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财务报告是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媒介,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为了有效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作出决策的有用信息。而当前的财务报告由于会计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的不佳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其目标的要求。基于社会责任理论,管理当局应该在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文章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两大财务报告目标的关系,认为融入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有助于财务报告目标更好地实现。
【关键词】 社会责任;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
财务报告是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与企业相关的重要事项等信息的重要渠道,是连接企业与投资者、债权人及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桥梁和纽带。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通常有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对于这两种目标定位至今还在不断地被争论。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中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统一。目前,委托人(股东)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还仅限于财务指标,而单一的财务指标已经不能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实际努力程度。企业可能为了最大化股东财富,而不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甚至于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一个不道德的企业必然会被淘汰,使股东的利益受损。因此,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维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与能否实现股东财富的保值增值息息相关。为了能真实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从而更有效地对其监督和激励,本文认为融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真正地实现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目标;而对于理性的投资者来说,只有嵌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真正有助于其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因而,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一、财务报告的目标
(一)受托责任观
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的诞生,以股东为代表的委托人如何正确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成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受托人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所交付的资源,承担有效地管理与使用受托资源,并使其保值增值的责任以及承担如实地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结果的义务。受托方的管理当局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由于当前会计环境不理想,采用利润率或企业财务指标单一模式已经不能够正确地评价企业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同时,如果仅凭借利润率或财务比率去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很有可能会导致管理层出现投机行为和不理性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使企业的名誉和形象受损;反过来导致企业经营业绩的不佳,最终危及到股东的利益。这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就不能被真实的评价。管理当局是谁的受托人,引发了早期的“贝利——多德论战”①。尽管早期不同的学者都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但针对社会问题的突出和矛盾的凸显,显然管理当局不仅要为股东谋利,而且更应该超越这一责任,去关注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诉求。因此,企业管理者要扮演好双重角色,才能称得上一个合格的经理人。在受托责任观下,本文认为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才能有利于委托人正确评价其受托责任,对其更好地监督和激励。
(二)决策有用观
企业是由人力资本要素的提供者(以管理当局为代表)和财务资本要素的提供者(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代表)缔结的一系列契约,因此,受托责任观成为企业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由于我国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与股权的分散,众多小股东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并不愿意对企业的管理当局进行监督,从而逐渐模糊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小投资者开始“用脚投票”来对待他们认为经营管理业绩不好的公司。决策有用观便成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SFAC 1认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 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其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和相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有助于资本提供者作出决策②。受FASB及“决策有用观”的影响,FASB与IASB联合趋同框架明确提出对外财务报告的通用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因此,决策有用观下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作出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即提供企业绩效信息与市场估计的绩效进行比较,以决定其投资行为。而企业管理当局是否能够提供可靠的、相关的和及时的会计信息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有效地估量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及企业的真实价值。为了实现财务报告决策有用的目标,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会越来越具有决策价值。规范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价值。嵌入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能传递给投资者更真实的有助于评估企业价值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财务报告目标的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用“Responsibility”而不用“Duty”来形容“社会责任”,本身就说明其含义的广泛性,因此,至今对社会责任的诠释仍未统一。Brummer(1991)把企业责任划分为四种: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Carroll(199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卢代富(2001)在考察和述评了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纵观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境况来看,本文认为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最大化股东利润(即企业经济责任)的同时应该承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影响企业决策与行为以及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除股东外的其他各利益群体,具体包括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总体来说,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包括经济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大类。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受托责任观
公司的管理当局是谁的受托人以及怎样如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财务报告受托责任这一目标。
