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来源 :科学与财富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ARTREE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人工智能创作时代已悄然到来,人类生活各个领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人工智能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而该问题所衍生出的更多争议性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尚属于空白领域。本文简要阐述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而对于人工智能著作权的保护,许多国家已经出台相应法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我国必须采用相应措施来保护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
  人工智能,是一门关于模仿、延伸和拓宽人类的智力的理论、技术、方法及信息系统的科学技术,其涉猎领域颇为丰富,主要涉及学习技术、人机交互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和语言处理技术。在人工智能创作领域,人类可以将有关文学创作的素材汇总到人工智能的“数据库”,然后提供一些简单的内容描述,关键词,人工智能就能创造出许多相关的作品出来供人类参考。创作的同时,人工智能的著作权相关问题也就诞生了。那么为何需要研究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呢?笔者认为,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必须保护先行,而人工智能研发者,设计者,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相关合法权益都应该能够被维护。因此现今很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相关著作权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从而解决这一难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争议问题
  (一)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是民法中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在《伯尔尼公约》中就涉及对著作权法主体的阐述,虽然公约中并未明确规定人才是著作权的主体,但从相关内容的表述上,暗示主体应是自然人。而根据《著作权法》,事实上在我国只有作者才拥有著作权,而作者并未涵盖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的思维、意识与情感,与“自然人”的标准相距甚远。而在与人工智能近似的机器人领域,汉森机器人技术公司发明的机器人索菲亚,已经成为沙特阿拉伯的公民。尽管,目前人工智能要想成为一个人格意义上的“主体”,还面临着巨大挑战。但基于索菲亚获得公民身份这一事件,可以预测,未来人工智能也很可能拥有法律上的身份(不一定是公民),从而成为著作权法的主体。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
  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仅仅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形式要件是不够的,还应当从作品的产生流程以及作品是否表现出作者的个性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还有学者认为,根据“额头冒汗”标准,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应当属于演绎作品。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不属于作品。认定作品有三大要素:第一,必须是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本文主要从以上三个要素展开探讨。
  1、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存在人格权理论、激励理论和劳动理论。根据洛克的劳动理论,智力成果的创作者应当拥有先天性权利,而人工智能从诞生之日起其实就不具备本质性的条件,也就是人工智能的这种创作行为不属于劳动行为,因此,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不属于智力成果。
  同时,智力成果是凝聚着作者的心血、思考,并且结合人生经历,所创作出的思想丰满、感情充沛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是通过一定算法和规则得出的结果,即简单的拼凑和整合,更像是一种计算与编程,无法达到智力成果的标准。
  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另一个形式上的构成要件,即作品能够在人类社会中被传播和流通。具体而言,一方面,作品要想达到传播的效果就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从而使人类能够对其进行识别和欣赏,最终将有形的客观内容从而在人的大脑中形成映射,使人类能够感知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作品能够被传播和流通。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可复制性上符合标准。
  3、独创性
  独创性可以说是一个作品的核心或灵魂所在。但独创性的标准并不明确,大致上指独特性,与现有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异,韦之老师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郑成思老师则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自己通过思考和创新亲自完成的,而非抄袭。
  从内容的创新性来看,人工智能通过智能处理,从大量数据中筛选出许多符合要求的作品。似乎没有毫无创新的东西存在,但这一说法有失偏颇。以作曲家创作为例,他们在现有的音乐元素下,通过专业处理创作各样的乐谱。虽然乐谱间会相似,但整体而言乐谱仍具有创新性。人工智能通过程序处理数据时,也许在某一部分与现有作品类似,但并不影响整体的创新性。
  从思想表达来看,许多人认为人工智能不是自然人,不存在思想,也不存在思想的表达了。但“思想”不能仅通过这种方式来判断,例如,谷歌开发的人工智能 Deep Dream可通过类似生物网络的方法进行图片处理,生成独特而又不可预知的作品。再如,微软开發的小冰在2017年出版了史上首部AI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那是从它完成的数万首诗中精选出来的139 首。诗集出版后,不少读者对其进行了高质量的评价。虽然诗集中的“思想”,“情感”也许是“机械式”的,但还是给人带来收获和感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人工智能符合“内容的创新性”和“思想的表达”,因此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具备独创性的。
