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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商务逐渐发展到网络中,如今我国已经形成较大的电子商务消费规模。随着电商平台的增长及消费额的不断提升,我国对电商平台的税收没有完善的管理政策和法律背景,为了促进我国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我国需要加强对电商税收的规范。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电商平台税收漏洞,并针对我国应对电商平台税收罗东的策略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促进我国电商税收政策的完善,从而推动我国电商平台的发展。
关键词:电商平台 税收漏洞 规范条例
21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多,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如在2014至2015财年,淘宝网站成交金额就达到24440亿元,其中淘宝平台成交金额为15970亿元人民币。而且电子商务还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其受到了企业及消费者的喜爱。然而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快,致使我国在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传统的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因此本文建议,税务部门需要在四个方面注重规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现状
根据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调查可以发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不断增加,如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7.85万亿元,而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1.2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达2.6万亿元,规模居世界第一,增长速度非常惊人。如今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淘宝、京东、拍拍网等。根据对不同地区的电子商务交易研究,其中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区排在前列。一般人们在网络上购物,主要是对服装、数码、机械、食品等,如今我国活跃在电子商务中的用户已经接近4亿人。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三种模式。其中以淘宝为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C2C模式,而京东则主要是B2C模式。根据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是将零售业发展到了互联网。随着我国对电商平台的管理,基本上对B2B、B2C模式的税收没有太大问题,而对于C2C模式的税收则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淘寶,其每年的交易额都在不断增长。由于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法确定,致使很多商家将互联网变成免税区,从而影响了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二、我国电商平台税收漏洞
欧美地区认为,不需要针对电子商务开设新的税种,应该采用在原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税收条款进行修改,从而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也主张不开设新税种的方案。我国很多学者已经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如征税模式、征税范围等,其中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坚持中性原则,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从支付环节实施征税模式。
1.电子商务存在税收管辖权问题。税收管辖权是指某一国家对相应的对象征税的权利,然而电子商务具有无界性的特点,一般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对于网络空间则没有相应的征税法律依据。由于电子商务使实际地理位置更加模糊,致使税收管辖权也难以起到作用。如A国用户采用B国的服务器购买了商品,需要寄送到C过,则其应该接受到A、B、C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避税问题更加严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严重。如跨国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将产品设计、生产等成本分散到不同的地区,任何公司都可以在避税国利用网站进行贸易,从而实现避税作用。另外商家和消费者还可以记性交换商品,或不发货等易货交易行为,从而增加税收的管理难度,甚至避税漏漏税。一般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的交易依据都是电子形式的存在,而其则可以被轻易的更改,致使征税凭据得不到保证。
3.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今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是淘宝网,然而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卖家是采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尚无明确划分。虽然现在淘宝卖家需要通过实名注册的方式进行交易,但却无法通过指定的银行卡明确交易额及税收额度。而且有些淘宝卖家是由多个人共同经营和分成,难以通过银行账户明确其个人所得税。
4.电子商务企业营业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电讯企业,需要征收3%的营业税,普通企业则需要征收5%的营业税。然而对于网上充值及电子产品,则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难以实现营业税的征收。而且在电子商务中,针对充值和电子产品的交易额每年可以达到近1000亿,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则会造成经济影响。
三、我国电商平台税收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的适用于电商平台的税收原则大体可归为以下几点。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能够有效提高税收的效率,满足资源合理配置、符合市场机制等要求。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其不仅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商品选择和价格选择,因此目前我国应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避免因为过重的赋税而制约其发展。我国应该从不征税逐渐发展到少量征税,再逐步增长税收的方式。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是指所有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需要符合其经济条件。电子商务货物根据发货特点,可以分为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线上销售是指商品能够直接在线上进行传递,如音乐、电影、软件等数字产品,线下销售则指线下传递的商品,如衣物、器具等,然而在征税时,往往对线上商品采取避税原则。因此为了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只要是商品打成交易,就要进行征税。
3.财政收入原则。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必须要有助于财政收入,即通过电子商务税收,满足建立公共支出的需要,另外其还要促进我国及人民收入的增长。
4.国家主权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避免我国利益受损,在进出口商品中,必须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对于美国提出的电子商务净出口过要求,不能够有助于我国利益的增长,因此我国不支持此种政策。
四、我国应对电商平台税收漏洞的策略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一直饱受各方诟病。交易量小、卖方数量大而分散、非注册经营、交易主要靠电子支付等,电商商家有了“摆地摊”的机会。京东、苏宁易购等自营B2C电商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纳税,但有些电商平台是C2C卖家,目前相当一部分不交税。正因电商征税制度的缺失,“不开发票、不上税”现象是对传统商贸的不公平,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本文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应对。
1.设立常设机构。由于电商平台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没有固定的地理场所,为了实现对电商平台税收的管理,需要电商有明确的常设机构,网址则不能作为常设机构。
2.指定独立账户的管理。电商商务卖家的账户需要有独立性,即不能够随意进行交易转账,一切交易都应划归税收部门监管,依法纳税。此外还应该通过不同的交易额,规定不同的比例税额,如3万元以下,则需要征收3%的税额,3到10万元,则需要征收5%的税额。
3.界定税收管辖权。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界性,不受到任何地区的限制,也不受到相关部门的管理,因此难以实施税收管辖权。为了能够保证税收管辖权的作用,应该要求所有的商家都有明确的地区,从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来源进行明确。
4.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为了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并推动我国创业市场,可以对电子商务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促进人们积极投入到创业中,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络交易,应当豁免税收。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了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需要注重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为了改善电子商务税收漏洞,应该设立常设机构、设立独立的账户、界定税收豁免权等,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2]张敬.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建[J].税务研究,2015,03:100-102.
