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奇案开庭 亿万资产归属难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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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堪称“海南第一奇案”的“亿万富翁一夜被剥夺财产案”在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海口市检察院指控被告黄汉民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两项罪名,黄当庭否认控罪。庭审耗时整整两天,法庭未当庭宣判。
  此案堪称奇案,在于案情之180度大逆转出人意料,极具戏剧性:在此案立案前两年的2000年11月,海口市公安局正是根据黄的举报,对“亿万富翁”唐氏夫妇(唐开兴与蔡宝银)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之后不久,黄氏全面接管海南海洋资源集团等一系列公司的上亿资产。仅两年后的2002年12月,海口市公安局又撤消唐氏夫妇案,同天对黄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
  此案关键,在于黄是否拥有上述公司产权。2000年底海口公安为黄出具相关证明,令黄得以在工商部门变更公司股权并据为己有的依据,正是其提出是公司注册股东、法定代表人,拥有上述公司全部产权。而此番海口检方以两项罪名起诉黄氏,其依据则是其完全不具产权,并直指当年海口公安非法办案。
  《财经》获悉,因此案案情复杂,影响极大,海南省及中央高层皆予以高度关注,且有数位中央领导人对此案作出批示。一审庭审更是进行了全程录像,允许记者参加,以示公正审理,合法判决。
  奇案根由
  “海南第一奇案”之根由,在于黄汉民与唐氏夫妇相关企业的产权之争。而亿万资产的源头,则始于1993年初成立的一个注册资本百万元的小公司。
  1993年4月20日,蔡宝银与其姐夫郑李贵在海口市合伙成立星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座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郑李贵。
  1996年1月,星座公司变更登记为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洋公司)。更名之外,公司股东也有变化:蔡所持50%股份被转让给黄汉民,另一股东郑李贵的50%股权不变,法定代表人改由黄汉民担任。这是黄的名字首次在与唐氏夫妇相关的企业中亮相。
  1996年9月,新大洋公司再次变更登记。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600万元。股权结构也有变化:郑李贵持360万股,占股60%;黄汉民持240万股,占股40%。法定代表人仍为黄氏。
  1997年9月,海南海南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资源集团)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新大洋公司占股90%,与唐氏夫妇相关的另一家公司海南港湾石油公司占股10%。法定代表人为黄汉民。
  当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在海南周边海域开发了一块油气田。该油气田的产出之一,即为凝析油。凝析油是开采天然气时的一种伴生油,通过加工可分解出多种化工原料。
  而新大洋公司在1996年之更名与增资,以及海洋资源集团的成立,正与这块油气田的开发密切相关。当年,新大洋公司的首要业务,即是与中海油下属的中海石油销售湛江公司合作,为该公司运输上述油气田出产的凝析油。仅过数月,新大洋公司又将中海石油销售湛江分公司的凝析油贸易业务承接下来。买进卖出之间的利润,较之以前单纯运输所获的利润,自是不可同日而语。
  1997年,70年代毕业于原湛江水产学院的唐开兴辞去上市公司海南南洋船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之职,下海经营新大洋公司。当年,新大洋公司即筹划建厂加工凝析油,以赚取更大利润。
  1998年,投资930万元兴建的海湾石油精细化工厂在海南省澄迈县建成投产。该厂专事天然气凝析油精细加工。
  工厂投产当年,海洋资源集团与中海油旗下的中海石油销售湛江公司,合作成立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气公司),并将海湾石油精细化工厂并入合作公司。中海油气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合作双方各占一半股权。法定代表人是中海油方面派出的陈忠保,总经理则是唐开兴。
  中海油气公司成立当年,因有中海油的“国资背景”,其核心企业海湾石油精细化工厂得以大量加工凝析油,获利丰厚。
  2000年8月,新大洋公司再度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仍为600万元,但股东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原第一大股东郑李贵的60%股份改至新大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后者为唐氏夫妇所注册之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黄汉民的40%股份被“转让”给蔡宝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隆广——王乃唐开兴主持南洋船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旧部。
