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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剧,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瑞典、德、日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中外;启示
一、中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一)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二战后建立和完善的,现在已基本实现了“人人皆保险”的模式。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性和多层次性。日本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构成: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农民年金基金。国民年金覆盖全体国民,属于福利性的基本保障,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农民年金基金可以选择参加。
国民基础养老金。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使广大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在年老、残疾、死亡时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日本于1959 年颁布《国民养老金法》,1985 年修改《国民养老金法》后,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
国民养老金基金。国民养老年金主要功能首先是覆盖不能加入农民年金的人员能在基础养老金以外获得同工薪族一样比较充裕的老年生活,其次为不满足国民年金的人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险选择。
农民养老基金。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这项养老金基金制度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需要农民个人提出申请。二是参加保险的农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第一类保险人(不含豁免者),年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必须在 60 天以上,包括 60 天。
特殊群体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包括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等。
(二)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的发源地,1883 年《工人医疗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自此社会保险以其强大的生命力逐步传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且从城市传向农村,向着人人皆有保障的全民覆盖方向迈进。德国于 1883 年、1884 年和 1889 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伤残、死亡保险法》三项社会保障立法,使德国建立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瑞典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在瑞典,农民在养老保障方面几乎和其他公民是一样的。他们的养老金共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基本养老金,二是附加养老金,三是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凡是 65 岁以上的瑞典公民都可以按月领取一定量的基本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是不考虑他们退休前的收入水平的。附加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所有退休者都能领取附加养老金,但是附加养老金的数额同工龄和退休前的收入挂钩,一般情况下附加养老金的评判标准是以退休前 30 年中收入最高的 15 年计算的;部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年龄高于 60 岁,但是还坚持工作的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政府会补贴这些公民因工作时间减少而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收益。
(四)中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确定了我国新农保的基本模式:
第一,基金筹集模式。新农保基金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参保居民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进行投保,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新农保基本模式的确定为今后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虽然我国在2009 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新的尝试 ,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改革,但农村养老保险仍然面临着起步晚、标准低的难题。本文通过考察瑞典、德、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相关经验,从中得到如下启示:
(一)加快我国新农保立法建设
各省区市“地方新农保”的探索实践千差万别,地方色彩鲜明,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的趋势,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这使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刚性制度,因此,应当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这是关系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以及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应及时把“新农保”工作纳入到《劳动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管理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出资责任,从而使之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政策的稳定,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二)建立建立专业管理机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若要有效地运行就离不开科学化的运作,也就是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国外一些养老保险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国家,都会有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并且会下设一些分管机构,设计这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满足比较分散的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要的同时,还可以集中全国性的农保基金,发挥全国性机构的信息、人才和管理优势。由此可知,在我国设立全国性的新农保专门管理机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实施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第一,在全国农村范围建立一种“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普惠性的农民“基础养老金”;第二,政府主導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养老金”;第三,对独生子女家庭,应设置“计生养老金”,等等,其资金绝大部分应由政府(中央政府)提供。因此,新农保制度的设计要着眼于农民养老保险需求的可持续性,把养老保险作为农村老年人口长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继续鼓励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多层次全方位地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参考文献:
[1]林义.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2]张国平.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与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J].农业经济,2006(4).
[3]牟放.西方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方财政研究,2005(12).
[4]于颖.建设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 (3).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中外;启示
一、中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一)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二战后建立和完善的,现在已基本实现了“人人皆保险”的模式。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性和多层次性。日本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构成: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农民年金基金。国民年金覆盖全体国民,属于福利性的基本保障,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农民年金基金可以选择参加。
国民基础养老金。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使广大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在年老、残疾、死亡时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日本于1959 年颁布《国民养老金法》,1985 年修改《国民养老金法》后,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
国民养老金基金。国民养老年金主要功能首先是覆盖不能加入农民年金的人员能在基础养老金以外获得同工薪族一样比较充裕的老年生活,其次为不满足国民年金的人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险选择。
农民养老基金。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这项养老金基金制度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需要农民个人提出申请。二是参加保险的农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第一类保险人(不含豁免者),年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必须在 60 天以上,包括 60 天。
特殊群体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包括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等。
(二)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的发源地,1883 年《工人医疗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自此社会保险以其强大的生命力逐步传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且从城市传向农村,向着人人皆有保障的全民覆盖方向迈进。德国于 1883 年、1884 年和 1889 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伤残、死亡保险法》三项社会保障立法,使德国建立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瑞典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在瑞典,农民在养老保障方面几乎和其他公民是一样的。他们的养老金共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基本养老金,二是附加养老金,三是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凡是 65 岁以上的瑞典公民都可以按月领取一定量的基本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是不考虑他们退休前的收入水平的。附加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所有退休者都能领取附加养老金,但是附加养老金的数额同工龄和退休前的收入挂钩,一般情况下附加养老金的评判标准是以退休前 30 年中收入最高的 15 年计算的;部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年龄高于 60 岁,但是还坚持工作的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政府会补贴这些公民因工作时间减少而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收益。
(四)中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确定了我国新农保的基本模式:
第一,基金筹集模式。新农保基金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参保居民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进行投保,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新农保基本模式的确定为今后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虽然我国在2009 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新的尝试 ,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改革,但农村养老保险仍然面临着起步晚、标准低的难题。本文通过考察瑞典、德、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相关经验,从中得到如下启示:
(一)加快我国新农保立法建设
各省区市“地方新农保”的探索实践千差万别,地方色彩鲜明,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的趋势,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这使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刚性制度,因此,应当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这是关系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以及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应及时把“新农保”工作纳入到《劳动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管理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出资责任,从而使之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政策的稳定,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二)建立建立专业管理机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若要有效地运行就离不开科学化的运作,也就是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国外一些养老保险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国家,都会有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并且会下设一些分管机构,设计这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满足比较分散的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要的同时,还可以集中全国性的农保基金,发挥全国性机构的信息、人才和管理优势。由此可知,在我国设立全国性的新农保专门管理机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实施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第一,在全国农村范围建立一种“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普惠性的农民“基础养老金”;第二,政府主導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养老金”;第三,对独生子女家庭,应设置“计生养老金”,等等,其资金绝大部分应由政府(中央政府)提供。因此,新农保制度的设计要着眼于农民养老保险需求的可持续性,把养老保险作为农村老年人口长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继续鼓励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多层次全方位地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参考文献:
[1]林义.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2]张国平.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与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J].农业经济,2006(4).
[3]牟放.西方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方财政研究,2005(12).
[4]于颖.建设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