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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走出去”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做出了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部署,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农业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统筹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农产品国际产销加工储运体系。这对新形势下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动和谐外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稳定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为理清新时期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路,加快推进农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们系统分析了我国农业“走出去”的现状和制约因素,并结合实践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仅供参考。
1.我国农业“走出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任务主要是承担对外援助项目,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大力开展农业引进来的同时,积极探索农业“走出去”的新途径,先后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等主要国际农业和金融组织以及140多个国家建立了科技交流和经济合作关系,并与50多个国家建立了近60个双边农业或渔业合作工作组;在俄罗斯、菲律宾和中亚有关国家相继建设了大豆、玉米等种植业基地;在东南亚和拉美等地区先后建设了粮食、橡胶、热带水果、剑麻等稀缺资源开发基地;在菲律宾、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建立了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或基地。农业“走出去”呈现出多地区、多领域、多形式的局面,进一步扩大农业“走出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
1.1农业支援交流工作成效显著 援外工作在对外农业合作中具有独特的促进作用,曾经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亚、非、拉一些发展中国家长期给予农业援助,无偿援建农场、捐助农产品、推广农业技术和经验、培养当地农业人才,对解决这些国家粮食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创造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提升国家政治地位都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农业支援交流新模式,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受援国的良好的资源条件,不断扩大农业合作,合作领域已拓展到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1.2国际农业技术合作长足发展 多年来,我国认真履行有关农业合作方面的对外承诺,积极开展境外农业技术示范,利用自身农业技术优势,在亚、非、拉一些国家建立20多个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派遣近千名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帮助当地培养了一大批农业技术人员,并与20多个国家签署了南南合作“三方协议”,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农业和粮食生产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有关国家的高度肯定和赞赏。在输出我国优势农业技术和设备的同时,为项目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为巩固与这些国家的政治外交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1.3农产品出口稳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合作的逐步发展,农产品出口总额快速增长,结构日益优化。1978年~2007年,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从61亿美元增长到781亿美元,增长了近13倍,其中出口额增长了5倍,达到370.1亿美元。农产品出口结构不断优化,粮、棉、糖等土地密集型大宗农产品出口下降,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六成以上。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产品质量提高、农民增收致富,形成了一批优势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培育了一批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且平衡了市场供求关系,保持了市场的繁荣稳定。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也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分布也由原来的以港、澳、日、韩、东盟等国家和地区为主进一步向非洲、拉美以及欧洲等地区拓展。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地区集中在东部的山东、广东、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出口额占全国的80%。农产品出口目前已发展到以1.76万家企业为主体,利用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局面。
1.4劳务输出方兴未艾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众多企业和自然人纷纷走出国门,开拓境外劳务市场。凭借我国丰富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实用的农业生产技术优势,农业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区域逐步扩大,境外劳务输出已经成为我国农业“走出去”的重要形式之一。例如,自1999年开始,河北省保定市农民开始自发组织去非洲种地,目前,走出去的保定农民已达到7000多人,并在非洲17个国家建立了28个“保定村”。
1.5农业境外投资初具规模 我国农业境外投资由点到面,由单一的农业生产逐步向生产、加工、贸易等领域延伸,投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07年,我国农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12亿美元,主要投资于俄罗斯、欧盟、东盟、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投资领域主要包括远洋渔业、农作物种植及农产品加工等。
1.6国际资源开发取得积极进展 目前,我国境外渔业资源开发已经涵盖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的公海、南极海域以及37个国家的海域,已跻身世界主要远洋渔业国家之列。以农垦企业为主力军实施的“南胶北豆”计划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广东、海南农垦分别在泰国和越南、柬埔寨建立了天然橡胶生产加工基地。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的许多私营业主也纷纷到境外兴办各种养殖场、农场等。这些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建设,还带动了一批农业技术、设备和劳务的输出。我国农业“走出去”历经多年探索和实践,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已建立了许多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培养了一支以大型农业企业为核心的主力军,建成了一批境外农业技术示范和生产加工基地,形成了杂交水稻、食用菌栽培、生物防治、综合养鱼、畜禽饲养等一批农业实用技术,拥有了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队伍,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境外农业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2.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制约因素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加入世贸组织也已经有8个年头,农业“走出去”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从总体看,我国农业“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经过客观分析,制约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