  新大洋的此次变更,意味着黄汉民完全出局——黄既丧失在新大洋的40%股份,也即丧失了在海洋资源集团的所有股份,也丧失了在有着“国资背景”的获利甚丰的中海油气公司的一切权益。
  黄的骤然出局,其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详情至今不得被外界所知。但日后被广泛关注的“海南第一奇案”,也正由此于2000年8月后拉开了扑朔迷离的大幕。
  
  亿万资产易主
  
  2000年8月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根据控方对黄汉民的指控,2000年10月26日,黄以英浩柬埔寨(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浩公司)及其本人名义,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1993年初,黄口头委托唐氏夫妇为其筹建星座公司。当年6月,黄向星座公司汇入157.8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和开办费用,因此拥有对该公司的全部产权。1996年星座公司变更为新大洋公司并增资至600万元,黄先后汇入320万元、110万元和554.23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和投资,因此其拥有新大洋公司的全部产权。2000年8月,经唐、蔡等人操纵,新大洋公司以一系列伪造文件进行非法变更登记,令黄丧失在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起诉书中所说的英浩公司,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人证言表明,系上海人丁某在柬埔寨注册的公司,并“在海南省××厅的配合下开展经营”。这一证言出自证人杨新瑞之口,而杨正是当年与黄共同向海口公安举报的人。
  杨和英浩公司是何关系?杨在2002年底接受海口市公安局询问时称:“英浩公司是我在海南省××厅和上海丁某之间牵线成立的。”
  黄、杨二人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后发生了什么?蔡宝银接受采访时称:2000年11月17日,蔡被海口市公安局传讯。在公安局内,有自称××机关的人恐吓蔡说:“我是××的人,黄汉民的钱是××机关的钱,你侵占黄的财产,就是侵占国有资产。”
  蔡宝银还称,当年海口公安对其立案侦查,主事者是时任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的丰凯。直至2002年夏丰凯“倒台”后,蔡才敢回海南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诉。
  据《财经》查实,丰凯自2001年7月后任海口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经侦工作。2003年1月,丰涉嫌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逮捕,2004年初被海南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但法院对其罪行的认定,并无任何涉及当年对蔡等人侦查立案的内容。
  蔡宝银还告诉《财经》,2000年11月17日她被传讯后,于19日被关押到看守所。关押期间,蔡向其公司财务人员打电话,指示将公司所有账目交出。
  丧失一切财产的蔡宝银于当年12月离开海口飞赴广东,其时的身份仍是被监视居住者。此前,唐开兴以“逃犯”之身已抵广东。此后直至2002年夏丰凯“倒台”,蔡未敢再踏琼岛一步,唐虽数次返回海南,也因惶恐而不敢久留。
  海口检方在起诉书中陈述:“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唐开兴、蔡宝银、王隆广立案侦查,随后决定对三人刑事拘留,将蔡……关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6日对蔡宝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对唐开兴抓捕未果)。此后,黄利用工商登记资料上其身份为新大洋石油公司和海洋资源集团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接管了新大洋石油公司和海洋资源集团及其子公司,并到工商部门将上述公司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实际变更到自己名下……从而侵占了新大洋石油公司、海洋资源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资产。”
  2000年年底,新大洋公司、海洋资源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资产价值多少?据唐氏夫妇向《财经》表示,黄全面接管公司时,上述公司共有现金6340万元,库存油1.58万吨,此外还有一份重要的油料合同。黄接管后,自2000年底至2002年底执掌公司期间,首先将6340万元现金占为己有,然后将库存油卖出套现3360万元,又将油料合同转让获利1254万元,并自行分红1060万元。以上总计为1.2亿余元。与此同时,上述企业的核心部分——中海油气公司已成为海南省知名企业,年利润数千万元。“现在出三个亿都买不到。”蔡宝银说。
  据公诉人出具的海南华宇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报告,截至2000年11月黄接管之时,新大洋公司、海洋资源集团等六家有财务资料的企业,其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612.45万元。因此,起诉书指控黄侵占财产逾5000万元之巨。