[3]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04:121-125.
[4]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03:1-8.
[5]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覃先文,刘卫明,乐琴丽,杨文静.完善我国電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 税务研究,2014,02:68-70.
[6]王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3,10:164-169.
关键词:电商平台 税收漏洞 规范条例
21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多,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如在2014至2015财年,淘宝网站成交金额就达到24440亿元,其中淘宝平台成交金额为15970亿元人民币。而且电子商务还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其受到了企业及消费者的喜爱。然而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快,致使我国在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传统的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因此本文建议,税务部门需要在四个方面注重规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现状
根据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调查可以发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不断增加,如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7.85万亿元,而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1.2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达2.6万亿元,规模居世界第一,增长速度非常惊人。如今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淘宝、京东、拍拍网等。根据对不同地区的电子商务交易研究,其中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区排在前列。一般人们在网络上购物,主要是对服装、数码、机械、食品等,如今我国活跃在电子商务中的用户已经接近4亿人。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三种模式。其中以淘宝为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C2C模式,而京东则主要是B2C模式。根据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是将零售业发展到了互联网。随着我国对电商平台的管理,基本上对B2B、B2C模式的税收没有太大问题,而对于C2C模式的税收则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淘寶,其每年的交易额都在不断增长。由于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法确定,致使很多商家将互联网变成免税区,从而影响了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二、我国电商平台税收漏洞
欧美地区认为,不需要针对电子商务开设新的税种,应该采用在原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税收条款进行修改,从而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也主张不开设新税种的方案。我国很多学者已经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如征税模式、征税范围等,其中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坚持中性原则,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从支付环节实施征税模式。
1.电子商务存在税收管辖权问题。税收管辖权是指某一国家对相应的对象征税的权利,然而电子商务具有无界性的特点,一般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对于网络空间则没有相应的征税法律依据。由于电子商务使实际地理位置更加模糊,致使税收管辖权也难以起到作用。如A国用户采用B国的服务器购买了商品,需要寄送到C过,则其应该接受到A、B、C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避税问题更加严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严重。如跨国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将产品设计、生产等成本分散到不同的地区,任何公司都可以在避税国利用网站进行贸易,从而实现避税作用。另外商家和消费者还可以记性交换商品,或不发货等易货交易行为,从而增加税收的管理难度,甚至避税漏漏税。一般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的交易依据都是电子形式的存在,而其则可以被轻易的更改,致使征税凭据得不到保证。
3.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今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是淘宝网,然而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卖家是采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尚无明确划分。虽然现在淘宝卖家需要通过实名注册的方式进行交易,但却无法通过指定的银行卡明确交易额及税收额度。而且有些淘宝卖家是由多个人共同经营和分成,难以通过银行账户明确其个人所得税。
4.电子商务企业营业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电讯企业,需要征收3%的营业税,普通企业则需要征收5%的营业税。然而对于网上充值及电子产品,则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难以实现营业税的征收。而且在电子商务中,针对充值和电子产品的交易额每年可以达到近1000亿,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则会造成经济影响。
三、我国电商平台税收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的适用于电商平台的税收原则大体可归为以下几点。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能够有效提高税收的效率,满足资源合理配置、符合市场机制等要求。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其不仅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商品选择和价格选择,因此目前我国应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避免因为过重的赋税而制约其发展。我国应该从不征税逐渐发展到少量征税,再逐步增长税收的方式。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是指所有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需要符合其经济条件。电子商务货物根据发货特点,可以分为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线上销售是指商品能够直接在线上进行传递,如音乐、电影、软件等数字产品,线下销售则指线下传递的商品,如衣物、器具等,然而在征税时,往往对线上商品采取避税原则。因此为了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只要是商品打成交易,就要进行征税。
3.财政收入原则。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必须要有助于财政收入,即通过电子商务税收,满足建立公共支出的需要,另外其还要促进我国及人民收入的增长。
4.国家主权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避免我国利益受损,在进出口商品中,必须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对于美国提出的电子商务净出口过要求,不能够有助于我国利益的增长,因此我国不支持此种政策。
四、我国应对电商平台税收漏洞的策略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一直饱受各方诟病。交易量小、卖方数量大而分散、非注册经营、交易主要靠电子支付等,电商商家有了“摆地摊”的机会。京东、苏宁易购等自营B2C电商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纳税,但有些电商平台是C2C卖家,目前相当一部分不交税。正因电商征税制度的缺失,“不开发票、不上税”现象是对传统商贸的不公平,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本文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应对。
1.设立常设机构。由于电商平台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没有固定的地理场所,为了实现对电商平台税收的管理,需要电商有明确的常设机构,网址则不能作为常设机构。
2.指定独立账户的管理。电商商务卖家的账户需要有独立性,即不能够随意进行交易转账,一切交易都应划归税收部门监管,依法纳税。此外还应该通过不同的交易额,规定不同的比例税额,如3万元以下,则需要征收3%的税额,3到10万元,则需要征收5%的税额。
3.界定税收管辖权。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界性,不受到任何地区的限制,也不受到相关部门的管理,因此难以实施税收管辖权。为了能够保证税收管辖权的作用,应该要求所有的商家都有明确的地区,从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来源进行明确。
4.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为了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并推动我国创业市场,可以对电子商务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促进人们积极投入到创业中,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络交易,应当豁免税收。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了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需要注重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为了改善电子商务税收漏洞,应该设立常设机构、设立独立的账户、界定税收豁免权等,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2]张敬.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建[J].税务研究,2015,03:100-102.
[3]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04:121-125.
[4]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03:1-8.
[5]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覃先文,刘卫明,乐琴丽,杨文静.完善我国電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 税务研究,2014,02:68-70.
[6]王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3,10:164-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