2.1国外投资环境 国外投资环境是影响农业“走出去”的首要因素。从实践看,由于国外投资环境导致我国农业“走出去”受阻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贸易保护导致壁垒森严。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一些经济体对本国农业和农产品市场采取保护政策,人为地对外国企业、产品和劳务输入设置障碍,比如在投资比例、税费征缴、准入领域、劳务卡发放和签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都非常严格,不利于我国农业“走出去”相关工作的开展。二是制度环境差异引发纠纷。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产业政策不完善,甚至有的行政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盛行,社会治安混乱,从而导致我国“走出去”的企业陷入经济或社会纠纷之中,权益受损。三是舆论压力干扰政府决策。由于农业项目大多涉及土地等重要资源,关系粮食等战略物资,因此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发海外资源,一些不了解实际情况甚至是别有用心的个人或团体,纷纷提出质疑,对一些有合作意向的国家形成政府决策造成不利的舆论压力。四是政局不稳影响项目合作。有的国家政局变化太大,国内各种政治势力斗争激烈,政策缺乏连续性,许多合作项目被迫中断,企业损失巨大。
2.2国内支持政策 农业“走出去”项目不仅风险多、压力大、成本高、回报周期长,而且关系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对“走出去”的农业企业必须给予政策扶持。这也是国际通行惯例。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都对农业涉外项目建立专门的政策支持体系,给予企业财政补贴、金融扶持、保险保障和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没有配套完善的支持政策,这是影响我国农业“走出去”的关键因素。在财政政策方面,还没有建立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政策,除了一些零散的政策和地方政策外,还缺乏完整的体系和稳定的资金来源,缺乏像国外对涉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补贴政策体系,在对“走出去”企业开拓市场、参与国际认证、海外资源开发、突发事件紧急援助等,没有建立普遍的补贴制度,甚至一些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的项目还没有享受到等同国内的待遇。在金融政策方面,实行资本与产业结合是世界各大强国的通行做法,没有金融政策支持,海外投资无法做好做大。而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农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政策,一些农业境外投资项目由于受银行抵押担保条件等限制,在国内很难获得贷款支持,融资能力极弱,导致我国农业对外开发项目投资规模小、发展扩张速度慢。如果融资瓶颈不尽快解决,必将放缓企业发展速度而痛失开发海外农业资源的大好时机。在保险政策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非常风险的农业对外投资保险险种,现有的农产品出口保险范围也比较窄,对生产环节造成的损失不予受理,“走出去”的企业缺乏抵御风险的保障,国际竞争力大打折扣。在税收政策方面。实践中仍然存在对涉外企业双重征税问题,农产品出口退税机制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在国外生产返销国内的产品仍然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增加了这些产品的成本,不利于开发国外资源。
2.3政府管理与服务 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是农业“走出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在农业“走出去”的管理机制、监管服务、法律法规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急需进一步改进。一是缺少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我国对农业“走出去”项目的管理权限分布在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沟通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走出去”项目的审批程序繁多、耗时较长,甚至延误商机。特别在出现突发事件时,难以及时有效应对。二是监管服务不到位。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对农业境外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经营状况、变更情况等缺乏必要的跟踪指导服务,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涉外企业的咨询服务机构,缺少系统权威的国际信息来源渠道和及时有效的咨询服务;从驻外机构看,我国除了一个中国常驻粮农机构代表处外,只有在美国和菲律宾设置了农业参赞,这与我国日益繁重的农业国际交流任务很不适应。三是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促进农业“走出去”的信用担保制度、海外农业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保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没有系统全面的规定,同时对农业技术转让、物种资源保护等规定不严格,很容易发生核心技术秘密泄漏和特有物种资源流失现象。急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4企业主体 企业是农业“走出去”投资兴业的实施主体,企业经济技术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走出去”的成功与否。而目前资金缺乏、规模小、竞争力低、行业合力差是我国农业“走出去”企业面临的最普遍问题。一是企业规模小,投资能力弱。我国从事境外农业投资开发的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型企业,龙头企业、大型集团和跨国公司较少,多数境外农业开发项目不仅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成本投资规模小,而且抗御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发展后劲明显不足。据统计,发达国家企业单项对外投资规模平均金额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平均450万美元,我国平均只有220万美元,而我国农业投资项目平均只有几十万美元左右。二是缺少技术体系支撑。尽管我国在农作物育种、田间管理、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行列,但由于受农业科技体制影响,多数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自主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和队伍体系,这就导致企业在技术应用,特别是物化技术应用成本较高,而且在适应国外环境的技术改造升级和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上能力较弱,尤其是在保持技术的领先优势上,难度更大。三是复合型人才匮乏。境外开发对人才的要求要比国内的高很多,而目前由于多数企业缺乏熟悉国际经贸知识、通晓外语和专业技术知识、富有竞争意识和吃苦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各种农业经济活动,特别是影响了农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四是行业自律性差。国际经验表明,行业协会在农业“走出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能够发挥政府不能、不便于发挥的作用和功能。而我国目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数量少,功能比较单一,难以发挥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和提供各种服务的作用,导致农业“走出去”的企业仍处于各自为战、无序竞争的状态。