  2000年11月以后,海洋资源集团占股50%的企业——中海油气公司仍在继续生产经营。由于原总经理唐开兴“潜逃”,合作一方的中海石油销售湛江公司派人担任了总经理,合作另一方的海洋资源集团也派出一人出任副总经理,此人正是杨新瑞。次年7月,杨正式出任中海油气公司总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中海油气公司曾当选2002年度海南省工业50强工业企业,名列第11名。2002年该公司销售额近4亿元。而2000年底之后,黄汉民已全部控股海洋资源集团,以后者在中海油气公司占股50%计,黄在接管企业后获利之丰,显而易见。
  两年后,一切全部逆转,包括亿万财富和人的命运。
  
  罪与非罪
  
  在接到蔡宝银等人的申诉材料后,海口市公安局于2002年12月20日撤消了2000年底对蔡、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的立案,并于当天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立案侦查。当天,黄被海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3年1月被正式逮捕。
  海口市公安局自2000年对黄立案侦查,侦查时间长达一年,期间两次向海口市检察院移交起诉,均因证据不足而被退回作补充侦查。
  2004年4月22日,海口市检察院正式对黄汉民起诉。5月13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当天,海口烈日当空。十数名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列席旁听。
  上午9时许,中等身材、一脸憔悴的黄汉民被带上被告席。这位现年50岁的广东潮汕籍老板一向在深圳、海南两地做房地产生意,之前很少在公众场合露面。
  公诉人当即宣读起诉书。针对黄当年的举报,起诉书主要列举三项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
  其一、1993年6月10日,黄汉民的海南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曾转账157.82万元至星座公司账户。该款系黄付给蔡宝银的炒股分红,而非黄在举报时声称的对星座公司的投资款。
  其二、1996年2月,星座公司更名为新大洋公司,黄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为虚挂。同年9月,新大洋公司增资至600万元。但此次增资系假增资,黄在举报时声称的其投资给新大洋公司的三笔款(分别为320万元、110万元和554.2320万元),皆非投资款。
  其三、相关司法审计报告和会计鉴定书证实,黄在举报时所主张的157.28万元、320万元、110万元和554.2320万元投资款只是借入资金。黄在上述公司未履行出资人义务,没有股份,亦不能享受股东的权利。
  据此,起诉书认定黄完全不具备在上述公司的任何产权。其在2000年10月的举报涉嫌诬告陷害罪,之后接管公司则涉嫌职务侵占罪。
  但黄显然毫不认账。起诉书宣读完毕后,这位50岁的房地产商当即以一口浓重的广东潮汕口音向法庭表示:“起诉书不是事实。我无罪。”“星座是我的,新大洋、海洋资源集团也是我的,唐开兴、蔡宝银是替我打工的。”
  原始股本之辩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公司产权归谁所有。而一系列公司的源头,正是1993年成立的星座公司。因此,谁在1993年向星座公司作原始投资就成了关键。而黄所主张的汇入星座公司的157.82万元“投资款”,更是关键中之关键。
  公诉人在法庭上称,该款是黄、蔡和江镇民三人合伙炒股后,黄分给蔡的分红款。其依据首要是三人的证言。
  江镇民是海口昌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法人代表。1992年,昌泰公司与海南省南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船务公司)签订协议,认购后者300万股法人股。
  海南南洋船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即为南洋船务公司)在1994年1月发布的招股书显示,1992年8月,南洋船务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吸收法人和内部职工入股,改组成为定向募集公司。而1992年,唐开兴的身份,正是南洋船务公司总经理。
  公诉人出示蔡的证言称,1992年,经江介绍,蔡、江、黄三人合买南洋船务300万股法人股,购入价每股1元。由黄、江二人出资购买,蔡则提供相关炒股信息并出20万元风险金。按黄、蔡二人的“口头协议”,若炒股赚钱,黄则给蔡100万股的分红。1993年黄将上述法人股溢价卖出,按之前的“口头协议”,蔡应获150万元分红。
  公诉人又出示了江的证言,证明蔡确曾提供炒股信息并出风险金,以此获100万股的分红。
  此外,公诉人还出示了黄在2002年底接受公安询问时的笔录。黄当时承认,157.82万元其炒股获利后给予蔡的分红。
  对此,黄汉民当庭否定,“我和蔡没合伙炒过股,蔡的20万元风险金是假的。”
  他并表示,2002年底之所以承认是炒股分红,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2002年12月公安逼供我,用两个手铐卡住我的手,……用鞋打我。我给打了七次。我没办法,你想怎么记就怎么记,我连命都没有了,还要钱干什么?他们就记了157万是分红。”
  辩护人则表示,单凭蔡的陈述根本无法证明蔡参与炒股。而江的证言的证明力也极低,因江与黄之间目前尚有未了的债务诉讼。而黄的这些口供是刑讯逼供的产物,更不足以采信。撇去大量的主观的证人证言,黄向星座公司注入157.82万元是不争的事实。而蔡、郑二人在星座公司成立前注入的100万元,却只在帐上呆了一天即被抽逃。谁是真正的出资人,一目了然。
  
  投资还是借款?
