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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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闫春广(1994.3—)男,汉族,籍贯:河南许昌,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17级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管理智能决策支持。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2035年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生态环境问题被明确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范畴,透视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环境发展之间的矛盾。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两种制度工具,共同推动我国新时代环境法治的实践。本文从历史和现实双重视角论述我国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实践的演化过程,扩展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联动相辅的制度性思路,以期为环境治理困境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环境政策;环境法律;制度工具;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252-02
  一、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在中国的实践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就在不同领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体现,但直到1978年宪法修订实施后,环境的政策和法律构建问题开始引起政府的关注。本世纪初期十年间,得益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领,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法治工作得到了进一步重视。尽管如此,为了应对不同历史阶段人与环境积累的深度矛盾,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政策和法律层次持续发力使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显著的提升,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继续贯彻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在全面环保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纵深环保。
  (三)从环境宏观背景的历史视角来看,我国环境保护和工業文明发展经历了矛盾冲突多发到衍生变化的时期。
  建国初期,为了响应实现国家工业进步的决策,尤其是大跃进时期,盲目的工业发展要求和科学技术的不相适应,忽略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观,更甚之处在于文革期间,党和国家的行政纪律和法治权威严重受损,环境保护工作一度陷入停滞不前的境地,甚至到改革开放以后,部分环境问题也未得到及时的补救,环境与发展矛盾衍变丛生,渐渐成为现如今某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障碍,严重制约了社会发展。同时由于环境治理耗资巨大,环境修复时间长,宏观上影响制约着整个地区乃至国家战略推进。
  具体来看,在工业方面只重视经济产值而忽视经济质量和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放松了对低成本、高消耗、高污染的小煤矿和小火电等企业的管制,这些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小企业,无所顾忌地排放没有净化处理的废弃物,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必然导致很多河流近海污染。在农业方面,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为了解决“吃饭”问题,片面推行“以粮为纲”的政策,不重视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盲目的毁林毁草、开荒种田、围湖围海造田,水止流失现象严重,生态环境加剧恶化。可以说,这段时期的中国己经到了环境保护工作势不容缓的地步。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尤为可贵的是周恩来总理带领全国人民,在环境方面不断开拓总结以往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经验和教训,使人们环境保护意识在这个阶段也得到了必要的觉醒,认识到把环境问题只单纯当成卫生问题的观点是极其片面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应该渗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针对工业公害的和基础建设的问题,提倡要从项目、设备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综合考量,足见当时的周总理已经认识到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道路是不能走的,他进一步发展了预防为主,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思想,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却不能充分付诸实践。
  (四)从环境保护治理的现实视角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从单纯的环境政策调节的管理过程演变为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相互调节,互为补充的过程。
  1978年之前,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依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党的相关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技术标准等政策性规范。但从1978年《宪法》修订颁行以来,国家开始重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截止2018年,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碎片化到统一化的根本转变,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专门性法律制度先后被制定。除《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外,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六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草原法》、《森林法》等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自然资源类立法都在这一时期完成,其中多部法律还经过了一次或多次的修订完善。
  尤其是2015年元旦起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步伐,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纷纷面世,使环境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发展最为迅速的部门法,仅2017年就审议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行政法规,环保部门及其它部门根据我国国情,从最急迫的方面着手,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各个方面,如图1所示,我国已形成较完整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最近,2018年两会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建设被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同期国务院变更环保部为生态环境部,采取重组调整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等辅助政策。显然,以集合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为手段的新时期环境法治格局逐渐在中国得以全方位形成。
  三、中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思考
  (一)我国运用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应对环境治理困境的努力。
  1.我国环境政策和法律价值取向根本上体现着全体人民构建“美丽中国”的意志和美好愿望。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着墨很多,“生态文明”被提及多达12次,“美丽”8次,“绿色”15次,更首次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提出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是首次就现代化的“绿色属性”所给予的更加符合生态文明核心要义的界定,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和科学论断,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   2.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政府继续发挥着政策和法律主客体的能动性。通过树立典型的绿色工程为标杆,坚定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信心。例如河北塞罕坝创造了‘荒原变林海,沙漠变绿洲’的人间奇迹,突出的不仅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更是‘靠山要养山、靠水要养水’,‘人与自然要和谐共生’的理念。号召各地区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充分总结思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能固步自封,要积极响应,要更认真地思考和借鉴,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地推动环境保护和工作稳步开展。