3.我国农业“走出去”的对策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时期,农业发展迈入新阶段,大力组织和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意义重大,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我们必须适时地把农业“走出去”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换思维,加大力度,推动农业“走出去”登上新台阶,开拓新局面。结合国内外成功经验,就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战略地位、加快战略推进步伐,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3.1把农业“走出去”纳入国家双边或多边谈判框架中 通过政府间的对话和谈判,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兴业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是促成我国农业“走出去”的基本前提。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机制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59个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以及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论坛、中国—葡语国家经贸论坛、中国—加勒比国家经贸论坛、上海合作组织经贸部长会议、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亚洲合作对话和中欧合作机制等多边机制,并积极开展商签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合作,要充分利用这些平台,把农业资源开发、技术合作作为经贸合作谈判的重要议题,确保有关重要合作项目能够在国家和区域间的合作机制及
框架协议下,得到顺利实施。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援外项目向合作开发项目转变。借助我国在受援国已有的外交和技术合作优势,充分考虑我国外交需要、受援国利益和企业效益,探索援助项目新的运行模式,在技术输出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生产性项目,拓展资源开发项目,为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实现援外项目合作共赢的战略转变。三是要强化外交手段服务。就存在的双重征税、人员签证期限过短、劳务人员限制、入境生产资料关税过高、产品返销国内时征税过高等问题通过多层次的外交手段解决。
3.2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我国农业“走出去”的首要战略目标 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粮食产量,平衡国际粮食供求,提高世界粮食安全水平,进而保障我国粮食安全。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责任,也是维护我国长远利益的需要,更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最佳机遇。一是要鲜明地宣传我国维护世界粮食安全的战略思路。一方面,利用双边和多边磋商机制以及各种国际论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地舆论氛围,消除一些人对我国在海外发展粮食生产的误解和疑虑。另一方面,紧密结合相关国家粮食供给不足的实际,全面宣传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进一步坚定他们与我国合作的信心和决心,推动尽快形成宽松的投资环境。二是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粮食生产基地,作为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这类项目,可以优先考虑待开发耕地资源丰富、与我国政治经济关系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近邻东南亚、俄罗斯、东欧,还有非洲和南美洲。三是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农业企业率先“走出去”。这些地区在粮食产业发展、科研开发、农业装备、人才和劳务资源等方面都具有较好的基础优势,支持他们“走出去”是一举多得的战略之举。
3.3在更高的起点上制定和完善我国农业“走出去”战略规划 农业“走出去”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从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战略重点,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农业“走出去”科学有序稳步推进。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走出去”战略规划,包括国别投资规划、产业投资规划以及重点产品投资规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分步组织实施。要突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强化资源和力量的整合,避免各“走出去”参与主体和部门间的各自为战和无序竞争,确保资金、核心技术等输出的安全。二是要分片明确战略重点。从我国农业外交资源、农业生产能力、农业企业实力情况出发,在全面巩固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同时,按照“主攻周边,巩固非洲,开拓拉美,突破西方”的战略布局,分片明确农业“走出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力争率先取得突破,尽快打开局面。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省(区、市)在综合考虑地缘、资本及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以点带面方式,重点推进农业“走出去”战略实施。三是强化项目分类实施。对于人才培训等政府主导类项目,主要利用我国财政专项和援外资金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资源来支持项目的实施,以实现配合国家整体外交,构建经贸平台的目的。对于政府扶持类项目,主要由政府采取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进行引导,鼓励和扶持。对于境外农产品物流和营销中心等政府服务类项目,主要以企业自我发展为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以及协调与所在国政府的关系等。