  (三)人工智能创作领域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暂且抛开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独创性等问题,人工智能究竟会给实际生活带来些什么难题呢?笔者认为会有以下几个:首先,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在最终成品的形式上和人类的创作相似,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区别人工智能创作与人类创作。其次,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与现有作品高度雷同,应当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抄袭?最后,人工智能生成物成本低,产量大,效率高,若未来出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垄断市场,又当何去何从?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公共领域
  在Natuyo V.Slater案件中,法官判决一只猴子所拍的照片的著作权不属于任何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一案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有较大参考意义,因为猴子和人工智能都尚不具备著作权主体的资格。根据洛克的劳动理论,摄影师在拍摄的过程中并未付出努力,著作权不归摄影师。但是,这一判决不能直接适用于人工智能领域,人工智能的生成速度极快,一些作品甚至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倘若这些作品若全部流入公共领域,也会造成一定问题。   一方面,人工智能的产生事实上伴随着人工智能程序的投资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他们对于产品的开发和维护都是需要付出较高成本,如果生成物流入公共领域,很可能挫伤他们对研究人工智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很容易与人类作品产生混淆,人工智能生成物进入公共领域后,可能会产生权利的冲突和滥用。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归属于公共领域。
  (二)人工智能开发者
  人工智能本质上是程序生成的产物,因此,应给予人工智能开发者一定权利的保障。然而,将著作权归属于开发者具有一定不合理性。一方面,程序设计者在设计时输入的内容基本上是算法、信息和指令;然而,最終的生成物与程序设计者输入的内容并不相同,程序设计者对最终作品的独创性没有贡献。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都是通过使用者的操作生成的,其数量很可能非常大,而人工智能设计者难以得知有多少用户生成了多少内容,在现实中无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认定,程序设计者的著作权难以保障。
  事实上,程序设计者对创作的程序代码本身,可以依法获得著作权;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给程序设计者,有失偏颇。
  (三)人工智能使用者
  根据人格权理论,“作品”与“作者”是密不可分的,作品实际上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开发者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最终实际操作人工智能的人是使用者。根据劳动理论,使用者使用人工智能创造出作品的时候,也应当享有自身的劳动成果。
  但是,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是不需要通过登记获得的,而不同的人工智能,因为本身程序和算法的原因,很有可能产生相似的文章,类似文章的著作权被不同的使用者所享有,在使用和传播时必然会造成一系列问题。
  (四)人工智能本身
  在国际社会,欧盟委员在讨论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应该获得著作权。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首先要区分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只能按照人类的指令进行一些基本、简单的操作,不具备学习、分析和整合等能力。因此,其更像是人类利用的一种工具,并不能获得法律人格地位。
  而强人工智能工作时,因其具有对已有材料进行加工和创新的能力,明显具有智能的“理性”。在实际生活中,强人工智能可以被运用在哲学、科学、军事活动等领域,解决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尽管其与真正的人类仍然有一定差异。 强人工智能与人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能够获得信息,并且对获得的信息进行输出、理解、利用和创新,未来非常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但是,当前整体科学技术水平不高,人工智能还没有强到完全拥有人类的能力。不远的将来,世界各国的科学家必将开发出越来越接近于人类的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也可能获得被法律保护的相关身份。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保护的必要性
  基于总体的发展趋势,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体现在:
  首先,仅仅只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太过狭隘,也应当间接保护人工智能设计者的利益以及其它人类作品者的利益。在未来人工智能创作物必然会成为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如果不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心怀不轨的人可能会窃取人工智能创作物,加以简单的修改进行发表,获得著作权。由于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尚未获得保护,这种剽窃的行为并不会被制裁。那么这就会使得文化市场变得鱼目混珠,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类作品的价值。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物无法得到保护且进入公共领域,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去阅读人工智能创作物,而不去阅读需要付费的人类作品。只有对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那么人工智能的价值才会得到体现,同时人类的作品的价值也才会得到保持,两者公平竞争,使得文化市场良性发展。
  (二)国外立法借鉴
  人工智能已席卷全球,一些国家和组织也意识到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关方案。
