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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通过立法和约束性较强的执行机制制定气候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2009年6月,德国环境部公布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文件,强调低碳经济是为经济现代化服务的指导方针,低碳技术是德国经济的稳定器,并将成为未来德国经济振兴的关键。
一、制度保证:完备的低碳法律和政策体系
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曾是欧盟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德国,十分注重通过建构严密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气候环境。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是欧洲国家中低碳经济建设的法律框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德国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善,大到企业间能源的循环利用,小到人们对日常生活垃圾的处理,涉及内容广泛,原则明确、执行有力、修订及时。德国在1971年公布了第一个《环境规划方案》,该方案内容全面、架构完整、层次清晰;1972年,德国重新修订了《德国基本法》,赋予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更多的权力,使环保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其余的相关法律还包括,1972年制定的《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在本领域具有最高权威性);1996年制定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和2002年出台的《节省能源法案》等。其中,2005年颁布的《德国能源法案》是当前德国能源法的核心,它与多项附加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德国完善的能源法律制度。
除了上述法律外,德国还制定了多项有效的低碳规划方案和政策。例如,2000年德国发布了《国家气候保护计划》,制定了详细的部门减排目标和措施,明确规定到2006年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25%。2005年,德国对该计划进行修订,主要目的是确保德国在2008-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21%的目标。2007年,德国政府实施了《气候变化和能源综合计划》,涉及到多行业的29项措施,旨在实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排40%,比欧洲多减排10%。除了规划方案,德国还颁布了多项政策,包括能源效率政策(如为普通家庭进行能源升级的“二氧化碳建筑修复计划”)和财税政策。在这方面,“航空税”是德国低碳政策的一个创新。2010年,德国政府宣布引入航空税,率先对商业航班的碳排放征收航空税。
因此,完备的低碳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德国开展低碳事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观念引导和支持,以及有效的法力强制性保障。
二、技术推动:资助体系下的低碳技术开发
为实现既定的低碳发展目标,德国努力推动低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2006年8月,德国制定了《德国高技术战略》,联邦政府对该战略的资助总额高达46亿欧元。该战略主要涉及气候保护、交通运输、资源和能源保护以及健康和安全等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细化目标,旨在形成统一的能源创新和技术政策。
德国高度重视低碳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形成了一套广泛的能源研究资助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多个大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能源问题研究;二是联邦政府中的五个部门,专门负责对能源研究进行财政资助。据欧洲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德国的研发系数为2.54(研发系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远超欧洲的平均水平1.85。其中,用于私营部门、公共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研究的经费分别占约70%、16%和14%,已经形成了市场、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与配合,实现了三种力量的协同运作。
具体而言,德国的先进低碳技术包括开发新能源,如促进现有风力和太阳能设备的研发和更新换代、发展海上风力园和促进配套的基础设施(如电网和沼气管道等)建设等;提高资源利用率,如推广发电中产生的热能再利用等先进技术、实行建筑节能改造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电动汽车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更是首屈一指。德国政府于2009年8月颁布了“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计划”,目标是到2020年使德国拥有100万辆电动汽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大汽车生产商均加大了对低消耗、低排放的高新技术汽车的研发投入,全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已经初现端倪。大众公司旗下的奥迪日前就推出了几款全新电动汽车,其中包括最大续航里程140公里的纯电动汽车,开辟了汽车行业的新篇章。除此以外,宝马、奔驰等多家汽车制造商也已开发出多款新能源汽车,并将于两年内进入批量生产。汽车行业的转型也带动了德国相关产业的转型。在未来5到7年内,德国制造的柴油发动机预计可降低30%的油耗,汽油发动机可降低25%。
三、对我国低碳事业的启示