3.4切实加强对农业“走出去”的指导和服务 农业“走出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形式多样,参与主体较多,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非常广泛,离不开国家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服务。从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要确保农业“走出去”实现大的突破和飞跃,必须加强与之相关的指导和服务。一是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当前急需建立和完善的政策主要包括:设立国家农业“走出去”专项发展基金,建立各种补贴、贴息和紧急援助等制度;放宽融资条件,创新担保方式,解决涉外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增加农业对外投资的保险险种,加大保费补贴比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避免双重征税、调整出口退税、免征进口环节税费、减免国内生产资料和设备出口环节税费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必要的专门的组织机构和统一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我国农业“走出去”工作,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多头管理、权限分散等问题。三是加强跟踪管理和指导服务。重点是强化对“走出去”企业的跟踪分析和经营指导,加强对海外劳务输出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健全技术输出管理制度和后续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信用担保、海外农业直接投资、保险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为涉外企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四是加快组建相关行业协会。当前应抓紧组建我国农产品出口行业协会、农业对外投资行业协会、劳务输出行业协会和海外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非政府服务机构,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强化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3.5培育壮大农业“走出去”的企业主体 企业竞争力是农业“走出去”的先决条件。从世界各国和我国各行业“走出去”的企业情况看,能够走得出去、站得住脚并发展壮大的仍然是大型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不仅在许多市场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还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行业管理模式和竞争规则,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和当代国际关系的重要主体。加快扶持和打造一批中国农业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不仅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战略选择,也是扩大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影响力的迫切需要。一是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农业企业国际化经营机制改造进程。在企业决策机制、内部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和技术研发制度等方面,进行国际化改造,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同时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从事境外农业开发、参与国际并购和境外上市,加速海外扩张进程。要把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农业“走出去”的重点支持对象,发挥他们在开发境外农业资源和学习利用境外先进生产管理技术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争取在获取境外重大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农业技术合作项目上有更大的突破。二是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方面,要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在产业指导、金融支持、税费减免、信息服务、品牌培育、法律援助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为这些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鼓励广大中小企业根据自身资本和市场扩张需要,积极参与或独立承担境外农业开发项目,并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不断增强实力。三是支持鼓励国内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参股。通过技企联合的方式,促进产品产业化和科技产业化相融合,延长产业链,降低企业技术研发和应用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理清新时期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路,加快推进农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们系统分析了我国农业“走出去”的现状和制约因素,并结合实践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仅供参考。
1.我国农业“走出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任务主要是承担对外援助项目,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大力开展农业引进来的同时,积极探索农业“走出去”的新途径,先后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等主要国际农业和金融组织以及140多个国家建立了科技交流和经济合作关系,并与50多个国家建立了近60个双边农业或渔业合作工作组;在俄罗斯、菲律宾和中亚有关国家相继建设了大豆、玉米等种植业基地;在东南亚和拉美等地区先后建设了粮食、橡胶、热带水果、剑麻等稀缺资源开发基地;在菲律宾、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建立了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或基地。农业“走出去”呈现出多地区、多领域、多形式的局面,进一步扩大农业“走出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
1.1农业支援交流工作成效显著 援外工作在对外农业合作中具有独特的促进作用,曾经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亚、非、拉一些发展中国家长期给予农业援助,无偿援建农场、捐助农产品、推广农业技术和经验、培养当地农业人才,对解决这些国家粮食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创造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提升国家政治地位都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农业支援交流新模式,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受援国的良好的资源条件,不断扩大农业合作,合作领域已拓展到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1.2国际农业技术合作长足发展 多年来,我国认真履行有关农业合作方面的对外承诺,积极开展境外农业技术示范,利用自身农业技术优势,在亚、非、拉一些国家建立20多个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派遣近千名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帮助当地培养了一大批农业技术人员,并与20多个国家签署了南南合作“三方协议”,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农业和粮食生产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有关国家的高度肯定和赞赏。在输出我国优势农业技术和设备的同时,为项目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为巩固与这些国家的政治外交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1.3农产品出口稳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合作的逐步发展,农产品出口总额快速增长,结构日益优化。