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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PPP项目实践中,由于在合作双方关系、风险与收益匹配、前后期设计投入、机制设计等方面存在各种“不对等”因素致使项目推进受阻或失败。政府应当针对PPP项目在立法推进、统筹机构设置、投融资机制完善等方面的政策供给,为我国PPP模式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PPP模式 社会资本 对策
一、引言
PPP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推广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缓解政府债务压力、盘活社会资本、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领域通过PPP机制引进入社会资本,一方面可以缓解现阶段政府财政压力,并为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提供更有效的供给;另一方面为社会资本提供市场发展空间。2014年起我国密集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一系列文件大力推广使用PPP合作,并不断明确运作规范和方法,然而,PPP项目的实际签约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二、我国PPP项目的实践困境
1.传统政府本位观念下政企合作关系的不对等,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交易成本过高。PPP运行中强调的平等、互利的契约精神,要求政府真正能够以“平等”身份与非政府主体建立长期合作共赢关系,这与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体制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地方政府在信息掌握的全面性上,具有先天优势,包括PPP项目的信息公开程度、地方债务数据的真实性评估、公共服务的数据(如:供水、垃圾处理、轨道运营等实际用量参数)等一系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主动权基本都由地方政府掌控。社会资本为取得有效信息,需要付出比政府更大的交易成本,也很可能因为信息掌握缺失,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契约精神和对政府的违约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使得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潜在风险大于政府一方。政府失信是以往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最难防控的风险,地方政府换届、政策调整、合同兑付等风险,是社会资本不得不反复考量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急于缓解地方债务压力,招商引资时积极承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尤其是面临政府换届、重大政策调整时,政府之间推诿责任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分析失败的PPP案例,多数是因为政府不守信用、违背承诺而致投资方利益受损,导致项目失败。如长春汇津北郊污水处理厂因政府违约而诉诸法律,又如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当地政府在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政府废止了当初制定的管理办法,导致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从而使项目失败。
2.风险分配与收益分配不对等,PPP项目对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是PPP的重要特征,而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对项目风险分担难以达成一致,导致了PPP项目谈判时间长、成本高。PPP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和运营主体,由传统政府变为更具市场效率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成为很多额外风险或成本的承担者,本身就承担了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债务融资等各环节的风险,这应允许其能获得相应的风险回报。同时,PPP项目投资资金量大、回报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通过融资解决资金来源。从社会资本追求收益的特性来看,社会资本的PPP项目融资理论上应当高于政府项目融资成本,只有PPP项目综合效益能够节约足够多的成本,以覆盖采用PPP模式而增加的综合融资成本,才能称其为物有所值。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对PPP项目的成本控制,使得付费不能有太多“溢价”,而假设政府给的资本金回报率及债权融资成本太低,社会资本将不合算甚至根本无法融到资金。在“融资成本高、项目低收益和政策的高度不确定性”三重约束之下,PPP项目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
3.前期建设与后期运营的设计投入不对等,使得PPP项目未来风险不确定因素增加。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我国推广的PPP模式,也不仅限于项目融资模式,更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强调的是“全过程管理”,旨在通过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但部分地方政府把引入社会资本的PPP模式,视为解决基础设施融资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灵药”,并未充分重视其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的本质。因此经常在项目推广过程中本末倒置,将大量时间精力耗费在投资建设阶段的模式设计、利益分成博弈上,而对更长期的项目运营期管理机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缺乏足够的论证与假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了吸引资金降低短期融资压力,做出脱离实际承受能力的承诺,在项目运行后期缺乏有效的盈利模式和政府补贴机制的情况下,项目资金链难以平衡,最终只能以政府失信和项目失败告终。在项目谈判前期,重视投资建设,忽视运营管理、争议协调和合理退出机制的建立,导致一些PPP项目“先天不良”。如“北京国家体育场(鸟巢)因中信集团联合体无力正常经营,于奥运会结束后仅一年就将经营权拱手交给北京市政府。” 4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资金量大、投资利润较低、投资回报渠道比较单一、投资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回报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支付,一旦政府出现支付违约,社会资本便会陷入困境。
4.模式研究、推广与项目争议解决的机制建设不对等,使得PPP模式未来存。我国仍处于PPP模式的推广阶段,相关机制不健全,特别是缺少一个全国性的负责PPP模式的机构。在PPP模式起步较早的国家都有一个专门负责PPP融资项目的全国性机构,如美国的全国公私营机构合作委员会就是负责美国PPP项目的全国性机构,这种机构对全国的PPP政策、方针、文本解释等等给予全面性、权威性的控制与管理,同时对PPP模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3我国现阶段推广成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从其职责而言,主要停留在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等层面,未涉及分争的仲裁、协调。