图1 展示了受托责任观的扩展图。笔者认为企业管理当局不仅仅是股东的受托人,更应该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也应该是其他利益相关者即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的代理人。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对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评价不能够仅仅以财务指标来单一地衡量。虽然财务指标是评价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十分重要的指标,但如果作为唯一指标势必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图2构建了利益相关者业绩评价指标,从而能够相对全面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
由图2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业绩评价不应局限在反映股东利益的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而应该扩展到全面反映债权人、员工、政府、顾客、供应商利益的各代表性的财务指标上。笔者结合暨南大学沈洪涛副教授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建立起了一个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评价标准来构建评价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财务指标。用每股收益作为评价管理当局为股东创造财富的标准;用利息保障倍数来评价管理当局代表债权人的利益;用工资福利率来反映管理当局为员工带来的收益;用税收的增长率来反映管理当局对政府财政税收作出的贡献;用销售增长率来评价管理当局是否能够不断地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满足消费者的有效需求;用应付账款的周转率来评价管理当局是否能够维护供应商的利益。当然,仅仅从财务指标并不能够真实地反映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因为管理当局的许多行为不能够用财务数据反映,而且管理当局一般倾向于报告利好消息。因此,管理当局受托责任评价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也应该纳入到受托责任评价体系内。因此,管理当局受托责任评价体系应该建立在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基础上的经济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框架内(如图3 所示)。
结合图1、图2、图3,笔者认为对于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的评价,要建立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基础上的全面评价体系上。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指引下,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评价体系应该以经济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框架,规范其信息披露,才能真正地实现财务报告受托责任观的目标,才能更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决策有用观
鉴于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目标仅局限于受托责任观,因此,对于社会责任信息与决策有用观的关系,这里所指代的对象仅限于上市公司。能否真实有效地实现企业财务报告决策有用观的目标,笔者认为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能够有助于决策有用观目标的实现。鉴于当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影响因素及市场反应等的研究结果,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能够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沈洪涛、杨熠(2008)以1999年到2004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石化塑胶业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观察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股票价格变动。研究发现:1.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其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与股票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力在2002年出现了转折,从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发展为具有价值相关性。由于社会责任信息影响企业的价值,那么对于一个能够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必然能够为其带来正效益。因此,对于理性投资者来说则更具有投资价值;反之,无视社会责任或肆意践踏公众利益的企业必将使其价值受损,被投资者遗弃,从而,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其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来决定是否投资该企业。投资者只有结合全方位的信息才能够有助于其作出最优决策,企业财务报告决策有用的目标才能真实有效地实现(如图4所示)。
从短期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其经济效益可能呈现负相关、没有关系或正相关的关系。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并不受到投资者的重视,因此,社会责任信息的决策价值相比国外而言不高。宋献中、龚明晓(2006)曾基于内容的专家问卷分析研究发现,决策有用性方面,社会责任信息被专业人士认为可能没有价值或完全没有价值;社会责任信息对决策的价值从高到低的排序依次是:负面的量化信息、经审计的信息、量化信息与定性信息结合的信息、单独的量化信息、表述全面的定性信息、简单的定性信息;且强制性披露信息的决策价值较高;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信息,都可能有显著的增值效应。但伴随着社会问题的凸显、环境的恶化,理性投资者定会十分重视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因而,社会责任信息对企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其决策价值会不断地增加。总的来说,只有结合社会责任信息才能真正地实现财务报告决策有用的目标。
三、结论与建议
企业为股东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积极地履行其社会责任,满足多方利益群体的多层次需要。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目标,本文认为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更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且对于理性投资者来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越来越具有投资决策的参考价值,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在决策有用观下越来越具有信息含量。由此,企业想要吸引投资者投资或者基于募集资金的需要,更应该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培养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由于社会责任信息能够有助于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且能够传递给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有助于其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的两大目标,规范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就变得十分迫切。鉴于此,笔者认为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做好以下三点:1.政府应加快制定有关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做到强制性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2.要进一步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体系以及评价指标的构建;3.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或鉴证有待进一步加强规范。●
【参考文献】
[1] 卢代富.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 现代法学. 2001, 23 (3): 143-144.
[2] William R. Scott . 财务会计理论(原书第三版)[M].陈汉文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45.
[3] 葛家澍,张金若. FASB与IASB联合趋同框架(初步意见)的评介[J].会计研究,2007(2):3-10.
[4] 李正.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来自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中国工业经济, 2006 (2):77-83.
[5] 沈洪涛,杨熠. 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8(3):103-107.
[6] 宋献中,龚明晓. 公司会计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的价值研究——基于内容的专家问卷分析[J].管理世界,2006(12):104-110.