1978年~2007年,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从61亿美元增长到781亿美元,增长了近13倍,其中出口额增长了5倍,达到370.1亿美元。农产品出口结构不断优化,粮、棉、糖等土地密集型大宗农产品出口下降,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六成以上。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产品质量提高、农民增收致富,形成了一批优势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培育了一批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且平衡了市场供求关系,保持了市场的繁荣稳定。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也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分布也由原来的以港、澳、日、韩、东盟等国家和地区为主进一步向非洲、拉美以及欧洲等地区拓展。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地区集中在东部的山东、广东、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出口额占全国的80%。农产品出口目前已发展到以1.76万家企业为主体,利用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局面。
1.4劳务输出方兴未艾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众多企业和自然人纷纷走出国门,开拓境外劳务市场。凭借我国丰富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实用的农业生产技术优势,农业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区域逐步扩大,境外劳务输出已经成为我国农业“走出去”的重要形式之一。例如,自1999年开始,河北省保定市农民开始自发组织去非洲种地,目前,走出去的保定农民已达到7000多人,并在非洲17个国家建立了28个“保定村”。
1.5农业境外投资初具规模 我国农业境外投资由点到面,由单一的农业生产逐步向生产、加工、贸易等领域延伸,投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07年,我国农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12亿美元,主要投资于俄罗斯、欧盟、东盟、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投资领域主要包括远洋渔业、农作物种植及农产品加工等。
1.6国际资源开发取得积极进展 目前,我国境外渔业资源开发已经涵盖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的公海、南极海域以及37个国家的海域,已跻身世界主要远洋渔业国家之列。以农垦企业为主力军实施的“南胶北豆”计划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广东、海南农垦分别在泰国和越南、柬埔寨建立了天然橡胶生产加工基地。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的许多私营业主也纷纷到境外兴办各种养殖场、农场等。这些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建设,还带动了一批农业技术、设备和劳务的输出。我国农业“走出去”历经多年探索和实践,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已建立了许多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培养了一支以大型农业企业为核心的主力军,建成了一批境外农业技术示范和生产加工基地,形成了杂交水稻、食用菌栽培、生物防治、综合养鱼、畜禽饲养等一批农业实用技术,拥有了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队伍,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境外农业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2.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制约因素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加入世贸组织也已经有8个年头,农业“走出去”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从总体看,我国农业“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经过客观分析,制约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
2.1国外投资环境 国外投资环境是影响农业“走出去”的首要因素。从实践看,由于国外投资环境导致我国农业“走出去”受阻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贸易保护导致壁垒森严。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一些经济体对本国农业和农产品市场采取保护政策,人为地对外国企业、产品和劳务输入设置障碍,比如在投资比例、税费征缴、准入领域、劳务卡发放和签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都非常严格,不利于我国农业“走出去”相关工作的开展。二是制度环境差异引发纠纷。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产业政策不完善,甚至有的行政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盛行,社会治安混乱,从而导致我国“走出去”的企业陷入经济或社会纠纷之中,权益受损。三是舆论压力干扰政府决策。由于农业项目大多涉及土地等重要资源,关系粮食等战略物资,因此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发海外资源,一些不了解实际情况甚至是别有用心的个人或团体,纷纷提出质疑,对一些有合作意向的国家形成政府决策造成不利的舆论压力。四是政局不稳影响项目合作。有的国家政局变化太大,国内各种政治势力斗争激烈,政策缺乏连续性,许多合作项目被迫中断,企业损失巨大。
2.2国内支持政策 农业“走出去”项目不仅风险多、压力大、成本高、回报周期长,而且关系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对“走出去”的农业企业必须给予政策扶持。这也是国际通行惯例。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都对农业涉外项目建立专门的政策支持体系,给予企业财政补贴、金融扶持、保险保障和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没有配套完善的支持政策,这是影响我国农业“走出去”的关键因素。在财政政策方面,还没有建立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政策,除了一些零散的政策和地方政策外,还缺乏完整的体系和稳定的资金来源,缺乏像国外对涉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补贴政策体系,在对“走出去”企业开拓市场、参与国际认证、海外资源开发、突发事件紧急援助等,没有建立普遍的补贴制度,甚至一些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的项目还没有享受到等同国内的待遇。在金融政策方面,实行资本与产业结合是世界各大强国的通行做法,没有金融政策支持,海外投资无法做好做大。而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农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政策,一些农业境外投资项目由于受银行抵押担保条件等限制,在国内很难获得贷款支持,融资能力极弱,导致我国农业对外开发项目投资规模小、发展扩张速度慢。如果融资瓶颈不尽快解决,必将放缓企业发展速度而痛失开发海外农业资源的大好时机。在保险政策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非常风险的农业对外投资保险险种,现有的农产品出口保险范围也比较窄,对生产环节造成的损失不予受理,“走出去”的企业缺乏抵御风险的保障,国际竞争力大打折扣。在税收政策方面。实践中仍然存在对涉外企业双重征税问题,农产品出口退税机制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在国外生产返销国内的产品仍然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增加了这些产品的成本,不利于开发国外资源。
