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是中国农村的一句老话,它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强烈的男权意识,封建社会的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非常低下,这是一种非常愚昧落后顽固的陈旧意识。但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进步的现代社会中,这种陈旧意识为什么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还有强大的市场,甚至在具体的事件中顽固地抵制着“男女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件思考这个问题。
女客的困惑
2007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堵村34户女客集体上访,维护她们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应有的法定权利,此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所谓“女客”,是陕西人对出嫁女的统称,这里特指毗圪堵村中已经嫁给外地男人、但户口还在本村并在本村生活的女人。
事情的源头还要追溯到1994年,当时延安市公布了城市规划,处于城郊的毗圪堵村正好在这个规划内,因此,毗圪堵村的生活水平、就业机会以及社会福利保障将远远高于其他偏远的农村。1994年之前,毗圪堵村的女客并不多,造成女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原因是本村的女孩子嫁给了非农业户口的男人,由于毗圪堵村的女孩是农业户口,客观上造成了女孩的户口无法迁出。还有一种原因是本村男户没有男孩,只有女孩,由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多要,同时农村也没有生活保障,女孩的父母需要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于是就把女婿招赘进门。1994年之后,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毗圪堵村的女孩不愿再出嫁到其他村庄,而宁愿生活在毗圪堵村,这样导致女客的数量越来越多。
但是,女客在毗圪堵村备受歧视,丈夫的户口不能迁进来。新中国有“子女随母入户”的传统,但在毗圪堵村行不通,导致女客的子女无法入学,也享受不到其他学生应该享受到的优惠。其实,有关征地补偿的事项已有几次,由于补偿的数额不太大,女客们为了维护周边邻里关系,她们都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没有争取。但2007年这次不同,毗圪堵村最后600亩地被征用,补偿款2200万元,人均6万元人民币。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她们曾经与上届村委会达成协议:允许她们本人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其丈夫及孩子不得参与。虽然她们得到的是二等公民的待遇,但已经让她们很满足了,毕竟她们本人的村民身份被承认了。
让她们意想不到的是,新村委会竟然不承认上届村委会与她们的协议,直接剥夺了她们的村民资格,不得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多年的委屈,让她们愤怒了。她们一定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她们找乡政府、找区政府、找政法委,领导们回答得都很谨慎,来回踢皮球,就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当然,领导们也有自己的难处,整个宝塔区像她们这样的女客有一万多户,事关社会稳定,不得不如此。
最后,女客们接受区政府的建议,到区法院进行起诉,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然而,让她们困惑不解的是,区法院竟然不予立案,难道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平等仅仅是一纸空文吗?我们对女客的遭遇充满了同情,那么对立面的男户又有什么说辞呢?
男户的逻辑
从中国的传统来看,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后,她们的户口应该迁到丈夫那儿,她们原来分得的土地应该退回来,在丈夫所在的村庄分得一份土地。孩子的户口应该随丈夫的户口登记,也在丈夫的户口所在地分到一份应得的土地。因此,在毗圪堵村的男人们看来,女人出嫁后还要留在本村做村民,没有一点道理和逻辑,只能说是想占便宜。
这样一个在封建社会里实行的老规则,为什么在我们新中国还畅行无阻呢?其实,虽然传统社会的规则没有变,但这条规则所维护的利益却已经变了。在传统社会里,农村里实行的是土地财产家庭私有,排除了女性的土地继承权,维护的是家庭男性的土地继承权,这种规则体现了男权对女权的歧视。在新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财产集体所有,每一个村嫁出去的闺女和娶进来的儿媳妇大致相等,这样就保证了每一个村的人均土地数量不变,保证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大致平衡。在这里,这条规则维护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不是土地的家庭私有制。
但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保证这条规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后,根据他们的意愿,女子可以到男家落户,男子也可以到女家落户。也就是说,根据男女平等原则,男子在本村有成家立业并成为户主的权利,女子也应该有成家立业并成为户主的权利。
对于普通的村庄来说,这种情况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女客的数量很少。但对于像毗圪堵村这样被划进城市规划的郊区农村来说,就会造成很大的问题。这种新情况在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对男户的处境我们也可以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村集体的土地大致保持不变,但集体的人口数量激增,人均土地越来越少,已经让男户深深忧虑了。如果再把女客算进来,对于靠土地生存的男户来说,他们几乎要崩溃了。说到底,女客和男户的法律纠纷就是利益之争。
有人说,女客争的是钱,而不是什么男女平等,否则她们从前为什么不争,现在看到钱多了才来争?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无知。法律保护的是人的权利,而权利的背后是利益的支撑,没有利益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律就是处理人们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女客们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是天经地义的。