[7] 骆南峰,周祖城. 企业社会业绩评价体系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22):36-39.
【关键词】 社会责任;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
财务报告是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与企业相关的重要事项等信息的重要渠道,是连接企业与投资者、债权人及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桥梁和纽带。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通常有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对于这两种目标定位至今还在不断地被争论。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中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统一。目前,委托人(股东)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还仅限于财务指标,而单一的财务指标已经不能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实际努力程度。企业可能为了最大化股东财富,而不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甚至于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一个不道德的企业必然会被淘汰,使股东的利益受损。因此,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维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与能否实现股东财富的保值增值息息相关。为了能真实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从而更有效地对其监督和激励,本文认为融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真正地实现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目标;而对于理性的投资者来说,只有嵌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真正有助于其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因而,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一、财务报告的目标
(一)受托责任观
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的诞生,以股东为代表的委托人如何正确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成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受托人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所交付的资源,承担有效地管理与使用受托资源,并使其保值增值的责任以及承担如实地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结果的义务。受托方的管理当局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由于当前会计环境不理想,采用利润率或企业财务指标单一模式已经不能够正确地评价企业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同时,如果仅凭借利润率或财务比率去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很有可能会导致管理层出现投机行为和不理性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使企业的名誉和形象受损;反过来导致企业经营业绩的不佳,最终危及到股东的利益。这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就不能被真实的评价。管理当局是谁的受托人,引发了早期的“贝利——多德论战”①。尽管早期不同的学者都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但针对社会问题的突出和矛盾的凸显,显然管理当局不仅要为股东谋利,而且更应该超越这一责任,去关注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诉求。因此,企业管理者要扮演好双重角色,才能称得上一个合格的经理人。在受托责任观下,本文认为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才能有利于委托人正确评价其受托责任,对其更好地监督和激励。
(二)决策有用观
企业是由人力资本要素的提供者(以管理当局为代表)和财务资本要素的提供者(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代表)缔结的一系列契约,因此,受托责任观成为企业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由于我国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与股权的分散,众多小股东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并不愿意对企业的管理当局进行监督,从而逐渐模糊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小投资者开始“用脚投票”来对待他们认为经营管理业绩不好的公司。决策有用观便成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SFAC 1认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 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其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和相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有助于资本提供者作出决策②。受FASB及“决策有用观”的影响,FASB与IASB联合趋同框架明确提出对外财务报告的通用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因此,决策有用观下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作出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即提供企业绩效信息与市场估计的绩效进行比较,以决定其投资行为。而企业管理当局是否能够提供可靠的、相关的和及时的会计信息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有效地估量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及企业的真实价值。为了实现财务报告决策有用的目标,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会越来越具有决策价值。规范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价值。嵌入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能传递给投资者更真实的有助于评估企业价值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财务报告目标的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用“Responsibility”而不用“Duty”来形容“社会责任”,本身就说明其含义的广泛性,因此,至今对社会责任的诠释仍未统一。Brummer(1991)把企业责任划分为四种: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Carroll(199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卢代富(2001)在考察和述评了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纵观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境况来看,本文认为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最大化股东利润(即企业经济责任)的同时应该承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影响企业决策与行为以及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除股东外的其他各利益群体,具体包括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总体来说,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包括经济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大类。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受托责任观
公司的管理当局是谁的受托人以及怎样如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财务报告受托责任这一目标。
图1 展示了受托责任观的扩展图。笔者认为企业管理当局不仅仅是股东的受托人,更应该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也应该是其他利益相关者即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的代理人。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对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评价不能够仅仅以财务指标来单一地衡量。虽然财务指标是评价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十分重要的指标,但如果作为唯一指标势必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图2构建了利益相关者业绩评价指标,从而能够相对全面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
