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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还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多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推进量刑建议制度,对实现量刑公正,维护法律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及困难,需要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文章结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开展的情况,对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完善量刑建议的方法,以期促进量刑工作更好发展。
[关键词]公诉案件;量刑建议;裁判监督
前言
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推动量刑更加公开公正,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法两家对量刑建议的认识不统一,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存在个案量刑建议畸轻畸重、采纳率低等等问题及情况。因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能不能在量刑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法官的量刑进行有效监督,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制度推行以来的工作实际,就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析,并提出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量刑建议权概念及理论依据
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特定的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的具体建议。量刑建议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的参考意见,比如,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建议适用死刑等。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坚实的法律和理论依据。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批捕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而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还包括量刑建议权。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公诉意见,而按该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实际上具有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
二、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落实情况
2011年从化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共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95件261人,均为简易程序案件,其中抢夺、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赌博、贩卖毒品等常见刑事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约占总数的82%,法院采纳数约占总数的63%。由于缺乏刚性规定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特别要求,量刑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不明显,采纳率不尽如人意,相对于定罪意见,量刑意见显然还处于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特别是普通刑事案件表现尤为明显。
三、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法律效力没有充分显现
量刑建议是公诉部门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建议”,是一种参照性的意见,对法院的实际量刑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且在具体的实践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时就省去量刑环节,有时只是让公诉人发表意见,采用与否不作表态。而且在审判中,使法院真正地采纳量刑建议,也比较困难,量刑建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监督法院的审判难以凑数。如被告人周某杰贩卖毒品一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们提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量刑,但法院判了七个月,判刑时也没有专门说明理由,而且就差一个月也很难证明法院判决不对,在量刑幅度以内处刑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诉讼资源问题不能抗诉,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
(二)检法两院对量刑建议的把握标准不统一,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个案量刑建议畸轻畸重情况
由于公诉人与法官对适用刑罚幅度的理解标准不同, 如对于被告人系主(从)犯、累犯的认定标准不同,以及涉及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从严、从重尺度不明确,幅度不统一,导致公诉人与法官在适用刑罚上会有偏差,往往致使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如被告人邝某威与刘某峰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公诉人提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但由于法院对累犯的认定有分歧,邝某威与刘某峰虽有前科,但后罪不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仅判处拘役,没有认定累犯情节。
(三)量刑建议较多强调主刑的适用,忽视了附加刑的适用
附加刑有“并处”、“单处”和“可以判处”的情形,但实践中,公诉部门往往不予区分附加刑的适用情形,只对主刑适用提出量刑建议。如综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所发出的量刑建议来看,大部分均仅对主刑的适用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附加刑”少有提及。笔者认为,对于“并处附加刑”的情况下,量刑建议不仅包括主刑,也应当涵盖附加刑;在“单处附加刑”的情况下,量刑建议应当针对附加刑提出;在“可以判处附加刑”的情况下,公诉人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提出附加刑的建议,也可以只针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
(四)不少判决书对公诉部门是否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是否被采纳等没有相关的表述
判决书是审判权运用的静态载体,应切实反映审判阶段的诉讼过程,反映法官裁决的程序和刑罚裁判的论证轨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也属于判决书应有的内容,以体现量刑争辩情况及法庭的采纳意见。但从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实施量刑建议的具体情况来看,有相当部分的法院判决书中没有列明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如果法院不予采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未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因此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些案件不清楚法院是否实际采纳了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不采纳是出于什么理由。特别是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是否因为庭审时出现了新情况影响了案件的量刑,判决书中均未列明,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判决的审查监督。 四、完善量刑建议的举措
在实施量刑建议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突出难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以体现法律效力,这是公诉机关目前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就此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几点浅见,与司法实践者商榷。
(一)加强监督, 实现建议与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量刑建议的效力
一是将量刑建议内容纳入刑事判决书,对于不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就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书要从各方面给予充分论证。同样,量刑建议不采纳,法官也须从各方面进行论证,这一论证过程必须是认真而充分的,这一过程也就防止了法官在量刑时的随意性。二是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完成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定性、量刑以及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提请科长、分管副检察长批示。如果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理由成立,公诉人要找出问题, 分析原因,不断总结、提高。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未被采纳,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二)加强公诉队伍业务建设,规范量刑建议权
要求做到:(1)把握案件中每一个量刑情节,合理、准确量刑。公诉人必须精确细致的审查案件,阅卷时要加强对案件细节的审查,包括刑罚总则和分则规定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另外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社会特征,向单位、社区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等方面,审讯时也要加强上述细节的讯问。(2)合理建议量刑幅度,对主刑及附加刑的适用也要一并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为了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量刑建议的幅度应视案情而定,实践中应当综合法定刑、以往判例以及案件中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其他酌定情节而拟定,否则就不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要根据案件情况,正确区分附加刑有“并处”、“单处”和“可以判处”的情形,合理提出主刑及附加刑的量刑建议。(3)将量刑建议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为使量刑建议规范,应将量刑建议案件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制定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通过全面系统的考核,促使公诉人更加重视量刑建议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
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公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二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三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决定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书应当与公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在庭审后将调整的量刑建议书提交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四)实行提前告知制度,促进量刑建议公平公正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程序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程序的价值之一,这就要求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做到量刑公开。提前告知制度,是指公诉人在起诉前,一般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的刑种、刑期。这一制度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关于量刑的知情权,使被告人主动参与到量刑程序中,而且为公诉机关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准备,从而有助于公诉机关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另外,提前告知量刑制度还有利于诉讼效率,因为被告人知道无理翻供可能影响量刑,使得被告人当庭翻供大幅减少,服判率则会大大提高。