  
  亿万财产的根源是星座公司,而财富积聚的关键时期,则是1996年新大洋公司成立之年。
  黄在2000年10月的举报中声称,其在1996年先后汇入320万元、110万元和554.2320万元,作为新大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投资,因此拥有新大洋公司的全部产权。蔡宝银没有一分钱是以自己的名义投入的资本金。而公诉人则指上述三笔款项中的前两笔,只是黄向新大洋公司的借款,最后一笔更是新大洋公司的自有资金。因此,黄毫无投资,完全不具产权。
  公诉人举证称,320万元是1996年5月黄代新大洋公司支付的购油款,后者已于1998年底之前陆续归还。其依据,在于海南海正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的相关报告。报告指,该320万元未在鸿兴公司和新大洋公司账上反映,“只能理解为双方采取账外借款,账外还款的形式”。
  公诉人还出示了证人证言。其中,蔡宝银的证言称,320万元是1996年新大洋公司与南山电力公司做生意,没钱,向黄汉民借的,“320万元是口头借款,后来都还了。”
  为作进一步证明,公诉人又出示了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表明,星座公司1996年2月变更登记为新大洋公司,将蔡名下的50%股份转让给黄,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是伪造的,黄的签名、简历也是蔡找人假冒的。1996年9月,新大洋公司重新登记,将原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600万元。经查证,上述增资的有关凭证和银行记账单都是假冒的,新大洋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万元。公诉人据此证明,既然新大洋公司未曾真正增资,则黄打入该公司的320万元就与增资无关,不能被视为注册资本。
  辩护人称,既然上述320万元未在鸿兴公司和新大洋公司账上反映,相关审计报告和会计鉴定为何能做出账外借款和账外还款的结论?为何不能理解为黄向新大洋公司的投资?即便该款后来又转回鸿兴公司,为何不能将其理解为关联公司间的资金调拨?
  辩护人指出,蔡宝银、郑李贵在2000年接受公安询问时均提及,当年新大洋公司之运作,主要靠黄的资金投入,即有生意做时,就要黄投资。该笔320万元的款项的流转特点,与蔡、郑二人的当初上述供述十分吻合。
  关于110万元款项,公诉人指该款为1996年8月30日新大洋公司向鸿兴公司的借款,并于1997年7月归还。
  辩护人则指,新大洋公司借到鸿兴公司110万元后,于次日在公司记账凭证上记入“实收资本—鸿兴公司”账。既然将该款记入实收资本,就表明了该款的资本金性质。
  关于554.2320万元款项,公诉人指该款是1996年11月新大洋公司在代售一批汽油时,为免重复纳税,经与黄协商,将公司的654.2320万元分三笔转到了黄指定的深圳账户。后黄扣下其中100万元作为新大洋公司原先借其的320万元的部分还款,余下554.2320万元返还新大洋公司。因此,该554.2320万元是新大洋公司的资金,与黄的投资无关。
  辩护人指出,公诉人之所以作出上述认定,主要是基于蔡宝银、唐开兴等人的陈述。但这些陈述明显缺乏真实性,无论如何,554.2320万元确实是从黄的账户注入新大洋公司的。
  尽管控辩双方对上述款项性质的认定完全不同,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1996年新大洋公司发展的关键之年,黄汉民与唐氏夫妇间确有巨额资金往来,显示黄与新大洋等公司关系甚密。而无论是否虚挂,在当年的工商登记中,新大洋公司、海洋资源集团也确曾将黄列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对此,蔡氏夫妇接受《财经》采访时,一再强调星座公司、新大洋公司的所有产权皆归其所有,这两家公司及之后在其基础上成立的一系列家族企业,皆因夫妇俩白手起家、历经千辛万苦才得以形成上亿元的资产规模。
  既然是百分百的家族企业,为何长期将作为外人的黄挂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蔡宝银解释说,其家族企业一向多有家族成员参与,这些人对蔡独掌家族财产素有微词。为免家族矛盾,蔡只得将黄虚挂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免闲言。此外,唐开兴当年在国企任职,其身份也不适合出任家族企业的重要职务。
  对此,黄汉民的辩护律师杨若寒向《财经》表示,上述解释完全站不住脚。蔡等人长期将黄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做法,与黄一直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有着必然联系,也是必然的结果。
  谁的证言合法?