制度与技术的双重保证,推动着德国低碳事业的持续开展,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工业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从制度层面看,德国对我国低碳事业发展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完备的法律法规。德国关于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框架,内容十分完善,不仅涉及各个行业,而且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各个层次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相对而言,我国的低碳法律制定则有所欠缺,没有一部权威的核心法律为支撑,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也较为狭窄,主要涉及资源保护和限制排污方面,需要尽快完善在相关方面的立法,为建设低碳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切实的实践措施。德国关于环境保护、实现低碳发展的法律规定极其详尽,一些操作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都十分具体,可操作性很强。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的、笼统的。如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而对于如何“鼓励”、如何“开发”都没有明确指明,容易使得法律流于空文。因此,必须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和指导性,确保相关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公众的参与热情。德国政府十分注重调动公众参与低碳生活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政策增强公众对低碳的感知度和认同感。如向公众开放在线气候变化预测图,以便于公众和政治经济界决策者观看分析,同时感受到环境保护和低碳的紧迫性。又比如德国政府组建了400多家专门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确保社会参与的制度化。而在我国,群众参与低碳生活的意识和能力都相对较弱。政府制定的低碳政策措施一般也都是以企业和政府为主,政府大包大揽,没有充分发挥民众的作用,使低碳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建立起全民参与低碳的社会机制体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推广低碳价值观,并建立起配套的公民参与机制。
从技术层面看,要注重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我国的低碳技术一直相对薄弱,除了加大引进力度外,更要注重自我创新,大力开发新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相关高新技术,发挥政府的财政作用和税收政策,建立起相应的资助体系。同时,不仅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攻克关键技术,还要刺激低碳技术的消费市场。例如,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广大,发展电动汽车的潜力巨大。但是据中国低碳经济网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低碳汽车的使用率只有1%。因此我国要注重开发低成本的电动汽车,以满足中国消费者的需求,真正将低碳融入到人们生活中去。
参考文献:
[1]周鹏、周德群、袁虎.低碳发展政策:国际经验与中国策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张绍鸿、曾凡银、胡庆翠.从战略到行动:德国低碳发展的法律举措[J]. 中国律师,2012,08:58-61.
[3]赵新峰.德国低碳发展的“善治”实践及其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3,12:101-105.
[4]杨晓青、巩曰龙.德国低碳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交流,2011,05:84-88.
[5]沈海滨.世界趋前的德国低碳经济[J].东方企业文化,2010,13:38-40.
[6]张剑波.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2.
(责任编辑:赵静)
※课题项目:北京社科规划研究基地项目“首都市民低碳生活价值观研究”(项目号:13JDKDA004)
一、制度保证:完备的低碳法律和政策体系
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曾是欧盟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德国,十分注重通过建构严密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气候环境。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是欧洲国家中低碳经济建设的法律框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德国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善,大到企业间能源的循环利用,小到人们对日常生活垃圾的处理,涉及内容广泛,原则明确、执行有力、修订及时。德国在1971年公布了第一个《环境规划方案》,该方案内容全面、架构完整、层次清晰;1972年,德国重新修订了《德国基本法》,赋予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更多的权力,使环保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其余的相关法律还包括,1972年制定的《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在本领域具有最高权威性);1996年制定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和2002年出台的《节省能源法案》等。其中,2005年颁布的《德国能源法案》是当前德国能源法的核心,它与多项附加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德国完善的能源法律制度。
除了上述法律外,德国还制定了多项有效的低碳规划方案和政策。例如,2000年德国发布了《国家气候保护计划》,制定了详细的部门减排目标和措施,明确规定到2006年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25%。2005年,德国对该计划进行修订,主要目的是确保德国在2008-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21%的目标。2007年,德国政府实施了《气候变化和能源综合计划》,涉及到多行业的29项措施,旨在实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排40%,比欧洲多减排10%。除了规划方案,德国还颁布了多项政策,包括能源效率政策(如为普通家庭进行能源升级的“二氧化碳建筑修复计划”)和财税政策。在这方面,“航空税”是德国低碳政策的一个创新。2010年,德国政府宣布引入航空税,率先对商业航班的碳排放征收航空税。
因此,完备的低碳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德国开展低碳事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观念引导和支持,以及有效的法力强制性保障。
二、技术推动:资助体系下的低碳技术开发
为实现既定的低碳发展目标,德国努力推动低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2006年8月,德国制定了《德国高技术战略》,联邦政府对该战略的资助总额高达46亿欧元。该战略主要涉及气候保护、交通运输、资源和能源保护以及健康和安全等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细化目标,旨在形成统一的能源创新和技术政策。