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检察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积极探索、完善,使量刑建议更加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树立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形象。但也应当看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理论和实践探索,为进一步实现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简介]陈淑霞,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公诉案件;量刑建议;裁判监督
前言
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推动量刑更加公开公正,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法两家对量刑建议的认识不统一,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存在个案量刑建议畸轻畸重、采纳率低等等问题及情况。因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能不能在量刑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法官的量刑进行有效监督,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制度推行以来的工作实际,就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析,并提出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量刑建议权概念及理论依据
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特定的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的具体建议。量刑建议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的参考意见,比如,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建议适用死刑等。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坚实的法律和理论依据。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批捕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而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还包括量刑建议权。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公诉意见,而按该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实际上具有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
二、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落实情况
2011年从化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共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95件261人,均为简易程序案件,其中抢夺、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赌博、贩卖毒品等常见刑事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约占总数的82%,法院采纳数约占总数的63%。由于缺乏刚性规定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特别要求,量刑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不明显,采纳率不尽如人意,相对于定罪意见,量刑意见显然还处于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特别是普通刑事案件表现尤为明显。
三、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法律效力没有充分显现
量刑建议是公诉部门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建议”,是一种参照性的意见,对法院的实际量刑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且在具体的实践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时就省去量刑环节,有时只是让公诉人发表意见,采用与否不作表态。而且在审判中,使法院真正地采纳量刑建议,也比较困难,量刑建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监督法院的审判难以凑数。如被告人周某杰贩卖毒品一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们提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量刑,但法院判了七个月,判刑时也没有专门说明理由,而且就差一个月也很难证明法院判决不对,在量刑幅度以内处刑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诉讼资源问题不能抗诉,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
(二)检法两院对量刑建议的把握标准不统一,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个案量刑建议畸轻畸重情况
由于公诉人与法官对适用刑罚幅度的理解标准不同, 如对于被告人系主(从)犯、累犯的认定标准不同,以及涉及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从严、从重尺度不明确,幅度不统一,导致公诉人与法官在适用刑罚上会有偏差,往往致使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如被告人邝某威与刘某峰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公诉人提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但由于法院对累犯的认定有分歧,邝某威与刘某峰虽有前科,但后罪不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仅判处拘役,没有认定累犯情节。
(三)量刑建议较多强调主刑的适用,忽视了附加刑的适用
附加刑有“并处”、“单处”和“可以判处”的情形,但实践中,公诉部门往往不予区分附加刑的适用情形,只对主刑适用提出量刑建议。如综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所发出的量刑建议来看,大部分均仅对主刑的适用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附加刑”少有提及。笔者认为,对于“并处附加刑”的情况下,量刑建议不仅包括主刑,也应当涵盖附加刑;在“单处附加刑”的情况下,量刑建议应当针对附加刑提出;在“可以判处附加刑”的情况下,公诉人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提出附加刑的建议,也可以只针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
(四)不少判决书对公诉部门是否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是否被采纳等没有相关的表述
判决书是审判权运用的静态载体,应切实反映审判阶段的诉讼过程,反映法官裁决的程序和刑罚裁判的论证轨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也属于判决书应有的内容,以体现量刑争辩情况及法庭的采纳意见。但从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实施量刑建议的具体情况来看,有相当部分的法院判决书中没有列明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如果法院不予采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未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因此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些案件不清楚法院是否实际采纳了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不采纳是出于什么理由。特别是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是否因为庭审时出现了新情况影响了案件的量刑,判决书中均未列明,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判决的审查监督。 四、完善量刑建议的举措
在实施量刑建议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突出难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以体现法律效力,这是公诉机关目前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就此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几点浅见,与司法实践者商榷。
(一)加强监督, 实现建议与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量刑建议的效力
一是将量刑建议内容纳入刑事判决书,对于不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就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书要从各方面给予充分论证。同样,量刑建议不采纳,法官也须从各方面进行论证,这一论证过程必须是认真而充分的,这一过程也就防止了法官在量刑时的随意性。二是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完成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定性、量刑以及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提请科长、分管副检察长批示。如果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理由成立,公诉人要找出问题, 分析原因,不断总结、提高。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未被采纳,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二)加强公诉队伍业务建设,规范量刑建议权
要求做到:(1)把握案件中每一个量刑情节,合理、准确量刑。公诉人必须精确细致的审查案件,阅卷时要加强对案件细节的审查,包括刑罚总则和分则规定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另外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社会特征,向单位、社区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等方面,审讯时也要加强上述细节的讯问。(2)合理建议量刑幅度,对主刑及附加刑的适用也要一并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为了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量刑建议的幅度应视案情而定,实践中应当综合法定刑、以往判例以及案件中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其他酌定情节而拟定,否则就不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要根据案件情况,正确区分附加刑有“并处”、“单处”和“可以判处”的情形,合理提出主刑及附加刑的量刑建议。(3)将量刑建议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为使量刑建议规范,应将量刑建议案件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制定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通过全面系统的考核,促使公诉人更加重视量刑建议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
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公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二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三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决定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书应当与公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在庭审后将调整的量刑建议书提交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四)实行提前告知制度,促进量刑建议公平公正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程序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程序的价值之一,这就要求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做到量刑公开。提前告知制度,是指公诉人在起诉前,一般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的刑种、刑期。这一制度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关于量刑的知情权,使被告人主动参与到量刑程序中,而且为公诉机关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准备,从而有助于公诉机关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另外,提前告知量刑制度还有利于诉讼效率,因为被告人知道无理翻供可能影响量刑,使得被告人当庭翻供大幅减少,服判率则会大大提高。
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检察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积极探索、完善,使量刑建议更加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树立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形象。但也应当看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理论和实践探索,为进一步实现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简介]陈淑霞,从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