得和平。为了这个目的,罗尔斯提出只有通过“公共理性”原则才能得到不同人民赖以合作的公共基础。为什么呢?因为“公共理性”是公众的理性,对所有人开放,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罗尔斯通过这个方式排除了政治精英主义的窠臼。与此同时,罗尔斯强调,公共理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善,他给公共理性规定了一个道德方向,这个道德方向直指其最终的目的——国际正义。紧接着,罗尔斯提出通过公共理性得到的公共基础就是“重叠共识”。
这个“重叠共识”并非是任何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也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宗教,而是所有政治文化和宗教的共识,并且是独立发挥作用的。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重叠共识”并非是任何一种特殊文化或者宗教的傀儡;第二,“重叠共识”有其独立的运行原则、道德方向。也就是说,它是自主发挥作用的。罗尔斯不断强调,这个“重叠共识”就是不同人民相互合作的公共基础,同时也就是国际和平的基础。罗尔斯提出,只要全世界的人民都运用公共理性,就可以达成重叠共识。如果这个过程顺利的话,人民在解决国际争端的时候就不会诉诸武力和战争,而是通过更加可取的方式——理性协商来解决我们所面对的国际困境。这样的话,国际和平和正义就随之解决了。
在这个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国际正义八项原则:(1)人民是自由,独立的,他们的自由和独立也为其他人民所尊重;(2)遵守协定和承诺;(3)各人民平等,并是达成用以约束他们的协议的缔约者;(4)有遵守和履行不干涉的责任和义务;(5)人民有自卫权,但没有以除自卫以外的其他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6)崇尚和尊重人权;(7)遵守对战争行为所做出的一些限制性条款;(8)有援助那些生活在不利条件之下的其他人民的义务[1]。
三、评价
显而易见,这些国际正义原则都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有的已经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原则。
罗尔斯在论证万民法时所用的基本概念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他的“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通过这两个概念,罗尔斯不仅要实现国际正义,而且要在多元社会的背景下,试图实现国内正义——建立一个公平的政治环境,这一点就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但是,光环的背后不免有瑕疵,有很多国际政治问题是罗尔斯的《万民法》连同他的“公共理性再探”无法解决的。比如说,如何对待因为负担不利条件而无法建立起正义或合宜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的社会?如何在履行国际正义的过程中避免霸权主义和干预主义呢?如何在整个国际社会实现资源的再次分配呢?如何在援助弱小国家的同时照顾其尊严呢?这些问题要么罗尔斯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要么给出的答案不够有说服力。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罗尔斯虽然有着明显和良善的普世关怀,但是他的思想原则和思想框架毕竟并非普世的,罗尔斯自己也承认世界存在多种正义理念,所以他很难将他在自由主义世界并用自由主义思维方式推导出的结论推广到整个国际社会。这种推广本身不能说不是文化霸权主义的,不是强制推广自由主义理念的,所以必将导致非自由主义国家的抵抗,从而导致文化冲突或者更严重的国际矛盾。从这个角度讲,“现实的乌托邦”可能确实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with“The Idea of Public Re-
ason Revisited”[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关键词:国际和平;万民法;公共理性;重叠共识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01-02
一、写作背景
大家都知道,国内的政治秩序虽然难以实现得尽善尽美,但是毕竟可以通过约定和法律的方法实现,而国家机器就是保证国内秩序的强有力后盾。但是,如果我们放眼整个国际社会的话,我们看到的是另外一种图景。在国际社会中,虽然我们自始至终不缺乏公认的道德理念和国际法,但是为什么国际和平和正义却不能得以实现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强力组织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实际上,在国际社会,哪个国家的武力更加强大,哪个国家就拥有较多的话语权,这就是国际社会赤裸裸的丛林法则。很多政治思想家看到了这一点,并从理论的高度来解释和概括这一政治现实,比如爱德华·卡尔、汉斯·摩根索就是这种理论的典型代表,也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卓越思想家。这一派国际政治理论的主要主张就是,国际政治只有通过国家力量的强弱才能得到解释。但是,关于国际政治问题,还有另外一派思想家,他们强调,国际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问题。这类思想的代表人物有伊曼纽尔·康德、约翰·罗尔斯等,他们认为国家间的问题不仅仅是力量对比的问题,国际形势的发展有其道德方面的因素。罗尔斯的《万民法》是国际政治道德法律化的代表作品,同时也是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的有力补充。
二、主要内容
罗尔斯试图通过他的《万民法》来建立一个全世界人民都遵守的国际规则,通过这个国际规则来实现国际正义。他本人将《万民法》概括为现实的乌托邦。但是这里的“乌托邦”绝不是空想的意思,所以现实的乌托邦也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罗尔斯用“乌托邦”代指“完美社会”的理想。这里的“完美社会”是一个道德概念,其指出了人类社会前行的方向,告诉我们在道德方向上应该何去何从。这个道德概念并非是由罗尔斯第一个提出的,而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通过《理想国》告诉世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真正的正义是什么,人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过上幸福生活。后来的莫尔、康德和哈贝马斯都同意“完美社会”的道德理想确实有其价值,这种价值性主要体现在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道德方向。
罗尔斯通过他的《万民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正义问题。众所周知,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起,罗尔斯就开始考虑世界和平问题。受到两次世界大战和越南战争的震撼,罗尔斯深深地感受到,国际的和平和正义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最基本的政治正义也无法保障。《万民法》正是罗尔斯对国际和平和正义问题思考的结晶。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这本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由自由和合宜的人民所构成的国际社会是如何可能的?罗尔斯曾说,他的《万民法》连同其中的“公共理性再探”一文就是他对这个问题的最终思索。
我们都知道,罗尔斯主要是通过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来阐述他的基本政治思想——作为公平的正义。他将其基本的政治理念从国内扩展到整个国际社会,就形成了他的万民法概念,如同国内社会的合理公民要在公平的条款下与其他公民合作,(合理的)自由(或合宜)人民也要提出与其他人民合作的公平条款。一旦人民确保其他人民尊重这些条款,它们也便会同样尊重之。这引导我们在前一种情形得出政治正义的原则,在后一种情形则得出万民法[1]。