2.3政府管理与服务 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是农业“走出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在农业“走出去”的管理机制、监管服务、法律法规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急需进一步改进。一是缺少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我国对农业“走出去”项目的管理权限分布在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沟通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走出去”项目的审批程序繁多、耗时较长,甚至延误商机。特别在出现突发事件时,难以及时有效应对。二是监管服务不到位。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对农业境外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经营状况、变更情况等缺乏必要的跟踪指导服务,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涉外企业的咨询服务机构,缺少系统权威的国际信息来源渠道和及时有效的咨询服务;从驻外机构看,我国除了一个中国常驻粮农机构代表处外,只有在美国和菲律宾设置了农业参赞,这与我国日益繁重的农业国际交流任务很不适应。三是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促进农业“走出去”的信用担保制度、海外农业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保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没有系统全面的规定,同时对农业技术转让、物种资源保护等规定不严格,很容易发生核心技术秘密泄漏和特有物种资源流失现象。急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4企业主体 企业是农业“走出去”投资兴业的实施主体,企业经济技术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走出去”的成功与否。而目前资金缺乏、规模小、竞争力低、行业合力差是我国农业“走出去”企业面临的最普遍问题。一是企业规模小,投资能力弱。我国从事境外农业投资开发的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型企业,龙头企业、大型集团和跨国公司较少,多数境外农业开发项目不仅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成本投资规模小,而且抗御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发展后劲明显不足。据统计,发达国家企业单项对外投资规模平均金额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平均450万美元,我国平均只有220万美元,而我国农业投资项目平均只有几十万美元左右。二是缺少技术体系支撑。尽管我国在农作物育种、田间管理、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行列,但由于受农业科技体制影响,多数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自主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和队伍体系,这就导致企业在技术应用,特别是物化技术应用成本较高,而且在适应国外环境的技术改造升级和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上能力较弱,尤其是在保持技术的领先优势上,难度更大。三是复合型人才匮乏。境外开发对人才的要求要比国内的高很多,而目前由于多数企业缺乏熟悉国际经贸知识、通晓外语和专业技术知识、富有竞争意识和吃苦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各种农业经济活动,特别是影响了农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四是行业自律性差。国际经验表明,行业协会在农业“走出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能够发挥政府不能、不便于发挥的作用和功能。而我国目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数量少,功能比较单一,难以发挥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和提供各种服务的作用,导致农业“走出去”的企业仍处于各自为战、无序竞争的状态。
3.我国农业“走出去”的对策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时期,农业发展迈入新阶段,大力组织和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意义重大,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我们必须适时地把农业“走出去”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换思维,加大力度,推动农业“走出去”登上新台阶,开拓新局面。结合国内外成功经验,就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战略地位、加快战略推进步伐,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3.1把农业“走出去”纳入国家双边或多边谈判框架中 通过政府间的对话和谈判,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兴业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是促成我国农业“走出去”的基本前提。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机制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59个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以及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论坛、中国—葡语国家经贸论坛、中国—加勒比国家经贸论坛、上海合作组织经贸部长会议、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亚洲合作对话和中欧合作机制等多边机制,并积极开展商签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合作,要充分利用这些平台,把农业资源开发、技术合作作为经贸合作谈判的重要议题,确保有关重要合作项目能够在国家和区域间的合作机制及
框架协议下,得到顺利实施。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援外项目向合作开发项目转变。借助我国在受援国已有的外交和技术合作优势,充分考虑我国外交需要、受援国利益和企业效益,探索援助项目新的运行模式,在技术输出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生产性项目,拓展资源开发项目,为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实现援外项目合作共赢的战略转变。三是要强化外交手段服务。就存在的双重征税、人员签证期限过短、劳务人员限制、入境生产资料关税过高、产品返销国内时征税过高等问题通过多层次的外交手段解决。
3.2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我国农业“走出去”的首要战略目标 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粮食产量,平衡国际粮食供求,提高世界粮食安全水平,进而保障我国粮食安全。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责任,也是维护我国长远利益的需要,更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最佳机遇。一是要鲜明地宣传我国维护世界粮食安全的战略思路。一方面,利用双边和多边磋商机制以及各种国际论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地舆论氛围,消除一些人对我国在海外发展粮食生产的误解和疑虑。另一方面,紧密结合相关国家粮食供给不足的实际,全面宣传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进一步坚定他们与我国合作的信心和决心,推动尽快形成宽松的投资环境。二是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粮食生产基地,作为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这类项目,可以优先考虑待开发耕地资源丰富、与我国政治经济关系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近邻东南亚、俄罗斯、东欧,还有非洲和南美洲。三是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农业企业率先“走出去”。这些地区在粮食产业发展、科研开发、农业装备、人才和劳务资源等方面都具有较好的基础优势,支持他们“走出去”是一举多得的战略之举。
