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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出来的人命谁担责
案情:一天,农民刘某约朋友一起到某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鱼杆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刘某被当场电击身亡,事后,刘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区供电公司赔偿刘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钓鱼场承包人钱某明知鱼场上空高压线会对垂钓者具有潜在危险,不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错;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人,不履行及时消除危险隐患等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死者刘某明知鱼池上方有高压电线路仍抛掷鱼杆,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钱某和供电公司各赔偿原告4万元、2.5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高压电力引起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免责情形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由多个原因引发的高压电力损害赔偿案件,应按照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30千伏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在其不能证明触电是死者故意而为的情形下,其是赔偿义务人。本案中另一被告、承包人钱某在经营中,对高度危险未履行安全保障和警示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死者刘某具有过失行为,其在钓鱼甩杆时未注意避让电线,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262400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电话:0536-6229276
在自家阳台砌房为何被说“不”
案情:徐先生购买了一套有双阳台的商品房,但由于人口多房间还足不够住。为解决居住问题,徐先生遂请来泥工欲在自家露天阳台砌起一间16平方米的砖房,虽经物管反复阻拦终未果。此后,徐先生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遂以影响公共安全为由将徐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拆除违章建筑,消除危险。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徐先生建起的该层房是否会影响其他住户的安全问題,依法委托房屋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进行了检测。房屋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在鉴定报告书中认为,送检房屋的建造影响了整栋房屋的受力状况,造成两边墙体受力不平衡,长期之下可引起墙面开裂。最后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了由徐先生限期拆除自砌砖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的判决
点评: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徐先生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第91条分别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徐先生擅自在阳台建房,虽然是在行使专有物权,但其建房“影响了整栋房屋的受力状况,造成两边墙体受力不平衡,长期之下可引起墙面开裂”,给整栋住户都带来安全隐患,危及了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第35条分别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徐先生在自家阳台建房必将造成其他业主的实际损害,该危险应当予以消除。
342400江西省共国县人民法院 林 兴
电话:13970739032
案情:一天,农民刘某约朋友一起到某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鱼杆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刘某被当场电击身亡,事后,刘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区供电公司赔偿刘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钓鱼场承包人钱某明知鱼场上空高压线会对垂钓者具有潜在危险,不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错;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人,不履行及时消除危险隐患等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死者刘某明知鱼池上方有高压电线路仍抛掷鱼杆,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钱某和供电公司各赔偿原告4万元、2.5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高压电力引起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免责情形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由多个原因引发的高压电力损害赔偿案件,应按照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30千伏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在其不能证明触电是死者故意而为的情形下,其是赔偿义务人。本案中另一被告、承包人钱某在经营中,对高度危险未履行安全保障和警示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死者刘某具有过失行为,其在钓鱼甩杆时未注意避让电线,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262400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电话:0536-6229276
在自家阳台砌房为何被说“不”
案情:徐先生购买了一套有双阳台的商品房,但由于人口多房间还足不够住。为解决居住问题,徐先生遂请来泥工欲在自家露天阳台砌起一间16平方米的砖房,虽经物管反复阻拦终未果。此后,徐先生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遂以影响公共安全为由将徐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拆除违章建筑,消除危险。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徐先生建起的该层房是否会影响其他住户的安全问題,依法委托房屋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进行了检测。房屋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在鉴定报告书中认为,送检房屋的建造影响了整栋房屋的受力状况,造成两边墙体受力不平衡,长期之下可引起墙面开裂。最后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了由徐先生限期拆除自砌砖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的判决
点评: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徐先生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第91条分别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徐先生擅自在阳台建房,虽然是在行使专有物权,但其建房“影响了整栋房屋的受力状况,造成两边墙体受力不平衡,长期之下可引起墙面开裂”,给整栋住户都带来安全隐患,危及了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第35条分别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徐先生在自家阳台建房必将造成其他业主的实际损害,该危险应当予以消除。
342400江西省共国县人民法院 林 兴
电话:13970739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