这个时候的万民法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性的要求和呼吁。它号召全世界的人民和国家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守万民法,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武器捍卫万民法。罗尔斯不止一次地强调“公共理性”是万民法的核心概念,只有通过“公共理性”才能实现国家和平和正义。“公共理性”是罗尔斯最终国际政治理想的必要条件,不是充要条件。那么问题出现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究竟是什么呢?它是如何实现国际和平和正义的呢?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必须来看一看罗尔斯的论证步骤。他认为要实现国际正义,必须要经历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就是“公共理性”。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原则最本初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多元文化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困境。我们首先来说说美国国内的情形,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在其中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神道教等等。这些不同的文化之间肯定是有冲突的,而且经常性地不能达成共识,不能共同合作,有时候甚至还会导致冲突。“公共理性”原则最初是为了实现这些不同文化之间的共识。
罗尔斯在论及国际正义的时候将这个原则扩展到了整个国际社会。具体而言,我们还可以借助于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亨廷顿的思想。亨廷顿主张,以前国际社会的矛盾主要来自于民族国家之间的不和,但是在现今的国际社会当中,国际冲突的原因变成了不同文化之间的抗争。在整个国际社会当中,相互对立的力量界限主要是通过文化的差异来确定的。在这个国际社会当中,存在基督教世界、伊斯兰教世界、儒教世界等等,它们相互的冲突主要是因为文化的不和。
罗尔斯显然部分同意这种划分。在罗尔斯看来,整个世界存在的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不同的文化都要求得到认可,最直接和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政治的力量,这直接体现为文化的政治诉求。这种政治诉求形成了不同的政治文化,而每一种政治文化都对本国的政治和社会建制一套自己的构想。因为政治文化是不同的,所以构想之间同样是不同的,也是不能兼容的。也就是说,并非每一个政治社会都同意和认可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和政治构想,但是罗尔斯认为,只要这些政治构想是合理的或者说是合宜的(判定是否合理或合宜的标准是是否能够满足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诉求),就有必要参与到国际政治中来,为解决国际正义和和平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从这个角度出发,罗尔斯的国际政治思想可以理解为如何调和由不同政治文化所导致的不同国际政治行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就是说,如果要实现国际和平,就必须找到一个所有的政治文化都同意的公共基础,来保证国际社会的人民可以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合作,达成共识,求得和平。为了这个目的,罗尔斯提出只有通过“公共理性”原则才能得到不同人民赖以合作的公共基础。为什么呢?因为“公共理性”是公众的理性,对所有人开放,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罗尔斯通过这个方式排除了政治精英主义的窠臼。与此同时,罗尔斯强调,公共理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善,他给公共理性规定了一个道德方向,这个道德方向直指其最终的目的——国际正义。紧接着,罗尔斯提出通过公共理性得到的公共基础就是“重叠共识”。
这个“重叠共识”并非是任何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也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宗教,而是所有政治文化和宗教的共识,并且是独立发挥作用的。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重叠共识”并非是任何一种特殊文化或者宗教的傀儡;第二,“重叠共识”有其独立的运行原则、道德方向。也就是说,它是自主发挥作用的。罗尔斯不断强调,这个“重叠共识”就是不同人民相互合作的公共基础,同时也就是国际和平的基础。罗尔斯提出,只要全世界的人民都运用公共理性,就可以达成重叠共识。如果这个过程顺利的话,人民在解决国际争端的时候就不会诉诸武力和战争,而是通过更加可取的方式——理性协商来解决我们所面对的国际困境。这样的话,国际和平和正义就随之解决了。
在这个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国际正义八项原则:(1)人民是自由,独立的,他们的自由和独立也为其他人民所尊重;(2)遵守协定和承诺;(3)各人民平等,并是达成用以约束他们的协议的缔约者;(4)有遵守和履行不干涉的责任和义务;(5)人民有自卫权,但没有以除自卫以外的其他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6)崇尚和尊重人权;(7)遵守对战争行为所做出的一些限制性条款;(8)有援助那些生活在不利条件之下的其他人民的义务[1]。
三、评价
显而易见,这些国际正义原则都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有的已经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原则。
罗尔斯在论证万民法时所用的基本概念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他的“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通过这两个概念,罗尔斯不仅要实现国际正义,而且要在多元社会的背景下,试图实现国内正义——建立一个公平的政治环境,这一点就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但是,光环的背后不免有瑕疵,有很多国际政治问题是罗尔斯的《万民法》连同他的“公共理性再探”无法解决的。比如说,如何对待因为负担不利条件而无法建立起正义或合宜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的社会?如何在履行国际正义的过程中避免霸权主义和干预主义呢?如何在整个国际社会实现资源的再次分配呢?如何在援助弱小国家的同时照顾其尊严呢?这些问题要么罗尔斯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要么给出的答案不够有说服力。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罗尔斯虽然有着明显和良善的普世关怀,但是他的思想原则和思想框架毕竟并非普世的,罗尔斯自己也承认世界存在多种正义理念,所以他很难将他在自由主义世界并用自由主义思维方式推导出的结论推广到整个国际社会。这种推广本身不能说不是文化霸权主义的,不是强制推广自由主义理念的,所以必将导致非自由主义国家的抵抗,从而导致文化冲突或者更严重的国际矛盾。从这个角度讲,“现实的乌托邦”可能确实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with“The Idea of Public Re-
ason Revisited”[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