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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紧密结合凸显了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益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国际奥委会从对运动员肖像及其使用的控制和对运动员肖像载体的控制等层面制定规则以控制运动员肖像权的行使。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参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运动员的肖像权给予完善的保护,不但要从运动员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运动员的集体肖像权、运动员肖像载体的著作权保护等三个层面分析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则的利弊并加以完善,还有必要探求对运动员人格权补充保护的有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