3.3在更高的起点上制定和完善我国农业“走出去”战略规划 农业“走出去”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从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战略重点,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农业“走出去”科学有序稳步推进。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走出去”战略规划,包括国别投资规划、产业投资规划以及重点产品投资规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分步组织实施。要突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强化资源和力量的整合,避免各“走出去”参与主体和部门间的各自为战和无序竞争,确保资金、核心技术等输出的安全。二是要分片明确战略重点。从我国农业外交资源、农业生产能力、农业企业实力情况出发,在全面巩固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同时,按照“主攻周边,巩固非洲,开拓拉美,突破西方”的战略布局,分片明确农业“走出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力争率先取得突破,尽快打开局面。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省(区、市)在综合考虑地缘、资本及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以点带面方式,重点推进农业“走出去”战略实施。三是强化项目分类实施。对于人才培训等政府主导类项目,主要利用我国财政专项和援外资金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资源来支持项目的实施,以实现配合国家整体外交,构建经贸平台的目的。对于政府扶持类项目,主要由政府采取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进行引导,鼓励和扶持。对于境外农产品物流和营销中心等政府服务类项目,主要以企业自我发展为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以及协调与所在国政府的关系等。
3.4切实加强对农业“走出去”的指导和服务 农业“走出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形式多样,参与主体较多,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非常广泛,离不开国家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服务。从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要确保农业“走出去”实现大的突破和飞跃,必须加强与之相关的指导和服务。一是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当前急需建立和完善的政策主要包括:设立国家农业“走出去”专项发展基金,建立各种补贴、贴息和紧急援助等制度;放宽融资条件,创新担保方式,解决涉外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增加农业对外投资的保险险种,加大保费补贴比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避免双重征税、调整出口退税、免征进口环节税费、减免国内生产资料和设备出口环节税费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必要的专门的组织机构和统一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我国农业“走出去”工作,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多头管理、权限分散等问题。三是加强跟踪管理和指导服务。重点是强化对“走出去”企业的跟踪分析和经营指导,加强对海外劳务输出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健全技术输出管理制度和后续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信用担保、海外农业直接投资、保险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为涉外企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四是加快组建相关行业协会。当前应抓紧组建我国农产品出口行业协会、农业对外投资行业协会、劳务输出行业协会和海外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非政府服务机构,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强化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3.5培育壮大农业“走出去”的企业主体 企业竞争力是农业“走出去”的先决条件。从世界各国和我国各行业“走出去”的企业情况看,能够走得出去、站得住脚并发展壮大的仍然是大型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不仅在许多市场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还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行业管理模式和竞争规则,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和当代国际关系的重要主体。加快扶持和打造一批中国农业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不仅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战略选择,也是扩大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影响力的迫切需要。一是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农业企业国际化经营机制改造进程。在企业决策机制、内部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和技术研发制度等方面,进行国际化改造,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同时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从事境外农业开发、参与国际并购和境外上市,加速海外扩张进程。要把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农业“走出去”的重点支持对象,发挥他们在开发境外农业资源和学习利用境外先进生产管理技术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争取在获取境外重大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农业技术合作项目上有更大的突破。二是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方面,要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在产业指导、金融支持、税费减免、信息服务、品牌培育、法律援助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为这些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鼓励广大中小企业根据自身资本和市场扩张需要,积极参与或独立承担境外农业开发项目,并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不断增强实力。三是支持鼓励国内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参股。通过技企联合的方式,促进产品产业化和科技产业化相融合,延长产业链,降低企业技术研发和应用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