  1、英国
  英国在《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中规定计算机所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构成作品,作者是对计算机的创作进行必要程序者,版权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之日起50年。因此英国已经承认计算机的创作物具有独创性,是作品。并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程序设计者的相关利益都可以被保护,这一立法规定可以说是一种很大胆的尝试。
  2、南非
  南非《版权法》规定,对作品的生成进行实际操作的人是作者,即使是计算机生成的内容也应追溯自然人的作者。
  在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计算机所制作的软件的版权产生纠纷,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虽然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和运用计算机产生的作品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但是出于程序者人的利益、权利归属问题,以及避免以后类似问题的纠纷,最终判决:如果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则其被授予版权的合法性与该人工智能无关,而与使得该人工智能创作出作品的人类主体息息相关。实际上南非就是把版权赋予了人类自身,而非人工智能。
  3、美国
  在美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第102条a款规定:“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并未明确排除自然人以外的对象成为版权归属对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Natuyo V.Slater这一案件的判决中认为,版权的保护并不适用于猴子等动物群体。这一判决显然与前文中的著作权法有一定偏差。
  4、WIPO
  WIPO在伯尔尼公约中将计算机创作物定义为“由计算机创作的,无法识别出创造性贡献和作者的作品”,但伯尔尼公约未对这一类作品的归属作出具体规定。
  2017年,WIPO在出版的刊物上讨论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一派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不需要进行保护,作者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另一派则认为,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也应当被保护,而生成内容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的设计者。   (三)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建议
  1、赋予人工智能“特殊主体地位”
  将“特殊主体”地位赋予人工智能,看似有些荒唐,但确实有它的合理之处。首先,“特殊”是指人工智能并不是完全的主体,只赋予人工智能财产权,不赋予人身权。其次,在主体问题上其实有过先例,那就是法律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拟制为民事主体。这样一来,人工智能就能合理获得著作权。人工智能是创作物的直接生成者,由其享有著作权与其贡献最为匹配,符合大众的一般理念。但我们应该同样认识到这种方案下会涉及到许多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伴随着许多社会因素,如利益分配制度,风险产生机制等。
  2、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归属
  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将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于人类本身,将会是最优选择。首先,人工智能是人类通过不断努力和尝试而生产出的智慧结晶,其中的计算程序以及规则也是人类通过一系列操作实现的,虽然人类并没有直接创作出最终的成果,但是它的最初来源还是来自于人类自身。著作权这需要保护人类呕心沥血所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无论是人工智能还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都离不开人类孜孜不倦的付出。其次,归属于人类有助于使权利义务相统一,将著作权赋予人类,那么人类就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因为他们已拥有了权利。与此同时这需要有关监督部门共同努力,去完善和加强监管的力度。但相关产生的问题也无法避免,例如如何调解原始设计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如何将著作权完全赋予人类等。
  3、纳入领接权的保护范围
  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虽然不应当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中是被人类所利用的过程中被传播的,其生成相应内容离不开程序设计者和投资者的努力,因此可以其纳入邻接权的范畴。笔者认为,根据《罗马公约》,邻接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而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并不直接包含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强行纳入邻接权保护的范畴,只会使著作权理论出现混乱。
  可以预见,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未来必定成为一个焦点,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又是阻碍其发展的一个难题。要想解决好人工智能相关著作权问题,就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想使人工智能能够持续性发展下去,就需要立法者去从国情出发制定法律,完善相关部分的空白,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有效保障程序设计者和研发者的利益。国家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是相当关注,在2017年,人工智能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九大报告中。总之,《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应该永远在路上,只有这样改革开放才会永远充满活力,法治发展才能永不停歇。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3]吴汉东.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2018(2):2.
