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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着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形式,一种是违反培训服务条款,一种是违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且这两种违约的形式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但是与此不相匹配的是,在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企业单位却不存在违约金的情形,法律作为平衡法律关系双方的平衡器,同样的应该规定企业单位违约金制度,这样才能够实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