还有人说,这场纠纷的实质不是男村民对女性的歧视,而是村民的资格问题,男户不承认女客的村民身份。这又是一个荒谬的观点,在同一个村庄里,为什么男子可以成为村民,而女子却不能成为村民呢?这本身就是男性对女性的歧视。
当然在毗圪堵村出现的问题在全国并没有普遍性,相反在中国农村却出现了许多反对歧视女性的成功案例,这让我们看到了解决女客们权利不平等问题的希望。
女客的困惑
2007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堵村34户女客集体上访,维护她们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应有的法定权利,此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所谓“女客”,是陕西人对出嫁女的统称,这里特指毗圪堵村中已经嫁给外地男人、但户口还在本村并在本村生活的女人。
事情的源头还要追溯到1994年,当时延安市公布了城市规划,处于城郊的毗圪堵村正好在这个规划内,因此,毗圪堵村的生活水平、就业机会以及社会福利保障将远远高于其他偏远的农村。1994年之前,毗圪堵村的女客并不多,造成女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原因是本村的女孩子嫁给了非农业户口的男人,由于毗圪堵村的女孩是农业户口,客观上造成了女孩的户口无法迁出。还有一种原因是本村男户没有男孩,只有女孩,由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多要,同时农村也没有生活保障,女孩的父母需要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于是就把女婿招赘进门。1994年之后,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毗圪堵村的女孩不愿再出嫁到其他村庄,而宁愿生活在毗圪堵村,这样导致女客的数量越来越多。
但是,女客在毗圪堵村备受歧视,丈夫的户口不能迁进来。新中国有“子女随母入户”的传统,但在毗圪堵村行不通,导致女客的子女无法入学,也享受不到其他学生应该享受到的优惠。其实,有关征地补偿的事项已有几次,由于补偿的数额不太大,女客们为了维护周边邻里关系,她们都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没有争取。但2007年这次不同,毗圪堵村最后600亩地被征用,补偿款2200万元,人均6万元人民币。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她们曾经与上届村委会达成协议:允许她们本人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其丈夫及孩子不得参与。虽然她们得到的是二等公民的待遇,但已经让她们很满足了,毕竟她们本人的村民身份被承认了。
让她们意想不到的是,新村委会竟然不承认上届村委会与她们的协议,直接剥夺了她们的村民资格,不得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多年的委屈,让她们愤怒了。她们一定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她们找乡政府、找区政府、找政法委,领导们回答得都很谨慎,来回踢皮球,就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当然,领导们也有自己的难处,整个宝塔区像她们这样的女客有一万多户,事关社会稳定,不得不如此。
最后,女客们接受区政府的建议,到区法院进行起诉,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然而,让她们困惑不解的是,区法院竟然不予立案,难道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平等仅仅是一纸空文吗?我们对女客的遭遇充满了同情,那么对立面的男户又有什么说辞呢?
男户的逻辑
从中国的传统来看,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后,她们的户口应该迁到丈夫那儿,她们原来分得的土地应该退回来,在丈夫所在的村庄分得一份土地。孩子的户口应该随丈夫的户口登记,也在丈夫的户口所在地分到一份应得的土地。因此,在毗圪堵村的男人们看来,女人出嫁后还要留在本村做村民,没有一点道理和逻辑,只能说是想占便宜。
这样一个在封建社会里实行的老规则,为什么在我们新中国还畅行无阻呢?其实,虽然传统社会的规则没有变,但这条规则所维护的利益却已经变了。在传统社会里,农村里实行的是土地财产家庭私有,排除了女性的土地继承权,维护的是家庭男性的土地继承权,这种规则体现了男权对女权的歧视。在新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财产集体所有,每一个村嫁出去的闺女和娶进来的儿媳妇大致相等,这样就保证了每一个村的人均土地数量不变,保证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大致平衡。在这里,这条规则维护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不是土地的家庭私有制。
但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保证这条规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后,根据他们的意愿,女子可以到男家落户,男子也可以到女家落户。也就是说,根据男女平等原则,男子在本村有成家立业并成为户主的权利,女子也应该有成家立业并成为户主的权利。
对于普通的村庄来说,这种情况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女客的数量很少。但对于像毗圪堵村这样被划进城市规划的郊区农村来说,就会造成很大的问题。这种新情况在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对男户的处境我们也可以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村集体的土地大致保持不变,但集体的人口数量激增,人均土地越来越少,已经让男户深深忧虑了。如果再把女客算进来,对于靠土地生存的男户来说,他们几乎要崩溃了。说到底,女客和男户的法律纠纷就是利益之争。
有人说,女客争的是钱,而不是什么男女平等,否则她们从前为什么不争,现在看到钱多了才来争?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无知。法律保护的是人的权利,而权利的背后是利益的支撑,没有利益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律就是处理人们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女客们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是天经地义的。
还有人说,这场纠纷的实质不是男村民对女性的歧视,而是村民的资格问题,男户不承认女客的村民身份。这又是一个荒谬的观点,在同一个村庄里,为什么男子可以成为村民,而女子却不能成为村民呢?这本身就是男性对女性的歧视。
当然在毗圪堵村出现的问题在全国并没有普遍性,相反在中国农村却出现了许多反对歧视女性的成功案例,这让我们看到了解决女客们权利不平等问题的希望。