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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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家组看来,简单的声称和主张是苍白无力的——在鼓励和支持本国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政策框架下更是让人质疑。这至少带给我们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订和修改过程中,我们是否需要更多地加入专业论证和科学分析呢?
  
  争端及专家组程序回放
  
  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第8号令);
  2005年2月28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第4号公告);
  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认为中国上述行政规章违反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协议条款,要求与中国进行WTO机制下正式磋商;
  2006年4月13日,加拿大要求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
  2006年5月11-12日:中国政府与上述欧、美、加(合称“三方”)在日内瓦磋商,但未果;
  2006年9月15日:三方要求成立专家组;
  2006年9月28日:因中国政府阻止,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未成立专家组;
  2006年10月26日:应三方要求,DSB成立统一的专家组,合并审理三案件;
  2007年1月29日,WTO总干事建议专家组由Julio Lacarte-Muró、Ujal Singh Bhatia和Wilhelm Meier三人组成,其中WTO前上诉机构成员、乌拉圭人Julio Lacarte-Muró担任主席;
  2007年5月22日和24日:专家组召集争端方举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
  2007年5月23日,专家组召集第三方第一次实质性会议;
  2007年7月12-13日:专家组召集争端方举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2008年2月13日:专家组向争端方提交《中期报告》;
  2008年3月30日:专家组完成《最终报告》;
  2008年7月17日:专家组散发《专家组报告》。
  
  三方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新”措施各持己见
  
  三方对争端涉及的行政规章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新”措施提出异议。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中国现行关税体制,汽车整车的进口关税为25%,而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则只有10%。但是,根据上述三个行政规章,中国建立了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备案核查机制,对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应按整车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对于这些措施,三方认为:它造成进口汽车零部件实际待遇低于中国国产产品,因而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内税和规则之国民待遇)和中国在加入WTO时对汽车零部件所做的关税减让承诺(GATT1994第2条以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7.3段、《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93、第203等段落);是不正当的鼓励对本国汽车零部件产业投资行为,因而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第2条(国民待遇及数量限制及其附件清单);属于对本国产汽车零部件的禁止性补贴,因而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3条(禁止性补贴)。此外,加拿大还认为中国政府违反了WTO《原产地规则》。
  对于三国的指控,中国政府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抗辩:相关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进口商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进口汽车零部件从而规避关税;相关措施属于GATT1994第2条的一般行为,没有违反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和其他WTO协定相关条款;即使该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2条或第3条,中国的措施也属于GATT1994第20(d)条所允许的一般例外。
  
  专家组分析与裁决
  
  概括起来,专家组的意见为:中国相关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关于赋予进口产品“国内税费”方面国民待遇的原则,或者,如果相关措施构成GATT1994第2:1(b)条的“普通关税”,则它同样违反了该条(a)款和(b)款;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关税方法违反了GATT1994第2:1(b)条和《工作组报告》第93段。
  专家组相信其在上述两个主要条款上的裁定足以解决各方争论的相关法律、措施和问题,因此,基于司法经济原则,专家组没有针对三方提出的WTO协定条款作出裁决。
  
  各方针对报告反应各异
  
  对于《专家组报告》,各方的反应是不一样的。《专家组报告》散发后,美国和欧盟立即发布新闻稿,言辞之间难以掩饰满意和兴奋。中国方面,在专家组递交《中期报告》之后,商务部表示“正在认真研究”,并准备“提交评论意见”。不过,在专家组散发《专家组报告》之后,商务部相对比较低调,但表示“保留上诉的权利”。
  正如一些学者和评论人士所提出的,被诉和败诉并不可怕。简单看一下美国和欧盟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我们也许可以释怀。据统计,在WTO成立至今380多起争端案件中,绝大多数都与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成员有关,它们甚至是最主要的被申诉方。此外,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的信息,截至2007年11月29日,在67起针对美国且已经终结的案件中,美国被裁定在核心争议点上失败的案件(33起)超过胜诉案件的两倍(15起)(其余19起争端未经专家组程序解决)。
  对于这起备受关注而以中国“完败”告一段落的案件,我国国内学者的反应和评价似乎不尽相同:有的认为中国措施不违反WTO规则,有的驳斥专家组裁决“毫无公平可言”,有的则进行较为专业的剖析,并就我国应如何抗辩和改进立法和行政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不足为奇,也无所谓对错,但笔者认为,正如观看奥运会赛事,关键在于观战者的心态——不管你是不是东道主国家的观众。
  本案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相关措施是否确实是为了防止和打击规避关税行为,从而构成GATT1994第20(d)条所允许的一般例外。笔者相信在实践中可能确实存在“化整为零”进口汽车零部件规避进口关税的行为,也不怀疑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相关规章的目的(至少将防止和打击规避关税行为作为政策考量之一)。但是,在专家组看来,简单的声称和主张是苍白无力的——在鼓励和支持本国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政策框架下更是让人质疑。这至少带给我们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订和修改过程中,我们是否需要更多地加入专业论证和科学分析呢?
  (作者单位:上海高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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