由图2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业绩评价不应局限在反映股东利益的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而应该扩展到全面反映债权人、员工、政府、顾客、供应商利益的各代表性的财务指标上。笔者结合暨南大学沈洪涛副教授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建立起了一个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评价标准来构建评价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财务指标。用每股收益作为评价管理当局为股东创造财富的标准;用利息保障倍数来评价管理当局代表债权人的利益;用工资福利率来反映管理当局为员工带来的收益;用税收的增长率来反映管理当局对政府财政税收作出的贡献;用销售增长率来评价管理当局是否能够不断地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满足消费者的有效需求;用应付账款的周转率来评价管理当局是否能够维护供应商的利益。当然,仅仅从财务指标并不能够真实地反映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因为管理当局的许多行为不能够用财务数据反映,而且管理当局一般倾向于报告利好消息。因此,管理当局受托责任评价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也应该纳入到受托责任评价体系内。因此,管理当局受托责任评价体系应该建立在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基础上的经济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框架内(如图3 所示)。
结合图1、图2、图3,笔者认为对于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的评价,要建立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基础上的全面评价体系上。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指引下,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评价体系应该以经济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框架,规范其信息披露,才能真正地实现财务报告受托责任观的目标,才能更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决策有用观
鉴于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目标仅局限于受托责任观,因此,对于社会责任信息与决策有用观的关系,这里所指代的对象仅限于上市公司。能否真实有效地实现企业财务报告决策有用观的目标,笔者认为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能够有助于决策有用观目标的实现。鉴于当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影响因素及市场反应等的研究结果,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能够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沈洪涛、杨熠(2008)以1999年到2004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石化塑胶业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观察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股票价格变动。研究发现:1.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其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与股票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力在2002年出现了转折,从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发展为具有价值相关性。由于社会责任信息影响企业的价值,那么对于一个能够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必然能够为其带来正效益。因此,对于理性投资者来说则更具有投资价值;反之,无视社会责任或肆意践踏公众利益的企业必将使其价值受损,被投资者遗弃,从而,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其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来决定是否投资该企业。投资者只有结合全方位的信息才能够有助于其作出最优决策,企业财务报告决策有用的目标才能真实有效地实现(如图4所示)。
从短期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其经济效益可能呈现负相关、没有关系或正相关的关系。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并不受到投资者的重视,因此,社会责任信息的决策价值相比国外而言不高。宋献中、龚明晓(2006)曾基于内容的专家问卷分析研究发现,决策有用性方面,社会责任信息被专业人士认为可能没有价值或完全没有价值;社会责任信息对决策的价值从高到低的排序依次是:负面的量化信息、经审计的信息、量化信息与定性信息结合的信息、单独的量化信息、表述全面的定性信息、简单的定性信息;且强制性披露信息的决策价值较高;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信息,都可能有显著的增值效应。但伴随着社会问题的凸显、环境的恶化,理性投资者定会十分重视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因而,社会责任信息对企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其决策价值会不断地增加。总的来说,只有结合社会责任信息才能真正地实现财务报告决策有用的目标。
三、结论与建议
企业为股东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积极地履行其社会责任,满足多方利益群体的多层次需要。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目标,本文认为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财务报告才能更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且对于理性投资者来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越来越具有投资决策的参考价值,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在决策有用观下越来越具有信息含量。由此,企业想要吸引投资者投资或者基于募集资金的需要,更应该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培养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由于社会责任信息能够有助于真实地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且能够传递给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有助于其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的两大目标,规范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就变得十分迫切。鉴于此,笔者认为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做好以下三点:1.政府应加快制定有关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做到强制性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2.要进一步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体系以及评价指标的构建;3.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或鉴证有待进一步加强规范。●
【参考文献】
[1] 卢代富.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 现代法学. 2001, 23 (3): 143-144.
[2] William R. Scott . 财务会计理论(原书第三版)[M].陈汉文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45.
[3] 葛家澍,张金若. FASB与IASB联合趋同框架(初步意见)的评介[J].会计研究,2007(2):3-10.
[4] 李正.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来自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中国工业经济, 2006 (2):77-83.
[5] 沈洪涛,杨熠. 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8(3):103-107.
[6] 宋献中,龚明晓. 公司会计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的价值研究——基于内容的专家问卷分析[J].管理世界,2006(12):104-110.
[7] 骆南峰,周祖城. 企业社会业绩评价体系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22):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