  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公司产权认定势同水火,所举证据也截然不同。
  公诉人所举的证人证言,几乎全是2002年底黄汉民被立案后,海口公安对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而辩护人所举的证人证言,则全是2000年底唐氏夫妇被立案后,海口公安对几乎是同样的证人的询问笔录。前后两部分言词证据,因事隔两年案情完全逆转而迥然不同。
  例如,关于黄有无向新大洋公司投资,蔡宝银在2000年底的供述称,她和唐开兴都不曾向新大洋公司投资,投资人是黄,“我和黄有口头协议,公司赚了钱后,我分七成,黄分三成”。再例如,关于157.82万元的款项,蔡在2002年底的供述中将其主张为自己的炒股分红款,而在2000年底其接受公安询问时,则未曾提及这笔款项。
  对于辩护人的上述举证,公诉人辩驳称,上述证据都是2000年底海口市公安局的侦查资料。而海口市公安局当年在办案过程中,有很多违法现象。如今,海口市公安局通过对黄的立案侦查,已撤消对唐氏夫妇的立案,这恰恰说明当年对唐氏夫妇的立案是错案。既然是错案,则当年采集的证据不具合法性,不能被采信。
  辩护人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海南省有关部门早已组成专案组,同时对2000年底的立案和2002年底的立案进行调查,但至今并无结论,因此无法证明海口公安2000年底对唐氏夫妇的立案是错案。即使是错案,与当年投资等重要事实也没有关联。
  针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辩护人进而反驳称,公诉人在庭上出示的绝大多数证人证言都不足以采信。因为这些证人绝大多数都是唐氏夫妇的家族成员,与唐氏家族有重大利益关系,且他们的证言在2000年底和2002年底前后矛盾。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重要书证——数份司法审计报告和会计鉴定书,辩护人同样表示质疑。其援引其中一份海南华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称,该报告中指“送审资料不齐全,残缺严重……在补充新的财务资料,直接影响本报告鉴定结论时,要重新审计。对引用的证人证言不负任何责任,如果证人证言有变,则应重新审计鉴定。”辩护人据此指出,相关审计和会计鉴定只能就财务凭证做出鉴定意见,而不能以证人证言为依据。
  5月17日,星期一。当晚7时,审判长宣布一审审理结束,择日宣判。
  宣布之时,暮色已降,旁听席上蔡、黄两家亲朋吁叹声四起。耗时两天,且中间跨过一个漫长周末的审理终告结束,吁叹之声也许只是表明暂时的放松,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无论是2000年底之后丧失一切财产的唐氏夫妇,还是如今深陷囹圄的黄汉民,都在忐忑不安地等待一个结果。而与二者利益休戚相关的众多亲朋及生意伙伴,也都在急切地等待这个结果。
  毕竟,法院的审判将关乎逾亿元资产的归属。时至今日,虽然新大洋公司、海洋资源集团的经营已因无人主持而陷于停顿,但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中海油气公司,却依然在合作方的管理下正常生产,其2003年的利润已达5000万元之巨。利益之大,显而易见。
  而自2000年底至今,近四年的漫长岁月里,因为太多的波折、太多的戏剧性转变,这逾亿元资产的价值已经超出了财产本身的价值,其意义已上升至考验司法公正、审视公权合法性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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