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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的目标在于实现私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并构建统一的私法法源体系,我国《公司法》修改理应积极回应这一启示,着力推进公司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并构建统一的《公司法》法源体系.当前公司立法还存在诸多明显的缺陷和问题:一是《公司法》“总则章”已经被《民法总则》“法人章”所掏空;二是公司立法的理念和制度构造存在明显错位;三是《公司法》规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司法解释泛滥严重影响立法权威.未来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重组企业形态制定统一的企业法/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弥合公司立法理念和制度构造之错位;减少定义性、说明性、宣示性条文数量并在逻辑结构上严格恪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基本要求;实现立法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统合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