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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加大惩处力度、借鉴香港廉政体制以及加强教育等方面提出了防止贪污腐败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 贪污 腐败 防治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涉案人员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欲的膨胀、道德的沦陷,贪官们的胃口也变得越来越大,贪污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有些领域,只要存在权力活动的空间,就可能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官员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像脱缰的野马,产生难以预料的恶果。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指出的:“反腐倡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但贪污腐败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社会却又挥之不去的主要社会负面问题。”
我们应该吸取古今中外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寻求切实可行、有效的对策,以铲除滋生腐败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本文拟对此做出一些粗浅的探讨。
二、浅谈对贪污犯罪的防治
(一)“重点治吏”,加大刑罚处罚力度,严惩贪污腐败犯罪。
惩治贪污腐败犯罪必须用“重典”,这是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之所以要对贪污腐败犯罪从严从重惩治,是因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损坏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害了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早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就指出:“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教育干部和警醒干部,为了维护法纪的尊严,对于无视法纪、违法犯罪的人,必须用重典。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的坚决杀,决不手软,否则腐败之风刹不住,也难以服众。” 胡锦涛同志也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是向贪污腐败分子发出最严重的警告,谁敢以身拭法,就必须接受党纪国法的严惩,不论其职位有多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加大对贪污者的打击力度,对情节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应该坚决执行法定最高刑——死刑。对这类犯罪不予以从重从严处罚,既不足以遏制犯罪分子重蹈覆辙,也不足以警戒胆敢以身试法者。
(二)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体系的精髓,健全完善现存的监督机构。
在廉政建设方面,香港堪称是亚洲乃至全世界各国的楷模。它目前是被公认的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这其中廉政公署在香港的政治和司法系统中,对腐败犯罪的监督强而有力,在防贪、肃贪、惩贪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内地和香港的制度、反腐败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不可能照搬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关键是掌握其工作体系的精髓。具体来说,就是掌握足够的权力和权威、制定正确的战略,建立强有力的专业工作机构这三点。足够的权力和权威是反腐败机构开展工作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其严格执法的最有力保障。这一点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关键,恰恰也是内地反腐败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 目前,我国在党政系统的每一级都设有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同级的党政领导行为。党的纪检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一个客观结果就是使地方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于其监督对象的领导之下,那么其效果可想而知。我们应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能够在基层明察秋毫、切实承担起对官员干部的日常性监督工作,并能够发现和消灭问题于萌芽阶段的反贪机构。
(三)加强教育,预防贪污等职务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
预防贪污等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教育又是这项工作的基础。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大中小学的必修课程,纳入学生考核范围,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学校的廉政教育应不仅基于法律基础知识,而且应从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遵纪守法人才的高度,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的意识抗体。
有关单位应该把年轻国家工作人员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年轻一代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使他们从一开始就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唤起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行动上、作风上,树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从政意识。只有如此,才能从思想上铲除贪污犯罪的土壤,堵住职务犯罪的机遇,从而有效的预防贪污等职务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
三、结束语
贪污腐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它总依附权力而存在。贪污腐败问题无论表现何种形式,何种特点,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权力的滥用。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惩治刘青山、张子善到开除陈良宇的党籍乃至2009年有15名省部级高官纷纷落马,无不突显出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新风尚和新景象!
(作者单位: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注释:
姚建国.提高犯罪成本 遏制公务腐败.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第77页.
香港廉政公署30年一部反腐的经典教材.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总第169期,2004年3月1日出版.
关键词 贪污 腐败 防治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涉案人员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欲的膨胀、道德的沦陷,贪官们的胃口也变得越来越大,贪污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有些领域,只要存在权力活动的空间,就可能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官员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像脱缰的野马,产生难以预料的恶果。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指出的:“反腐倡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但贪污腐败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社会却又挥之不去的主要社会负面问题。”
我们应该吸取古今中外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寻求切实可行、有效的对策,以铲除滋生腐败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本文拟对此做出一些粗浅的探讨。
二、浅谈对贪污犯罪的防治
(一)“重点治吏”,加大刑罚处罚力度,严惩贪污腐败犯罪。
惩治贪污腐败犯罪必须用“重典”,这是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之所以要对贪污腐败犯罪从严从重惩治,是因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损坏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害了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早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就指出:“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教育干部和警醒干部,为了维护法纪的尊严,对于无视法纪、违法犯罪的人,必须用重典。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的坚决杀,决不手软,否则腐败之风刹不住,也难以服众。” 胡锦涛同志也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是向贪污腐败分子发出最严重的警告,谁敢以身拭法,就必须接受党纪国法的严惩,不论其职位有多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加大对贪污者的打击力度,对情节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应该坚决执行法定最高刑——死刑。对这类犯罪不予以从重从严处罚,既不足以遏制犯罪分子重蹈覆辙,也不足以警戒胆敢以身试法者。
(二)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体系的精髓,健全完善现存的监督机构。
在廉政建设方面,香港堪称是亚洲乃至全世界各国的楷模。它目前是被公认的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这其中廉政公署在香港的政治和司法系统中,对腐败犯罪的监督强而有力,在防贪、肃贪、惩贪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内地和香港的制度、反腐败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不可能照搬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关键是掌握其工作体系的精髓。具体来说,就是掌握足够的权力和权威、制定正确的战略,建立强有力的专业工作机构这三点。足够的权力和权威是反腐败机构开展工作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其严格执法的最有力保障。这一点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关键,恰恰也是内地反腐败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 目前,我国在党政系统的每一级都设有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同级的党政领导行为。党的纪检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一个客观结果就是使地方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于其监督对象的领导之下,那么其效果可想而知。我们应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能够在基层明察秋毫、切实承担起对官员干部的日常性监督工作,并能够发现和消灭问题于萌芽阶段的反贪机构。
(三)加强教育,预防贪污等职务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
预防贪污等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教育又是这项工作的基础。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大中小学的必修课程,纳入学生考核范围,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学校的廉政教育应不仅基于法律基础知识,而且应从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遵纪守法人才的高度,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的意识抗体。
有关单位应该把年轻国家工作人员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年轻一代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使他们从一开始就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唤起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行动上、作风上,树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从政意识。只有如此,才能从思想上铲除贪污犯罪的土壤,堵住职务犯罪的机遇,从而有效的预防贪污等职务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
三、结束语
贪污腐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它总依附权力而存在。贪污腐败问题无论表现何种形式,何种特点,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权力的滥用。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惩治刘青山、张子善到开除陈良宇的党籍乃至2009年有15名省部级高官纷纷落马,无不突显出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新风尚和新景象!
(作者单位: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注释:
姚建国.提高犯罪成本 遏制公务腐败.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第77页.
香港廉政公署30年一部反腐的经典教材.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总第169期,2004年3月1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