  3.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贯彻党和国家的战略构思。摒弃以往“经济发展以环境为代价”的旧式思维,突出和强化绿色理念。现实存在环境问题的状态,具有历史性与现实性统一的特征。环境问题具有历史普遍性,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特点,另一方面又总是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背景相联系。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深入思考怎样推动环境改善才是双赢,政策执行的空间余地是否得当等等问题,要充分贯彻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对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做到令行禁止。
  4.创新构建以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相辅相成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责任制,提高环境治理的综合能力。目前我国各地区推行的“河长制”就是一个创造性的制度建设,启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党委一把手负责制,使责任落实到人,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无论是社会生产领域,还是环境消费领域,宣传全面节约资源的意识,有效推进能源资源消耗强度大幅下降,让人民群众充分看到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较好的改善,进而激发自信心和认同感,在全社会形成利用制度建设进行环境保护的氛围。此外鼓励引导政府和民间团体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地区合作乃至国际合作,让每一个公民积极自觉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5.在不同层面破除官僚作风,不断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比如中央环保督察的雷厉风行的作风有效破除官僚拖泥带水的习气,有效遏制了环境保护治理作为不得力,甚至无所作为的习气。此外,环境政策要制定更严格细致可期实现的环境标准,排放标准持续进步本身也是促进了经济发展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企业加大技术投入,提升技术进步。目前我国排放标准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要求适当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必须给社会指明污染控制的方向,无论是环境政策落实和环境法律执行,不仅依靠自上而下推进,同样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探索,应该发挥地方积极性,让它们在实践中摸索,走出一条路,供其他地区复制、借鉴和推广。
  6.环境保护工作要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无穷的创造性。实际上,政策和法律若得到大多数人们群众的响应,执行起来就容易多。例如调动针对环境监测岗位的人员积极性,结合他们自身环境监测的工作,守住环境监测底线,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全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另外,环境政策借助经济政策来推动落实,得到人们群众的普遍欢迎,比如让有些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发展旅游业。浙江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大漈乡,充分聚焦“生态美”,建立健全卫生保洁长效机制,推进“农家旅游”的环境与经济并举的模式得到优质的效果。推而广之,党和政府在新时代的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过程中,还得依靠广大的人们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调研,做到心中有数,人民普遍欢迎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其执行效果必然深入人心。
  (二)我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制度性思考。
  1.构建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良性的秩序分配来调解人与环境的矛盾。
  为应对当前我国突出的人与环境的矛盾问题,亟待需要依靠环境问题的产生和问题意识的增强去修订完善法律,把强制性的环境执行环节交给环境法律,调节性的环境矛盾冲突交给环境政策。比如,相关联区域和地方部门的环境政策可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若诉诸于法律去解决明显功能多余,但没有法律作为保障,政策会一味地被边缘化。而那些只有法律管制才能彻底治理的环境问题,倘若采用缺乏更高效力的政策调节会显得功能不足,所以在政策和法律具体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矛盾关系,疏导多方思想,开放治理思维,创新良性的环境政策和法律秩序分配格局才是打开局面,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突破口。
  2.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制定过程要充分发挥优势互补,适应调节的功能。首先要树立政策的调控和法律的管制协调配合,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交叉融合的系统治理观,防止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局部自相矛盾进而导致影响整体政策推进。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应当适应于全社会整个大环境下的法律和政策系统,最低要求是不引发大范围的政策和法律冲突。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本身就是个一体化的整体系统,二者反应出的危机意识应当是一体化的共识,环境政策的危机意识相比环境法律应当是浅层次的,环境法律的理念和法条应当成为环境政策遵循的基础性共识。正如没有一个环境相关的法律会反对“环保”的重要性,但如果这些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律起着冲突,难免法律的权威大大折损。
  3.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在配套实施过程中要成系统有规范。
  政策和法律不相匹配的问题的根源在于很多法律法规的修订亦或政策的制定正是问题的产生和问题意识的增强之间的矛盾。民众现阶段的问题看似是规则意识淡薄,其实质在于问题意识淡薄。民众不把环境问题当作问题来看,政府亦是不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回避,从而在政策和法律匹配性上考虑存在偏差,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尴尬局面,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最为常见。比如環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必须给社会指明污染控制的方向,无论是环境政策落实和环境法律执行,不仅依靠自上而下推进,同样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探索,应该发挥地方积极性,让它们在实践中摸索,走出一条路,供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借鉴。
  4.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大格局的地域和系统联动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才是标本兼治的根本性治理。当前环境工作的主要的困难不仅在于自然环境的系统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水源系统和土壤系统,乃至大气系统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关键要让每个人发挥环境模块治理带动环境整体修复的聪明才智,号召各级政府、各地区企业和其他单位或人群,要善于总结2012-2017五年生态文明制度性建设的经验,无论是从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到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生活,再到经济发展与生态改善实现良性互动,不断引导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更高层次。
  【结语】纵观党和国家在环境方面所做的工作,可以看到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二者相互交织,共生共济,共同构成我国环境法治的现实背景下的实践。尤其是最近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生态文明建设正式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从宪法层次高屋建瓴建立了最权威的秩序规则,从根本上奠定了未来的中国环境法治走向以制序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党的十九大把建设“美丽中国”上升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高度,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从而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容。我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也必将迎来理论和实践的持续创造时期,对改善我国环境治理困境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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