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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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由边沁在反对古典法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即从功利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其首创的功利主义法学在19世纪的经济、政治等公共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拟对功利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法学 法律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法学的概念
  功利主义法学是将功利主义伦理应用到法律的制定、实现等法学方面的一种流派。它强调人的本质是避苦求乐的,做出选择是出于功利的目的。个人要追求功利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最大幸福;而社会和政府追求的最大幸福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个人追求最大幸福的同时又要避苦求乐,故其行为受到功利主义的约束。而社会整体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需要政府和国家贯彻、落实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产生的社会规范。
  功利主义由边沁创立,在19世纪英国的各个方面都有极大影响。功利主义主张个人优先的自由主义,边沁主张了一系列的改革,如主张代议制代替君主立宪制、扩大选举范围、改革刑罚目的等。其后奥斯丁和密尔父子补充和完善功利主义法学。奥斯丁坚持功利主义法学的同时,将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相融合,开创了一种新的法学流派即实证分析法学。而密尔父子通过议会改革和国会男女选举权的改革等措施,对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至此,功利主义法学经过诸多学者的发展和完善,逐渐成为了一门成熟的法学流派。本文拟对功利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功利主义法学的特点
  (一)反对自然法。自然法是相对于国家制定法的一种古老法律,由于反对宗教神学,在17、18世纪受到启蒙思想家的拥护。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先于国家产生,在国家产生之前的秩序中存在自然法。而边沁主张功利主义法学则反对这一说法。边沁认为,法律是由国家或者主权者的一种命令,法律是由有制定法律职能的主权者制定的一种命令。自然法强调的自然、理性是先验性的,而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的最大幸福可以通过公式计算,是可以验证的。且权利是由于法律才产生,权利不可以先于法律产生,所谓的生而具有的“权利”不依据法律也无法得到保护。其次,作为自然权利主要代表的社会契约论的主张也是被功利主义法学反对的。功利主义法学主张国家和政府并不是由于子虚乌有的契约而存在,而是由于功利主义才产生的。国家和政府的建立是由于人们为了功利、追求自身最大幸福,选择“服从”政府和国家的约束,才建立了政府和国家,故政府和国家的职能也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功利主义法学和自然法是相对立的。
  (二)功利是法律的起点和终点。法律规定权利义务规范人的行为,实现法的价值。功利主义法学主张的人追求避苦求乐的本质使得人的行为的唯一动力是功利。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确定刑罚等直接手段,规定了人们实施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法律的制定者的制定思路便是根据功利,通过制定赏罚来使人们明白行为是否可为。用此来促进社会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法律通过法律惩罚已经犯下的罪行,达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通过将行为后果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人们根据避苦求乐的本质,便会回避犯罪,保护自己和他人利益,从而实现自身的最大幸福和社会整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三)功利主义:一种新的法律思维和方法的创新。功利主义法学在19世纪盛行的原因不仅在于其打破了束缚人们思想的古典学派,而且在于其将伦理和法律相结合的法律思维和方法的创新。功利主义法学为法学家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思考角度,用功利解释法律的制定、来源和法理。边沁将功利伦理融入法律制度中,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形而上学的上层建筑,为法律制度的具体化和法律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更加具体和可计算的方法。这种新的法律思考方法将法律与社会生活联系的更加紧密,也将法律加入了人伦主义精神。
  三、功利主义法学的局限性
  无论是功利主义法学还是其他学说,都有法律局限性的特点。任何一个学说的局限性,一般与其历史背景、计算方法、理论依据等密不可分。功利主义法学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功利主义法学依据的动机过于唯一。功利主义法学主张人的行为均根据功利原則,以追求功利作为行为的唯一目标过于绝对。人的行为动机多种多样,快乐和痛苦只是其中的一种。功利主义法学以功利来总结人们的动机,不符合现代心理学研究。这种过于单一的概括动机,使得功利主义法学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被替代。
  (二)功利主义法学的目标不可实现。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其本质是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并不是真正的追求社会整体上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在资产阶级自由发展时期产生,主张贸易自由,言论自由等,要求国家和政府保证自由竞争的环境。但历史告诉我们,在国家不干涉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就是出现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更不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次,19世纪的功利主义法学,其存在主要是为了稳定当时英国资本主义社会,巩固自由资本主义。对于工业革命后的资产阶级来说,他们不再需要鼓吹革命,而是需要更多的权利。而功利主义法学主张的个人自由,国家不干涉主义和政府改革都符合资本主义的需要。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评论边沁,说他是英国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故功利主义法学的主张并不能保证大多数人的权益。其自由放任的发展只会产生垄断资本主义,不能实现最大幸福。因此功利主义法学在其目标不可实现的原因在逐渐衰落。
  (三)功利主义法学中的幸福无法正当分配。功利主义强调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要求,首先要对“最大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的幸福进行衡量和分配。格罗特认为功利主义在忽略幸福在不同个人之间的分配的同时,可能给忽略的个人带来巨大痛苦,而违反功利主义法学的宗旨。约翰·罗尔斯也曾批判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目的论,忽略了公平公正原则。且多数人的幸福也并不一定就符合良法的规定,如二战时期的纳粹的反人类战争行为,火车分轨事件,撞死一人还是多人的问题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不能将幸福的“大小”,幸福的“善恶”、“好坏”进行划分,最大多数人也并不代表最正确的一部分人过于强调功利主义,只会成为多数人正当残害少数人的帮凶。
  (四)功利主义自身存在矛盾。19世纪产生的功利主义法学是具有反自然法倾向的学说。边沁将功利主义伦理和法律相结合,用微积分计算出最大幸福,使得功利主义法学内容可以得到证明,其反对具有先验性的自然法学。边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权利来源于法律,并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而自然法认为,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存在的秩序中就存在自然法,在法律制定之前人类就拥有权力。功利主义法学是坚决反对自然法的,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中的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和人伦色彩的规定,在追求个人权利平等、自由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具有自然法学的基本要素,这与其本身的理论主张是具有矛盾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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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余永悦(1999--)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陈燕(1998--)女,汉族,安徽滁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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