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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官执法身份和执法主体资格缺失,严重阻碍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社区矫正官执法身份缺失的缘由,立法忽视是一方面,但更主要应归因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结构性缺陷。社区矫正的性质如果界定为刑罚执行,那么赋予社区矫正官人民警察的执法身份就是必须的,但只有司法实务部门建成专业、统一、稳定、符合刑罚执行素质要求的执行机构和矫正官队伍,执法身份和执法主体资格的赋予才能有所依傍并避免造成警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