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案登记制对信访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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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立案登记制是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而采取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实行后,将化解“起诉难”顽疾,减少信访数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破解“信访不信法”难题;实现“诉访分离”,使得涉诉信访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治理。信访部门为应对立案登记制,应当培养民众理性的信访观和诉讼观;完善政府法律服务、援助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顺涉诉信访入口,畅通出口。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信访;诉访分离;法律援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个突出亮点就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对民众权利保障的价值目标,贯彻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理念,同时也关注了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该司法解释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对于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以及具体改革举措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法治社会中,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应当是多元的,如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而诉讼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访与诉讼同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方式之一。笔者在本文中拟从立案登记制对信访工作产生的影响入手,对于信访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立案登记制度对信访工作产生的积极影响
  1.化解“起诉难”顽疾,减少信访数量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前要先行进行审查,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否则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事人也就被拒之于法院门外,造成了“起诉难”的问题。“起诉难”作为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因此,与其他的诉讼难相比,危害性更大。当事人由于起诉无门,无奈之下,只能诉诸于上访、信访,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可以预计,立案审查变成立案登记后,有利于当事人进入法院大门,将大大减少涉诉信访的数量。
  2.提升司法公信力,破解“信访不信法”难题
  当前社会民众存在着“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的倾向,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消极影响。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可以说这一制度为群众的诉求敞开了大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立案的条件非常严格,法院基于自身的办案压力、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经常会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拒绝一部分起诉,使得老百姓对于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行为怨声载道,便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司法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立案登记制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审理裁判。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减少上访、信访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同时也破解了“信访不信法”的难题。
  3.实现“诉访分离”,涉诉信访从源头上得到治理
  诉访分离,是信访运作过程中,为实现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的有效制度,其目的是将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得到最终解决。其前提是必须界定“诉”和“访”的概念。“诉”是指符合规定,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立案登记制有利于畅通立案入口,对于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二、应对立案登记制,完善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完善政府法律服务、援助制度,有效实现诉访分离
  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许多老百姓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将信访作为救济的唯一途径,于是本来应该走正规司法程序的案件却走上了信访之路,不利于纠纷的最终处理和社会的安定。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时,如果政府能够将信访问题与专业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相结合,为信访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通过分析案件性质、解释法律规定、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就为信访群众指明方向,充分发挥立案登记制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缠访等现象的发生,有效地实现诉访分离。
  2.培养民众理性的信访观和诉讼观
  立案登记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便利地行使诉权,提升司法保障和诉讼救济的实效性。因此,在强化诉权保障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培育民众理性的诉讼观,使其能够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个性需求,选择最为适宜的解纷途径,进而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
  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预防化解信访难题
  信访作为纠纷解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足。首先,解决信访的部门众多,实际解决纠纷的机构仍然是信访所涉及的问题的机关。其次,信访人员的非法律专业性,缺乏专业的法律背景,使得很多问题难以得到妥善的处理。最后,信访解决问题的结果具有高度的或然性。因此,信访机构应当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而非纠纷解决机构。
  面对依法治国新要求和形势的发展变化,应对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费用低廉、经济便利、多元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造福于人民,贯彻了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成功与否要由人民来评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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