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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这充分反映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条款最能体现专利法立法的“对价理论”,即“公开”与“保护”的对价,申请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其发明来换取一段时期内排他性的独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