关键词:PPP模式 社会资本 对策
一、引言
PPP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推广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缓解政府债务压力、盘活社会资本、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领域通过PPP机制引进入社会资本,一方面可以缓解现阶段政府财政压力,并为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提供更有效的供给;另一方面为社会资本提供市场发展空间。2014年起我国密集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一系列文件大力推广使用PPP合作,并不断明确运作规范和方法,然而,PPP项目的实际签约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二、我国PPP项目的实践困境
1.传统政府本位观念下政企合作关系的不对等,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交易成本过高。PPP运行中强调的平等、互利的契约精神,要求政府真正能够以“平等”身份与非政府主体建立长期合作共赢关系,这与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体制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地方政府在信息掌握的全面性上,具有先天优势,包括PPP项目的信息公开程度、地方债务数据的真实性评估、公共服务的数据(如:供水、垃圾处理、轨道运营等实际用量参数)等一系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主动权基本都由地方政府掌控。社会资本为取得有效信息,需要付出比政府更大的交易成本,也很可能因为信息掌握缺失,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契约精神和对政府的违约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使得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潜在风险大于政府一方。政府失信是以往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最难防控的风险,地方政府换届、政策调整、合同兑付等风险,是社会资本不得不反复考量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急于缓解地方债务压力,招商引资时积极承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尤其是面临政府换届、重大政策调整时,政府之间推诿责任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分析失败的PPP案例,多数是因为政府不守信用、违背承诺而致投资方利益受损,导致项目失败。如长春汇津北郊污水处理厂因政府违约而诉诸法律,又如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当地政府在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政府废止了当初制定的管理办法,导致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从而使项目失败。
2.风险分配与收益分配不对等,PPP项目对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是PPP的重要特征,而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对项目风险分担难以达成一致,导致了PPP项目谈判时间长、成本高。PPP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和运营主体,由传统政府变为更具市场效率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成为很多额外风险或成本的承担者,本身就承担了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债务融资等各环节的风险,这应允许其能获得相应的风险回报。同时,PPP项目投资资金量大、回报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通过融资解决资金来源。从社会资本追求收益的特性来看,社会资本的PPP项目融资理论上应当高于政府项目融资成本,只有PPP项目综合效益能够节约足够多的成本,以覆盖采用PPP模式而增加的综合融资成本,才能称其为物有所值。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对PPP项目的成本控制,使得付费不能有太多“溢价”,而假设政府给的资本金回报率及债权融资成本太低,社会资本将不合算甚至根本无法融到资金。在“融资成本高、项目低收益和政策的高度不确定性”三重约束之下,PPP项目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
3.前期建设与后期运营的设计投入不对等,使得PPP项目未来风险不确定因素增加。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我国推广的PPP模式,也不仅限于项目融资模式,更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强调的是“全过程管理”,旨在通过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但部分地方政府把引入社会资本的PPP模式,视为解决基础设施融资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灵药”,并未充分重视其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的本质。因此经常在项目推广过程中本末倒置,将大量时间精力耗费在投资建设阶段的模式设计、利益分成博弈上,而对更长期的项目运营期管理机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缺乏足够的论证与假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了吸引资金降低短期融资压力,做出脱离实际承受能力的承诺,在项目运行后期缺乏有效的盈利模式和政府补贴机制的情况下,项目资金链难以平衡,最终只能以政府失信和项目失败告终。在项目谈判前期,重视投资建设,忽视运营管理、争议协调和合理退出机制的建立,导致一些PPP项目“先天不良”。如“北京国家体育场(鸟巢)因中信集团联合体无力正常经营,于奥运会结束后仅一年就将经营权拱手交给北京市政府。” 4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资金量大、投资利润较低、投资回报渠道比较单一、投资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回报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支付,一旦政府出现支付违约,社会资本便会陷入困境。
4.模式研究、推广与项目争议解决的机制建设不对等,使得PPP模式未来存。我国仍处于PPP模式的推广阶段,相关机制不健全,特别是缺少一个全国性的负责PPP模式的机构。在PPP模式起步较早的国家都有一个专门负责PPP融资项目的全国性机构,如美国的全国公私营机构合作委员会就是负责美国PPP项目的全国性机构,这种机构对全国的PPP政策、方针、文本解释等等给予全面性、权威性的控制与管理,同时对PPP模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3我国现阶段推广成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从其职责而言,主要停留在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等层面,未涉及分争的仲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