其他文献
摘 要:近年来,企业改革发展环境和形势不断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企业要想保持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就必须牢固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真心依靠职工,真情关爱职工,扎实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主体地位,抓机制促民主,聚民智增活力,努力实现“企业要发展、职工要幸福”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民主管理;企业;职工  近年来,企业改革发展环境和形势不断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期刊
摘 要:在各种灾难和突发事件来临时,每个国家都需要应急物资管理平台的支持和协助,其不光是国家发展中的必需品,还可以在最大程度内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也指出了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我国应急物资管理部门就需要重视应急物资管理平台的建设,特别是其中的标准化问题,一切依照党的路线和思想走,逐步强化我国应急物资管理效果。所以说,此文简要的阐
期刊
摘 要:权变理论是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审视权变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从整体上把握管理体系,指导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经权之道提倡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权宜应变,与时俱进。西方的权变理论与我国本土的经权之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相似性。  关键词:权变理论;经权之道;因地制宜  一、费德勒的权变理论  权变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经验主义学派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管理理论
期刊
摘 要:采用对照实验、测试法,分析简式24式太极拳对改善大学生身体素质的影响。研究显示:长期进行太极拳运动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生理机身体素质状况,缩短50米、1000/800时间,增加立定跳远远度、握力大小和闭目单腿独立时间。  关键词:太极拳;大学生;身体素质  一、从内容和文化心理形式上看  实质上就是一个“浓缩”了的人的成长发展过程。它体现着在体育上的教学、训练、锻炼、娱乐等多种活动形式的统一,
期刊
摘 要:前端开发是创建WEB页面或者APP等前端界面呈现给用户的过程;通过HTML, CSS及JavaScript以及衍生出来的各种技术、框架、解决方案,来实现互联网产品的用户界面交互 。如今WEB前端发展迅速,对人才的需求量大,本文主要从WEB前端开发的历程、工具、技术、现状和未来五个方面进行简单的介绍。  关键词:WEB前端开发;工具;技术;现状和未来  一、WEB前端开发的发展历程  回顾过
期刊
摘 要:目前我国持续加大在高速铁路建设方面的资源投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传统的既有铁路相比,高速铁路更好地符合了我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铁路运输需求。但是由于高速铁路建筑结构比较复杂,面临的使用环境比较特殊,一旦发生高速铁路事故,就会带来十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损失。因此就需要进一步加大高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研究,尽最大的努力来提高高速铁路的安全。  关键词:高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在高速铁
期刊
摘 要:我国区域辽阔,水资源丰富,水运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建设部分,其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被广泛重视,基于此,水运工程项目管理要实现全过程管控,不仅要重视细节,更要做到精细,以高效的管理水平,推动水运施工效率,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科学助力。目前水运工程施工中管理工作效果不理想问题十分突出,耗材大、隐患问题等频繁出现。  关键词: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管理;有效性  1 水运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
期刊
摘 要: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电力行业的物资管理逐渐显露不足,有必要提升电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本文阐述了电力物资工作的有关方面内容,探究了关于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及信息化的方法等。  一、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意义  由于电力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量较大,其资金的流动量也大,所需要的技术含量也较大;另外,电力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无法进行库存储备,就需要电力企业产品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随着我国电力企业的
期刊
摘 要:物资管理是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行业和企业不同维度进行了深入讨论,分析了目前物资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为施工企业成本管控和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参考。  关键词:物资供应;成本管控;高质量  中石化石油行业物资系统自1997年专业化改革以来,对标国际先进,突破思维局限,创新内部管理,完善考核体系,逐步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科学理性的采
期刊
摘 要:现当今,随着我国科技不断进步,我国的电力行业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对于供电企业来讲,电费的管理是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其在整个供电企业中占据重要的份额,如何实现供电企业财务营销一体化,如何将电费管理进行创新,使其不仅能跟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时也为现代化的供电企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营销财务一体化;电费管理  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当中,电力企业要想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