德国高度重视低碳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形成了一套广泛的能源研究资助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多个大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能源问题研究;二是联邦政府中的五个部门,专门负责对能源研究进行财政资助。据欧洲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德国的研发系数为2.54(研发系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远超欧洲的平均水平1.85。其中,用于私营部门、公共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研究的经费分别占约70%、16%和14%,已经形成了市场、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与配合,实现了三种力量的协同运作。
具体而言,德国的先进低碳技术包括开发新能源,如促进现有风力和太阳能设备的研发和更新换代、发展海上风力园和促进配套的基础设施(如电网和沼气管道等)建设等;提高资源利用率,如推广发电中产生的热能再利用等先进技术、实行建筑节能改造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电动汽车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更是首屈一指。德国政府于2009年8月颁布了“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计划”,目标是到2020年使德国拥有100万辆电动汽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大汽车生产商均加大了对低消耗、低排放的高新技术汽车的研发投入,全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已经初现端倪。大众公司旗下的奥迪日前就推出了几款全新电动汽车,其中包括最大续航里程140公里的纯电动汽车,开辟了汽车行业的新篇章。除此以外,宝马、奔驰等多家汽车制造商也已开发出多款新能源汽车,并将于两年内进入批量生产。汽车行业的转型也带动了德国相关产业的转型。在未来5到7年内,德国制造的柴油发动机预计可降低30%的油耗,汽油发动机可降低25%。
三、对我国低碳事业的启示
制度与技术的双重保证,推动着德国低碳事业的持续开展,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工业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从制度层面看,德国对我国低碳事业发展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完备的法律法规。德国关于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框架,内容十分完善,不仅涉及各个行业,而且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各个层次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相对而言,我国的低碳法律制定则有所欠缺,没有一部权威的核心法律为支撑,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也较为狭窄,主要涉及资源保护和限制排污方面,需要尽快完善在相关方面的立法,为建设低碳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切实的实践措施。德国关于环境保护、实现低碳发展的法律规定极其详尽,一些操作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都十分具体,可操作性很强。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的、笼统的。如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而对于如何“鼓励”、如何“开发”都没有明确指明,容易使得法律流于空文。因此,必须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和指导性,确保相关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公众的参与热情。德国政府十分注重调动公众参与低碳生活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政策增强公众对低碳的感知度和认同感。如向公众开放在线气候变化预测图,以便于公众和政治经济界决策者观看分析,同时感受到环境保护和低碳的紧迫性。又比如德国政府组建了400多家专门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确保社会参与的制度化。而在我国,群众参与低碳生活的意识和能力都相对较弱。政府制定的低碳政策措施一般也都是以企业和政府为主,政府大包大揽,没有充分发挥民众的作用,使低碳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建立起全民参与低碳的社会机制体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推广低碳价值观,并建立起配套的公民参与机制。
从技术层面看,要注重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我国的低碳技术一直相对薄弱,除了加大引进力度外,更要注重自我创新,大力开发新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相关高新技术,发挥政府的财政作用和税收政策,建立起相应的资助体系。同时,不仅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攻克关键技术,还要刺激低碳技术的消费市场。例如,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广大,发展电动汽车的潜力巨大。但是据中国低碳经济网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低碳汽车的使用率只有1%。因此我国要注重开发低成本的电动汽车,以满足中国消费者的需求,真正将低碳融入到人们生活中去。
参考文献:
[1]周鹏、周德群、袁虎.低碳发展政策:国际经验与中国策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张绍鸿、曾凡银、胡庆翠.从战略到行动:德国低碳发展的法律举措[J]. 中国律师,2012,08:58-61.
[3]赵新峰.德国低碳发展的“善治”实践及其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3,12:101-105.
[4]杨晓青、巩曰龙.德国低碳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交流,2011,05:84-88.
[5]沈海滨.世界趋前的德国低碳经济[J].东方企业文化,2010,13:38-40.
[6]张剑波.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2.
(责任编辑:赵静)
※课题项目:北京社科规划研究基地项目“首都市民低碳生活价值观研究”(项目号:13JDKDA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